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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视居住论文范文 论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功能的侦查化倾向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监视居住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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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矛盾的立法定位下,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功能,在实践中出现侦查化倾向.主要表现为:适用对象服务侦查化、讯问行为随意化、适用结果转捕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侦查,二者功能泾渭分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功能侦查化的缘由在于“替代羁押”宣示下的羁押实质、讯问规制落空与有效监督机制的缺失.

关键词:指定监视居住;侦查化;羁押;讯问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2-0116-004

引 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非全新的制度.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8条和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7条均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中,将其扩大适用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及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侦查.以案件类型,而非传统强制措施所依的证据等要件为适用条件,使指定监视居住成为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另类”.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入该措施,适用对象与“双规”措施重合.从新《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公布之始,便引发热议.

指定监视居住的新设计对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具有实质增量意义:该制度有利于实践中“依赖双规、检察预审化”(1)的改良.有论者指出:“在江苏、浙江一些市县反贪案件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使用使检察院在部分非重要职务案件中已不再依赖‘双规’.”[1]然而,该制度所引发的讯问等问题也逐渐凸显.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指定监视居住进行细化规定.但相关负责人却明确表示,应慎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指定监视居住被要求慎用的直接原因是办案风险.而办案风险的实质,是指定监视居住功能的侦查化倾向.原本属保障诉讼顺利推进功能的监视居住措施,在实践中成为突破口供、搜集证据的侦查手段.即“防守型措施”演变为“进攻性手段”的倾向.

强制措施的功能是诉讼保障.作为“子系统”的指定监视居住,不能偏离“母系统”的功能而另具相反功能.“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3]简言之,强制措施主要为防范“被追诉人消失、干扰诉讼进程、再次犯罪”三种情形的出现.

指定监视居住功能的侦查化倾向,始于该制度带来的办案便利和高强度讯问.指定监视居住为介于羁押与非羁押强制措施之间的一种半羁押的“缓冲措施”.[4]依贿赂犯罪侦查规律,侦办机关需长时间切断嫌疑人与外界联络,即防止信息“外泄”和“内渗”.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高强度讯问是办案机关的常用手段;内讯嫌疑人,外查证据,由证到供.[5]相比看守所“强封闭性”等因素,指定监视居住的诉讼保障功能逐步让位于侦查目的,出现侦查化倾向.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功能侦查化倾向的

主要表现

(一)适用对象服务侦查化

指定监视居住多适用于口供未突破者.首先,传统上职务犯罪侦讯的“时限不足”导致口供突破艰难.如选择指定监视居住措施,侦讯时间便可延长,侦讯人员有充足时间谋划讯问策略、控制强度,由此摆脱时限困境,有利于案件侦办.其次,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凡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的,在看守所内的嫌疑人与同监人员仍有生活交流机会,这有利于其心理压力排解、单位时间内侦讯压强降低,嫌疑人对抗侦讯的辩护能力增强.而指定居所的空间独立封闭,无侦查人员外的交流对象.最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律师会见需侦查机关批准,在原本孤立的指定空间内,辩护律师介入的可能性降低,加剧了被监视居住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口供突破更为便利.

另外,指定监视居住针对行贿人适用较多.相比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侦查除传统犯罪现场缺失和新网络、电子技术缺乏实效外,嫌疑人身份也是主要办案风险之一.若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官员展开不当初查或侦查不力,将会打草惊蛇甚至招惹诸多压力.若能突破行贿人口供,则可由其口供获取其他涉贿关键证据,以此进一步突破受贿官员.

(二)讯问行为随意化

考虑到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开销、安保等因素,措施的适用期间一般不长.加之讯问强度取决于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与相关证据查找情况,高强度讯问成为必然.“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被‘三班’、‘四班’倒的当值检察官连续讯问等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体息时间完全让位于案件突破.”[5]同时,在此期间,高强度讯问的启动也十分便利.

因相关立法未对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讯问进行细化规制,在指定居住场所内,易出现“谈话式讯问”:以谈话为名,行讯问之实,讯问随意性较强.“一般没有正式的传唤手续等不做笔录时,谈话时间、方式与内容均较为恣意,只有做笔录时采取讯问程序.”[5]诱供、诈供均易发生.

(三)适用结果转捕化

依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监视居住适用前提是符合逮捕条件,其立法本意为替代逮捕,减少羁押,但实践中却成为逮捕的前置程序,违反羁押替代的预设功能.

指定监视居住虽暗设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立法意图,但仍属监视居住措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以符合逮捕为适用前提.但指定监视居住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由自侦部门自行决定.自侦部门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难以做到侦监部门的审查严谨度.因此,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成为突破口供、查找相关证据、充足逮捕证据要件的工具.原本作为措施适用的门槛,却成为措施适用的目的.有实证表明,嫌疑人适用指定监视居住后全部被转为逮捕.[6]也无一撤案,无一不起诉.[7]如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未搜集到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则解除该措施.依国家赔偿法规定,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决定错误的,无相应国家赔偿.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侦查关系之定位

总结:此文是一篇监视居住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问题 (710300 户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 西安)摘 要:长期以来,司法实务界竭力呼吁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法律保障,。

2、 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规范和完善 摘 要: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刑诉法第73条增加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执行地点、批准机关以及监督机关,。

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疑难问题探析 摘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操作中因为法律机制不健全、检察标准模糊及其他主客观原因,导致该类案件执行。

4、 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内用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这一强制措施却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在本文中,笔者意从。

5、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 摘 要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就业、增加税收、鼓励创新与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

6、 依法治国推进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就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全面、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打击各种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社会公众中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