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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赔偿金额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惩罚性赔偿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8

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赔偿金额问题是关于惩罚性赔偿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惩罚性赔偿适用7种情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赔偿原则和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不同,其存在问题饱受争议.惩罚性赔偿具有多重功能包括赔偿、惩罚和遏制等.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一般赔偿,因此,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十分重要,为符合损害赔偿的实质要求,赔偿数额应当和实际损害之间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在其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之间,应当有所规范.如此,才能让惩罚性赔偿更为合理,能够实际解决司法活动中的问题,实现自身的价值.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功能;比例关系;限额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7)03-0049-04

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以来都受到学者的争议,但是许多国家都将其纳入了民法体系中,我国最早在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体现了这一制度,而后也不断在其他民法单行条例中得以体现,因此我国是赞同这一制度的存在的.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适应的过程中会因其独特的原则和功能而衍生出很多新的问题,而这其中,赔偿数额的问题是实践中之关键之所在,赔偿数额的确定无论是对受害方还是加害方都有着重大的意义.为了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在赔偿数额问题上达成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初衷以及实现其功能是首要任务.基于此,本文从现行的法律出发,以经典的案例以及现实情况来解析赔偿数额中具体数额确认方法.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存续的合理性之辩

惩罚性赔偿是由“赔偿”和“惩罚”构成的,其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1].因此,其赔偿的范围超过甚至远远超过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其和一惯的民事赔偿制度具备的弥补损失的功能相差甚远,这是惩罚性赔偿饱受争议的重要原因.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合理性

众所周知,民法调整的主体是具有平等性的,一旦遇上纠纷,产生损害赔偿问题时其赔偿的原则为“填补原则”,而非为了惩罚加害人.学者曾世雄认为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2].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该原则除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还需要额外的赔偿,其赔偿的范围超过甚至远远超过被害人所受之损害,而巨额的赔偿金不具有合理性[3].民法不同于公法,其赔偿金额最终流向的受害方,即公民个人.因此该赔偿方式可能会滋长贪财图利的恶习,会助推不当得利的歪风.从加害方方面看,过分的赔偿虽然会起到震慑以及惩罚的功能,但是如果惩罚性赔偿数额不能达到让违法者得不偿失的程度,违法者仍然会选择铤而走险[4],惩罚性也就无从谈起.另外惩罚性赔偿主体大多是企业,使得企业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面对过高的赔偿金额,不愿意冒险投入资金和人力研究创新开发,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公法上概念,在民法中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民法和刑法的界限变得模糊,使被告缺乏相关的救济[5];另外,惩罚性赔偿在民法上的适用,会导致一个行为受到包含民事惩罚、行政惩罚以及刑事惩罚在内的三重惩罚,有违法理[3].这也是诸多学者反对惩罚性赔偿出现在民法体系的原因.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关系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侵权或者违约案例中,如果其中一方行为卑劣,且双方贫富差距过大,如果仅仅以实际损失为赔偿的标准,反而会助涨加害人的嚣张气焰.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体现公平正义,更是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反而会给加害人一种“即使我侵害了你,我也只用付出小小的代价”的错误暗示,不利于实质公平的达成.此外,惩罚性赔偿也能够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让企业将安全生产纳入经营理念之中,有利于创造出安全的商品增强竞争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另外,因为侵权法和刑法的分隔,使得某些行为虽然构不成犯罪情节,但是其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险性使得其处于“中间地带”,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难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为了减少过度的刑罚的使用,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这种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以达到惩戒、遏制的作用[6].从这些意义上来说,惩罚性赔偿具有以往制度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和合理性.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功能吗?这也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之一.许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应当具有赔偿的功能.首先,惩罚性赔偿的产生的前提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一般的损害赔偿都达不到,便无从谈起惩罚性赔偿.而且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开始适用便是为了给予受害人充分的完全的赔偿,惩罚性制度最早是英美法系普通法中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7],主要是适用于受害人遭受了精神痛苦和情感伤害的情形,而精神痛苦和情感伤害属于无形的损害,难以用准确的赔偿数额计算出来.在诉讼过程中涉及的诉讼费用等也无法在一般赔偿中体现,采取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有利于受害人获取完全的充分的赔偿.王利明教授曾指出,民事赔偿案件中,存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但是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诉求主张损失,但是这样往往会导致不能充分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达到完全赔偿的效果.此时我们会发现,惩罚性赔偿制度恰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惩罚性赔偿和一般赔偿的区别就在于其惩罚功能,惩罚性赔偿大多适用于侵权案件中,加害人通常动机恶劣,一般的补偿原则难以起到制裁的作用.對加害人施加更高的经济负担,一方面可以达到制裁的效果,一方面也可以让别人从中汲取教训,达到遏制的功能.这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功能上的独特之所在.

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其独特的特点引发了颇多争论,无论是在是否应该存在问题上还是功能性方面都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表面上突破了民法上的“填补原则”,让民刑、民行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是,惩罚性赔偿是为了给予受害者最大程度的补偿,如果没有这项制度,那么受损害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付出的时间、精力,精神上受到的创伤,如何才能得到“填补”?民法虽然没有公法的属性,但是单一的损害赔偿原则难以适应复杂而又多变的法律事实,如果加害人对于法律下赔偿的结果无动于衷,用极小的代价便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为所欲为,那么这样的赔偿方式是否符合法治的精神呢?只有真正适用惩罚性赔偿,才能让公民更大程度上感受到实体正义的存在,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总结:此文是一篇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 【摘要】现阶段,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不断增多,引得重视,需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相比其他案件,此类案件具有侵权成本低和维权成本高特点。惩罚性赔偿能有效。

2、 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领域的适用 摘 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商标的价值愈加重要,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案件逐渐增多,商标侵权手段越来越高端。我国在商标权保护领域。

3、 经济法视野下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 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属普通法系国家创制,但在立法、司法与执法中并没有在制度层面上对惩罚性赔偿做出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似乎与现有的法律体系有较大。

4、 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 要:我国已经在商品和服务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过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且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不合理。针对。

5、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问题 [摘 要]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经营者为了追求更好的利润,会尽可能压缩生产成本,这有利于精细化生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但如果盲目追求利润则会侵害。

6、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 要:惩罚性赔偿作为立法与司法实际过程中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在知识产权侵权越发严重的当下正引起广泛的重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的必要性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