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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定价论文范文 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正当性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转让定价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7

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正当性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转让定价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公司转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建立国际统一的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构筑政府间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以此打击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避税行为,是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核心目标.转让定价文档规则建立在纳税人让渡部分隐私权之上,在协助税务机关应对转让定价带来的BEPS问题的同时,无疑也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和商业信息泄露的风险.作为一种纳税人协力义务,规则的形式合法性应得到充分肯认,理应为纳税人积极遵守.考虑到协力义务的有限性,仍有必要以比例原则为工具探寻规则的合理限度,从而限制税务机关权力的恣意扩张.在国际税法规则向国内硬法转化的过程中,此种基于制度本身正当性的思考尤为重要,以寻得国家财政增益与纳税人财产减益之间的适度平衡.

关键词:BEPS;转让定价文档规则;纳税人协力义务;比例原则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80211

一、问题意向

经济全球化带来企业税基的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大开方便之门,许多税收专家已将其视为国际税收领域的最大问题[1].为便于税务部门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确认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要求纳税人提供文档披露相关交易细节[2].2013年9月,OECD和G20成员携手推出的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中的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以下简称“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或“规则”)又系統性地提升了前述文档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和细节.立足于国家立场,转让定价文档规则可以提升涉税信息透明度,助力税务部门打击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以应对BEPS给各国财政收入和国际税收公平秩序带来的挑战.然而,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是对纳税人私人领地的“侵犯”,要求跨国集团“根据统一的模板向相关政府提供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经济活动以及纳税的分配情况”[3],在国际税收征纳中,业已成为附加于纳税人肩上的一项重要义务.“转让定价文档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无疑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这对企业发展是一种不利因素,特别是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境况下要尤为警醒.”[4]因此,有的国际税务评论员质疑,OECD在制定第13项行动计划时更多是站在国家财政主义立场,诱导各国政府专注税收管理,缺乏对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本身制度正当性的思考,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关注不足[5].

税法是税务部门行使征税权的依据,即“征税之法”,更为重要的是,从现代税法体现的人权意识出发,税法亦是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旨在防止征税权滥用的“权利之法”[6].正因如此,政府在减损纳税人某一项权利或强加某一项义务于纳税人之前,该行为的正当性都应经过细致的考究和严密的论证.转让定价文档规则的正当性也就成了我们关注的焦点,而不是急于探讨该规则的具体内容.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或制度)的正当性是一个难以准确界定的蕴含税法内在逻辑和公平正义等价值判断的概念.正当性通常是相对于合法性而言的,存在两种意义上的使用:一是与合法性辩证互补,所谓正当不一定合法、合法不一定正当即为此;二是包容关系,指的是某一行为、要求、愿望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7].本文正当性的证成即采取后者,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次:回归转让定价文档规则的税法学理基础,以纳税人协力义务视角考察其合法性是形式诉求;基于协力义务的有限性探究该规则的合理边界是实质要义.此种看待问题的思维视角,在舶来域外税制时,能够摒弃先入为主的只关注具体税制的建构,而对制度自身正当性这一本源性问题缺乏思考的跳跃式研究惯性,启迪“跳出问题看问题”的学科研究范式.本文不仅立足于学科前沿,能够填补大陆税法学界对纳税人协力义务的研究空白

截至2016年12月11日,笔者在知网中以“协力义务”(以及类似表述)和“税”为检索关键词,检索到的文章数量为零,可见税收协力义务尚为大陆税法学界的处女地.即便以“协力义务”(以及类似表述)作为检索关键词,有价值的文献也是寥若晨星.无独有偶,大陆并未出版以纳税人协力义务为主题的专著,多数税法著作对该论题也鲜有着墨.,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又能回应时代重大关切,议评转让定价规则本土化过程中的是非优缺,为我国更好地应对BEPS行动计划提供一定参考,兼具实践价值.

二、合法性证成: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正当性的形式诉求

转让定价文档规则要求纳税人(跨国公司)将其掌握的课税事实(与转让定价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提交给税务机关以协助税款的征缴,本质上“盖以法律赋纳税人以协力义务,要求其揭露私领域信息,系对信息自主权之干预”[8]330.该规则形式合法性的证成逻辑可遵循三段论法:大前提为纳税人协力义务的合法性证立;小前提是转让定价文档规则属于此等协力义务;推出规则具备形式合法性的结论.

(一)大前提:纳税人协力义务合法性证立

现代行政程序法越来越重视相对人的参与,特别是伴随现代行政的日益复杂,单靠行政机关的“一家之言”很难实现行政的公平与效率.这就需要借助处于不同立场的行政相对人的辅助与监督,亦即行政相对人的协力义务.相对人协力义务在各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作用各有不同,其中,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表现得尤为重要.因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是受到行政主体指挥、命令和约束的对象.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相对人常常需要履行协力义务,该义务也多为强制性要求[9].概言之,相对人协力义务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主动配合、协助的义务,如接受调查的义务、如实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拒绝配合调查将承担不利后果等[10]97.

积极履行协力义务不仅是相对人应承担之义务,帮助行政机关迅速、准确、低成本地获取所需信息,从而提高行政效率[11],在某种程度上亦是程序上得以主张之权利.当发生行政争议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可以最大限度提升相对人的话语权,保障争议解决的参与度,以相对人的立场积极促进争议的解决.正因为协力义务可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带来“双重红利”,亦多为诸国和各地区的法律所青睐.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2001年)第40条规定,当事人或第三人根据行政机关调查实施及证据的必要要求,应提供必要的文书、资料或物品;日本《行政程序法》(1993年)第37条规定的申报义务,即法令直接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向行政厅通知一定事项,包括当事人为发生自己期待的一定法律效果而应通知的行为;德国《行政程序法》(1977年)第26条规定的当事人协助事实调查的义务.

总结:本文关于转让定价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BEPS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 摘要:2015年10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最终报告》,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作出多处修改,为国际税收秩序的重构指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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