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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税论文范文 自媒体时代打赏所得法律性质征税管理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征税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6

自媒体时代打赏所得法律性质征税管理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征税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丁克家庭征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本文所述“打赏”所得是指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个人原创知识成果方式所获取的平台用户的一定给付.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猛,用户群体庞大,“打赏”模式呈现出愈发强劲的获利能力.基于可税性原理,“打赏”所得具有可税性,但其难以适用现行税法.本文旨在对理论界主流三种观点进行分析,厘清“打赏”所得法律性质,并提出可操作性的征税管理方案,以期在实践中可以更好的运用,从而平衡经营者、自媒体平台和国家三方利益,推动我国自媒体行业税收制度发展,最终实现税收福利社会共享.

关键词 微信赞赏 可税性 稿酬所得 征税管理

作者简介:龙秋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级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33

自媒体经济时代,平台为了鼓励原创,出现了诸如微信赞赏、微博打赏等功能.以微信赞赏为例,“微信赞赏”是指用户基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原创性内容等自愿给付金钱等经济利益的活动.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这种鼓励内容创作的方式越来越得到大众的认可与接受,甚至出现了有人以此为业的现象.

一、赞赏所得可税性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税性”的含义,“可税性”一词首次由张守文教授提出,并且成为判定是否征税的重要方法.可税性理论要求从主体、客体和税收优惠三个方面进行初步考量.

从征税主体上来看,“微信赞赏”所得拟规定由财政部门委托微信平带依法进行代扣代缴,征税权行使主体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可能性和法律上的合理性、合法性.

从征税客体上来看,收益性是征税的基础,无收益不征税.影响收益可税性的主要因素包括效率性、公平性、可确定性和既存性.其一,打赏所得的效率性体现在虚拟货币方便征税、成本低廉;其二,公平性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赞赏所得来自于用户个人财产,目前赞赏功能只对个人开放,绝大多数是营利性收入,用于非公益事业,对其征税不违背公平原则;其三,赞赏所得直接存入运营者的电子钱包,电子账户流水明细十分详尽,若将运营者赞赏所得与其个人账户分离,计算税基就更加简单明确;其四,一经用户打赏,运营者即获得相当的收益,属于既得收益.因此初步判断,赞赏收益具有可税性.

从税收优惠上来看,国家往往基于对经济和政策的考量,给予纳税人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等优惠.前文提到只有个人公众号才能以自身名义获得打赏收入,特殊群体、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等都不能以组织名义获得赞赏收入.但是,对于将打赏所得用于公益性事业的个人,国家应依据法律给予税收优惠.税收优惠虽然会使可税性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有所缩减,但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二、赞赏所得法律性质分析

微信公众号按照主体不同分为政府、媒体、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公众号共五大类,但是由于目前微信“赞赏”功能仅对个人类型的公众号开放,因此接下来我们将以个人公众号及非个人公众号这一维度对其此种各种所得的定性进行分别讨论.

(一)非个人公众号

非个人公众号即为包括政府、媒体、企业、其他组织类型的公众号,非个人公众号尽管无法通过注册主体为个人的微信公众号来获得微信赞赏所得,但却可以通过其员工认证创建属于企业的公众号或者个人所有但为企业服务和拥有的个人类型账号.这一类型所得性质认定清晰,实际操作中处理也较为简单.对于注册主体为非个人类型的公众号的微信所得,以企业为例,应当直接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赞赏收入纳入经营所得中再进行分别处理即可.

(二)个人公众号

我国对“微信赞赏”所得的法律性质没有统一观点,理论界以赠与所得说、劳务报酬所得说和稿酬所得说这三种为主流.下面逐一分析,明确利弊,以期得到最合適的定性.

1.赠与所得说

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总结出现有支持这一观点的论据.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是一种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单务行为.微信赞赏行为与之类似,公众号平台运营者发布文章后,用户基于对文章的赞赏或者喜爱而作出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微信赞赏也有类似的任意撤销权,即在赞赏金额转账成功前用户可以任意选择取消赞赏;再次,从进行赞赏的人的主观态度来看,赞赏行为人往往基于赠与的意思进行实际的表示;最后,当赞赏人进行赞赏时,微信官方对赞赏的定义为“赞赏时为表示鼓励而对文章内容的无偿赠与”,可见,赞赏功能的设计本意是对给用户提供一个鼓励文章内容的赠与通道.

综合以上几点,许多学者认为应该将微信赞赏所得纳入赠与所得范畴,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赠与所得并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中,因此微信赞赏所得也就不需要税务部门的介入.

但此种理论并非完善,仍然存在诸多理论上的矛盾.首先,微信赞赏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单务行为,在公众号发布文章时作者对文章的原创性负有保证义务,因此赞赏行为实际并不符合赠与行为的构成要件.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微信赞赏已经具有了形成较大市场的潜力,以罗尔事件为例,罗尔的文章在发布后短时间内获得了200多万元,虽然此时经过舆论以及有关部门的介入资金均被原路退回,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微信赞赏的潜在的巨大市场.如前所述,微信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交易行为,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管控,因此税法也就有必要对此进行一定税务处理.

2.劳务报酬所得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可以看出,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或者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报酬;(2)报酬获得者与报酬支付者相对独立,不存在从属性;(3)报酬获得者具有提供某种劳务的义务.

总结:此文是一篇征税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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