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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 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惩罚性赔偿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9

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是关于惩罚性赔偿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惩罚性赔偿具有填补社会性损害的功能,在环境侵权中通过惩罚性赔偿填补生态损害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在构建该制度时应规定仅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构成要件上应具备污染人主观有故意、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严重生态损害及污染行为和严重生态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得赔偿金应存入用于生态环境恢复和保护的专门账户.

关 键 词:环境侵权;生态损害;社会性损害;惩罚性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2-0116-07

收稿日期:2015-11-20

作者简介:孔东菊(1972—),女,安徽庐江人,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和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环境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YJA820012.

环境侵权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衍生品,不仅严重侵害了广大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还对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在我国现有立法条件下,对于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依法获得赔偿,但对于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我国尚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理论上,学者关于生态损害法律救济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化填补方面,对能否通过在环境侵权领域构建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问题涉及较少.本文着眼于惩罚性赔偿的社会性损害填补功能,对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期为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提供一条新的思路.

一、惩罚性赔偿的社会性损害填补功能

惩罚性赔偿源于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一般认为,1763年的Huckle v.Money案是英国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缘起,1784年的Genay v.Norris案和1791年的Coryell v.Colballgh案则是美国法中较早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例.[1]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自产生之始就存在功能争论,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学者,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损害填补功能已达成共识.[2]在英国,惩罚性赔偿之所以会在普通法中形成并得到发展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项重要的原因就是早期英国普通法对于诸如精神痛苦等非具体损害,认为无法以金钱计算,因而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而惩罚性赔偿可以弥补其不足.[3]在美国,损害填补也始终是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功能,甚至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并不存在惩罚功能,而是为了填补侵权法一般损害赔偿责任无法救济的有形损害以外的无形损害,[4]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就在于填补全部损害和法律提供的赔偿二者之间的缝隙.[5]19世纪,美国法院认为精神损害等无形损害不属于一般损害赔偿范畴,受害人也不能就此提出赔偿请求,因而惩罚性赔偿就成为补偿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主要方式.20世纪,随着美国侵权法的发展,精神损害等无形损害被纳入一般损害赔偿的范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发生了转变.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美国法院审理的BMW of North America案、State Farm案及Philip Morris案等一系列案件呈现了一个共同点,即“法院均允许陪审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参照被告对于原告以外其他人造成类似伤害的案情”.[6]至此,惩罚性赔偿在功能上出现了重大转变,即由填补受害人精神损害转向填补受害人以外的社会性损害,代表了一种新的趋势.

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没有否认传统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而是通过补偿传统损害赔偿制度难以救济的那部分损害,使行为人承担其侵权行为的全部成本,从而实现对行为人的“惩罚”和威慑目的.由于“社会性损害”实际上是社会上大多数人遭受的相同损害,对于原告获得的惩罚性赔偿是否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及受益不当等问题,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原告只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代表享受对于社会性损害的填补,可以通过后续辅助性的技术手段分割这些损害填补,从而使所有这些社会成员得以共享.[7]另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受害人的私人利益,还有国家的利益.惩罚性赔偿不仅对私人受害者有利,也有利于社会和国家.[8]上述理论使得社会性损害填补理论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惩罚性赔偿在赔偿额度上出现了缓和的趋势,但许多州仍然坚持社会性损害填补的立场.

缘于对“高于实际损害数额”性质及内容的不同认识,我国学者对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功能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高于实际损害数额”并非对受害人损害的填补,而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惩罚,这是学界多数人的看法;另一种观点认为:“高于实际损害数额”是填补受害人可见损害背后的无形损害,“可以是受害人私人难以用金钱衡量的精神损害,也可以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9]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首先,从目的和功能的角度看,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有补偿、制裁和遏制三大功能.[10]在这三项功能中,补偿性应是其基本功能,惩罚性应以补偿性作为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对侵权行为的遏制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具备一定的前提,即行为人恶意实施的恶劣行为造成了难以通过一般民事赔偿予以弥补的无形损害,因此,在体现惩罚加害人和遏制此类侵权行为这些功能的同时,对无形损害的填补也是其应有的功能.其次,惩罚性赔偿的初衷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弥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缺位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形成的重要缘由.目前,我国已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救济.因此,我国法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应和时俱进,应以填补社会性损害为主要目的之一.第三,立法实践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及《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上述规定适用情形中,被告人的行为除造成原告自身的损害外,对社会整体利益也造成了损害,原告所获赔偿中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完全可根据社会性损害填补理论,理解为对社会性损害的填补.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 【摘要】现阶段,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不断增多,引得重视,需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相比其他案件,此类案件具有侵权成本低和维权成本高特点。惩罚性赔偿能有效。

2、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想 摘 要:《婚姻法》作为与人们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却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方便的规定有留白,导致在现实中受侵害的配偶救济无门。在复杂的社会经济。

3、 经济法视野下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 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属普通法系国家创制,但在立法、司法与执法中并没有在制度层面上对惩罚性赔偿做出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似乎与现有的法律体系有较大。

4、 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 要:我国已经在商品和服务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过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且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不合理。针对。

5、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 要:惩罚性赔偿作为立法与司法实际过程中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在知识产权侵权越发严重的当下正引起广泛的重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的必要性已。

6、 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 摘 要 环境污染非常特殊,不仅会损害人的生命健康,侵害财产及其他合法性权益,还会对人的精神带来巨大的伤害。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