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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 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之适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惩罚性赔偿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6

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之适用是关于惩罚性赔偿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通常适用在消费者权益案件、公害案件等.西方发达国家还将其运用于有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其效果是值得肯定的.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被引入到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领域,但知识产权领域方面却未作规定,而知识产权领域在近些年发展迅速.因此本文在总结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审判实际,对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之适用略陈己见,以期我国能够有效运用这一制度.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062-02

作者简介:张冬丽(1990-),女,汉族,云南曲靖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判赔的数额超出实际损害的数额,其通常具有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惩处和震慑不法行为的多重作用.从产生该制度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影响,例如已经有类似的案子出现在德国;制裁性抚慰金的理论也在日本被提出;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被引入到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领域,但知识产权领域方面却未作规定,而知识产权领域在近些年发展迅速.在该领域我国采用的仍是补偿性赔偿制度,这会导致侵权行为被纵容.因此,无论是从事前预防的角度还是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都应该应该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

一、必要性分析

(一)补偿性赔偿的不充分性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在2001年我国修订《商标法》、《著作权法》时被正式确立了.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等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等,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第65条规定:“等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此可见,法定赔偿金制度已经在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被全面确立,不过上述法律规定仍然采用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作为法定赔偿金制度的重要方式,目前法律尚缺乏明确规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为了研究我国在遵循补偿性赔偿原则下,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补偿情况,笔者对我国各地一审法院所作出的723份判决书进行了梳理,①法院判赔数额占诉讼请求数额一半及以上的判决书数量为96份,占13%;判赔数额占诉讼请求数额一半以下的数量为526份,占73%;判赔数额等于诉讼请求的数量为59,占8%;当事人撤回起诉或者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数量为42,占6%.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的诉讼赔偿请求满足率极低.分析原因可以得出: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领域保护的重要客体,而在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通常具有隐秘性的特点,因此容易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调查取证,出现证据薄弱的情形,当被侵权人权利受到侵害后,其所遭受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单单靠补偿性赔偿难以充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在这样一种制度下,不利于激励受害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难以动员民间执法力量.“公、私法执行谁优谁劣的问题取决于谁对违法行为的防治更有效率.”②“一个救济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威慑人们不敢违反法律,另一个目标是对违法行为的受害者进行补偿,但这是一个次要的目标,因为,一个规划合理的威慑体系将把违法的机率降到一个很低的水平.”③即强调一种好的机制应该是具有对违法行为高概率发现和低成本执行.所以在设计法律制度规范时,应当面临稀缺的资源时,应该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做到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有效合理的配置.即在政府罚款和民事赔偿的惩罚机制上,一个更加高效的措施是,将执法权配置给那些能够低成本发现信息、收集信息的被侵权人,让他们代替政府实施法律,将会更加节约成本.而且要取得最佳的执行效果,就需要对民间的执法力量进行额外的奖励.但是从上面的表格很明显可以看出,补偿性赔偿不仅不存在成本之外的合理回报,而且还难以满足受害人的利益诉求.所以就目前而言,我国需要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的震慑性

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案子中,由于侵权行为付出的成本低,而且被侵权人通常很难举证证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证明侵权人从侵权中获得的非法收益,因此也就使得被侵权人获赔的数额往往要低于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不法收益.故笔者认为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能起到震慑的效果,其功能是有限的,只有在该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使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数额高于侵权人从中获得的非法收益,才能达到惩处侵权人,形成震慑的效果:不仅遏制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时也震慑了社会上其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社会上总是存在一些基于投机心理而实施侵权的风险爱好者,他们总认为有一部分侵权行为由于不容易被发现,所以是不会受到追究的,而且即使被追究责任,其获得的收益也可能比支付的赔偿金多,基于这样的心理,很多潜在侵权人就会实施侵权行为.所以,为了使侵权者们认识到实施侵权行为将会付出代价,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并没有将被侵权人因被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或者未来可能获得的收益算在赔偿的范围内,而是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这样做将不能完全补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对其来说是不公平的.未来可能获得的收益由于不是现实的利益,可能在诉讼的时候没有办法呈现,但是它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这种利益得不到法律的关注与保护,就很容易导致被侵权人由于权利遭到侵害而丧失其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进而形成的损失将无法得到充分救济.因此只有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才能使被侵权人的这部分损失得到充分的补偿.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也可能由于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精神损失,如感到痛苦或者精神失常等;或者更有甚者,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社会对被侵权人的品行、信用等级的评价降低等.因此当自然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其精神损失应该得到赔偿.有的人可能会认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内在的精神损失,不应该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但是笔者认为尽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像自然人那样有情感感受,但是其信用或者商誉等也可能因为侵权行为而导致贬低,所以也应该得到精神方面的赔偿.当然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比较抽象的,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所以可以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它,这样做能够使法院的判决更具有确定性,同时也弥补了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其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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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和瑞典签署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协议 10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刘俊臣率团访问瑞典专利与注册局,与瑞典专利与注册局局长彼得·斯特龙巴克。

3、 中国和冰岛签署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协议 10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国家知識产权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刘俊臣率团访问冰岛工业与创新部,与该部部长宝蒂斯·格拉弗蒂女士就中冰两。

4、 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领域的适用 摘 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商标的价值愈加重要,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案件逐渐增多,商标侵权手段越来越高端。我国在商标权保护领域。

5、 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目 摘 要:知识产权的行使越来越受到关注,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的垄断也成为了国际社会的热点话题。近几年来,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垄断让许多国家遭受了损失,并。

6、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 要:惩罚性赔偿作为立法与司法实际过程中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在知识产权侵权越发严重的当下正引起广泛的重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的必要性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