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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派劳务合同论文范文 我国外派劳务合同法律性质界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外派劳务合同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1

我国外派劳务合同法律性质界定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外派劳务合同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外派劳务合同是否有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与国外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当前我国出现大量劳务人员出国务工的情况,如何保障我国出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外派劳务合同法律性质入手,结合实务中具体案例予以分析,将外派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劳务合同,并区别于劳动合同,认为外派劳务合同适用于我国民法调整范围,便于在纠纷发生时寻求正当渠道解决.

关键词:外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D998.2;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21-02

作者简介:李善鹏,男,汉族,湖北十堰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胡红舟,男,汉族,江西婺源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一、案例及思考

金某某系宁夏某国际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招聘派往安哥拉共和国亿凯迪安哥拉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金某某身患疟疾,在当地无法得到有效治疗,亿凯迪安哥拉有限公司要求金某某回国治疗,但是对于金某某回国的返程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不予解决,完全由金某某本人承担,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金某某依据与宁夏某国际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出国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银川市仲裁委)依法提起仲裁,但当金某某在该仲裁委申请立案后以及在开庭过程中,宁夏某国际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对此案无管辖权,理由是此案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的劳动争议(即劳动合同纠纷),并非劳务合同纠纷,而该仲裁委属于商事仲裁,故劳动争议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此,就本案所涉及的出国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还是劳动合同纠纷、该仲裁委是否有管辖权存在极大的争议.

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案件中涉及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外派劳务合同(即出国劳务派遣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

二、外派劳务合同定义、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外派劳务合同的定义

根据商务部商合发[2008]525号文件对外派劳务的定义,“外派劳务是指企业与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中国公民到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1]根据此对外派劳务的定义可知,外派劳务合同是指我国具备外派资质的企业与在我国经选派向境外雇主提供劳务的中国公民签订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二)外派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外派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两者都具有合同的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基本特征,但是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合同相对性不同.外派劳务合同涉及三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即劳务人员、外派企业、外方雇主,外派劳务合同主要是针对劳务人员与外派企业之间履约、外派务工等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约定,而对于劳务人员与外方雇主之间的务工地点、务工内容、务工报酬、福利待遇、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在外派劳务合同中并未详尽约定,而且因地域的限制往往在签订外派劳务合同时只有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外方雇主并不在场,所以在务工人员出国务工后仍需就务工有关事宜与外方雇主签订补充合同,故外派劳务合同的合同相对性明显存在不对称性.而劳动合同具有相对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进行双向选择,双方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对双方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其次,两者的本质特征不同.外派劳务合同的本质是属于服务性质的合同,即外派企业作为介绍人或者中间人将到务工人员跨国介绍给外方雇主,外派企业与务工人员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或者建立关系.而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兼具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

再次,两者的权利保障及救济程度不同.外派劳务合同的务工人员的由于处于境外务工,往往自身的健康权、休息权、获取劳动报酬权及福利待遇等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发生争议时由于身处境外,收到语言文字、地缘差异等方面的影响,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解决.而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对双方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劳动者的健康权、休息权、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等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争议解决机构健全,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解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外派劳务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

从上述分析来看,我国企业在外派劳务过程中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用工单位,而是起着按照外国企业的要求为其代为招募符合其条件的雇员的角色.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赴境外工作的情形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2]再者,从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立他字第3号《关于金龙万、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的答复》也已明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论认为双方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请示最高院,最高院同意黑高院的意见.[3]可见,将出国劳务合同定性为劳务合同业已定论,外派劳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因而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外派劳务合同具有特殊性,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即雇佣合同)范畴,应由《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调整.

结合到上述案例中,金某某在外派劳务之前并未与宁夏某国际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且本案合同中也无双方之间关于办理社会保险等体现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双方所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既有别于劳动合同,也有别于仅提供订约机会的居间合同,而应将该出国劳务派遣合同定性为劳务合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外派劳务合同定性为劳务(雇佣)合同有利于在发生争议时纠纷的解决,能够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构申请立案,避免诸如本案例中存在涉及管辖权的诸多争议,利于在司法实务中及时解决纠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防止作为劳务输出派遣方企业利用跨国跨境特殊的境况有意规避自身的责任而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商务部商合发[2008]525号<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发布并实施.

[2]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16日国务院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3]胡伟峰.外派劳务合同属民法调整范围[J].人民司法,2014(04).

总结:本文关于外派劳务合同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 摘 要 改革开放40年来,劳务派遣这一西方“舶来”的用工方式在我国得到极大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加上法律规制的“漏洞”,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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