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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 网络消费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惩罚性赔偿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6

网络消费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关于惩罚性赔偿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大众的消费方式日趋多样化,网络消费方兴未艾.然而,由于网络交易的不透明,导致了种种问题的出现.交易中,网络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常常居于弱势.与此相对应,我国并未出台相应的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因如此,许多网络经营者以欺诈的方式谋取利益,直接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作为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律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戒不法行为、引导社会方向等多重功能.据此,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文侧重探讨关于在网络消费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希望以此为广大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建议.

关键词: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6-117 -02

一、网络消费中的赔偿问题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网络购物投诉问题总量大、增速快.国家工商总局在2017年1月18日例行发布会中指出,目前新兴领域投诉增长快,其中网络购物投诉增长高达65.4%.此外,全国消协2016年受理投诉分析报告结果显示在商品类投诉中互联网服务在服务类投诉中排名第三,由此可以看出网络消费中存在着诸多弊端.针对网络交易纠纷,在此作简要分析.

(一)网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网购商品通常是经营者以图片的形式展示给消费者的,消费者一般不能直接看到实体商品,只能够通过商家的产品描述来了解商品,而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可能会使用不真实的词汇来夸大其商品功效,比如“正品”“保真”之类的字眼,消费者轻信商家的虚假描述导致其购买到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再加上网购商品的价格通常都比较低,消费者收到有瑕疵的商品时,如果没有过大缺陷一般不会追究商家的责任,而商家对于部分要求退换货的消费者采取返现的方式进行安抚,更加放纵了经营者销售假货的行为,网购商品的合格率也越来越低.

(二)消费者维权取证难

网络经营行为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有时一个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不统一,跨省跨境甚至是跨国.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经营者准入标准较低,不少经营者的经营地址不稳定,再加上交易双方的不透明,给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取证带来一定难度.再者,网络交易都是在线上进行,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信息化手段违法经营,再加上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容易篡改和毁灭,收集和固定的难度高,如果当事人不加以配合,很难确定证据,这也是当今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三)网络市场监管滞后

目前国家对网络商品市场管理还没有出台专门性法规来加以规范,对于网络消费纠纷的处理办法往往是倒推产生,这让执法部门和消费者都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一方面,当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取证时,会面临取证难的困境,难以搜集电子证据,另一方面,网络监管对监管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也很高,需要熟悉电子商务和计算机技术等大量专业知识,而目前监管手段仍停留在一般水平,滞后于现代网络科技,很难及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大大降低了监管效率.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网络消费中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除去所有填补性损害赔偿金或名义赔偿外,为了惩罚被告情节特别严重的不法行为而被判处的额外赔偿.针对网络交易市场经营者鱼龙混杂的现象,法律通过介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合同纠纷中的不平等关系.

网络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当然地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欺诈经营的惩罚性赔偿之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经营者具有主观过错

《消法》第55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以经营者“明知”作为惩罚的前提,要求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排除了经营者因过失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因消费者处于对商品或者服务拥有的信息量较少的地位,难以提供确信证据证实经营者存在故意欺诈,杨立新教授认为应从客观标准来判断经营者的主观状态.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都有客观标准,只要消费者举证证明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明显违背了客观标准,则应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故意.

(二)请求权主体

根据《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因商品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后果的受害者均可成为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也就是说,即使不是网络交易合同的相对人,只要因商品而受到损害的都可直接向经营者行使请求权,请求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并且该款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

(三)惩罚性赔偿倍数的限制

相较旧《消法》“两倍”的违约欺诈赔偿的规定,新《消法》在原有“两倍”的基础上将赔偿提高至“三倍”,并且增加了现有第55条第二款侵权致害的惩罚性赔偿.这一改革一方面使得赔偿标准更加细化、明确,不仅延续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上限,还针对小额损害明确了最低赔偿标准为500元,具体地保障了消费者能够获得最低限度的赔偿,但也同时抑制了某些通过“知假买假”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消费者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以高额的赔偿警告经营者,督促其合法经营,从而遏制非法经营的不良现象的发生.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在网上销售,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与商家联系退款遭拒,此时消费者应当寻求法律的帮助,依据《消法》第55条规定对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三、关于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网络消费是建立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一个买卖合同,但是作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第三方平台往往不能在消费侵权诉讼中全身而退.那么,网购合同中第三方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呢?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寻找能够满足自己相应需求的卖家进行交易,第三方平台扮演的其实是一种提供交易信息并促成双方交易顺利达成的居间角色,因此,第三方平台只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网购合同的双方是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网购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并不涉及第三方平臺,消费者应该直接向经营者主张违约责任,但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往往认为第三方平台参与了经营者的交易活动,因此将第三方平台与经营者一并告上法庭,这样是否具有合理性呢?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经济法视野下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 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属普通法系国家创制,但在立法、司法与执法中并没有在制度层面上对惩罚性赔偿做出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似乎与现有的法律体系有较大。

2、 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 要:我国已经在商品和服务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过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且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不合理。针对。

3、 简析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摘 要:在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属于创新的制度,本文在介绍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况的基础上,对其基本功能和构成要件做了简要分析,最后针对如何完。

4、 我国消费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摘要:在跨国消费和全球化经济活动日益增多的情形之下,因消费合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逐渐的暴露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因此,本文从我国现有。

5、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 要:惩罚性赔偿作为立法与司法实际过程中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在知识产权侵权越发严重的当下正引起广泛的重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的必要性已。

6、 我国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建构 摘 要:信息时代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历经十余年发展,实现了从最初担任借款中介的单纯角色到当前扮演贷款、担保以及风评机构等多重角色的转换,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