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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构改革论文范文 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之反思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机构改革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5

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之反思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机构改革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省级以下机构改革方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纷繁杂芜的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类型化为横向静态分权、横向动态分权、集中裁决型纵向分权、集中实施型纵向分权、双重集中型纵向分权等五种模式.除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外,当前各地法院推动执行机构改革的动机主要是预防司法腐败、提高执行机构办事效率、实现多元政治利益诉求.为防止试点法院为追逐自身利益而损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应当坚持程序利用者中心主义.民事执行权主要包括执行裁决权、执行命令权、实施事务权三种权能,其中前两种权能应当保留由执行法官行使,而无涉实质判断的简单实施事务的权能可以交给由执行员及其辅助人员行使.鉴于实施事务权与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涉执行审判权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执行事务局内置于法院系统更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减轻当事人执行负担,在全国法院系统内设置跨行政区划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垂直领导的执行事务局系统的改革思路更为可行.

关键词:执行机构;执行体制;审执分立;司法改革;当事人中心主义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2.01

一、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应当“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同时要求“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尽管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内容存在多层解读空间[1],但决策者与研究者目前主要关注的是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相分离问题,集中体现为民事执行机构的内置模式与外放模式之争.对此,尽管少数学者认为决策者已经明确“将执行权从法院的职能中分离出去”

参见:汪红,纪欣,梅双.执行权应从法院职能中分离[N].法制晚报,2014-10-29(A11).凤凰网等媒体转载该采访稿时则将题目直接置换成“全会提出:执行权从法院分离 交给司法行政”,参见:梅双.全会提出:执行权从法院分离 交给司法行政[EB/OL] .(2014-10-28) [2016-04-15].http://news.ifeng.com/a/20141028/42319151_0.shtml.,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仅因外部分离缺乏直接改革实践经验而强调“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早日形成改革的基本思路”[2].在最高决策层尚未明确民事执行机构改革方向以及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未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达成基本共识的语境下,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也就自然未能提上立法日程.鉴于此,本文以我国既有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为考察对象,对地方法院主导的民事执行机构改革方案进行理性反思,在机构设置层面分析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方向,为民事执行机构改革以及强制执行法单独立法奠定理论基础.

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的基本模式

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机构改革以地方法院为主导,受自身权限以及部门利益的影响,各地推行的民事执行机构改革方案均以法院继续行使执行权为前提,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尚未有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实践样本.因而,我國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均采取审判权和执行权内部分离模式,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别交由法院系统内部不同内设机构行使.根据改革系在某个法院内部单独进行抑或在上下级法院联动进行,纷繁杂芜的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可以归纳为横向分权模式以及纵向分权模式.横向分权模式,是指特定人民法院针对自身内设机构进行横向分权的改革实践模式,包括横向静态分权和横向动态分权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等其他部门之间的分权以及执行机构内设机构相互之间的分权,后者则将执行程序区分为若干环节并分别设置不同的内设机构进行集约执行.纵向分权模式,是指不同级别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之间进行纵向分权的改革实践模式,包括某些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推行的集中裁决型纵向分权、集中实施型纵向分权以及某些高级法院正在酝酿中的双重集中型纵向分权三种情形.集中裁决型纵向分权,主要体现为中级人民法院行使裁决权、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实施权,集中实施型纵向分权主要表现为中级人民法院设置执行机构(执行局、执行法院等)集中行使执行实施权但保留基层人民法院固有的执行裁决监督权,而双重集中型纵向分权,主要表现为中级人民法院集中行使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

(一)横向静态分权改革模式

根据权力属性的不同,民事执行权可以区分为判断性权力和实施性权力,前者被归纳为执行裁决权(执行裁判权、执行审查权),后者被称为执行实施权[3].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在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之外将执行命令权或者执行监督权作为民事执行权的第三种权能,将民事执行权从二权能说发展到三权能说

在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中,最早是吉林中院借鉴域外经验率先提出执行权包括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三种权能的观点,后因考虑到中国国情而形成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二权能说.2002年以来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代表的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出现了新的三权能说,认为民事执行权具有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执行监督权三重权能.(参见:葛行军.更新执行观念推进执行改革——在福建省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现场会上的讲话[G]∥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总第4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3.).随后又有学者提出执行调查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四权能说

参见:徐振华,俞荣根.论法院执行权力的分解[J].法学杂志,2012(1): 117-121.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权具有执行命令权、执行调查权、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等四种权能,另一种观点则将四种权能界定为执行调查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参见:满宏伟.执行权的分割与制衡[G]∥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理论与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6.),执行立案权、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内部监督权五权能说[4],以及司法审查权、执行命令权、执行保全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执行管理权六权能说[5].在学界对民事执行权的权能尚未达成基本共识的情形下,各地人民法院对民事执行权内涵也存在着多种理解

总结:此文是一篇机构改革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民事执行监督实践和制度 摘 要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民事执行监督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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