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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论文范文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与其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私募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2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与其完善是适合不知如何写私募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私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私募股权基金是以非公开募集形式针对个人和募集机构投资者募集的资金.社会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其通过控制和管理投资公司实现企业增值,投资者则享有投资收益,并担负投资风险.到了21世纪,私募股权基金进入快速发展期,其发展能力仅次于银行贷款和LPO.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成为企业低成本融资的有效手段,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离不开私募股权基金支持,而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中也暴露出部分问题,集中体现在法规规制层面.因此探讨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的建立及完善策略具有现实必要性.本文主要就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进行研究,以期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行为,推动企业发展.

关键词 私募股权 基金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董亚琦,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人文法学分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73

一、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概述

私募股权基金的英文简称是PE,一般被译为私人股权基金,私人权益资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具体指通过非公开募资的方式,针对投资者和有投资实力的机构、个人进行的募捐行为.其也被认为是交出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股权运作模式,是当前非上市公司投资的常用基金模式.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要素一是私募,二是股权投资.私募又涵盖两个方面,分别为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对象选择时有资格及范围上的要求;它的基金发行无法采取类似公亩基金的公开宣传方式,其只能通过非公开募集的方式.与其对比差异明显的是股权投资,其筹集的资金主要针对企业进行权益性方面的投资支持.

二、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组织形式优劣比较

私募股权基金有多种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其对应企业不同的决策制度,对管理者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发挥有一定影响.基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表现形式上常见有三种.分别为信托制度,公司制度和有限合伙制度.针对这三种常见的组织形式,进行优劣势的分析,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法规.

(一)信托制及其优劣势分析

信托制是私募股权基金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其主要是借助委托人,受托人,基金保管人三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做好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形成既定的信托关系.其中投资人与管理人存在信托合同关系,其取得信托受益权.其主要将投资资金交给基金的管理者,由其进行信托保管.管理人员则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信托制基金是以信托原理为理论支持,其参考我国现有的《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其对应的法律关系也很明确.投资者为委托者,而受托人则是资金的保管者,受益人则是投资者,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该组织形式的优势很明显,其可以放大资金杠杆作用,在信托平台的辅助下实现闲散资金的整合,但是其也有一定的局限,其无法从法律层面认定实体,无法将其按照法人进行有效登机.信托公司内部也可能存在关联持股等漏洞风险,信托制基金存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既定限制.

(二)公司制及其优劣势分析

公司制基金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发展前的基金模式,其参考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其就是法人制私募股权基金,基金前身是投资公司.以股份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其组织形式较为灵活,可以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也可以是以股份制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成立后,谁购买股份谁就是股东,其根据股权占比获得分红.分析该组织形式,其实际上是以公司外壳进行资金运营的,其首先选取专门的保管人进行资金管理,然后以公司法为现实规范,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更为清晰,权利制约,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将会持续到公司破产,清算为止,因此其运作更为稳定与持久,但是相应的,其也有操作不灵活的劣势点,其往往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变化.

(三)有限合伙制及其优劣势分析

有限合作制度是私募股权基金第三种常用的组织形式,我国起步晚,发展慢.在2007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有限合伙制度私募股权基金形式问世.其具体指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计私募股权基金,其可以分离企业所有权及管理权,在债务承担时为无限连带责任.该组织形式优点十分明显,其一,企业财产与合伙人财产独立,其虽然不是法人经营实体,但财产具备独立性,债务承担时先由自身财产进行清偿.这样可以保证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稳定性.其二,有限合伙制度基金在我国现有法律中不是法人企业,因此按照个人来征税,具备税赋的独有优势,避免重复征税,压力小,负担轻.该组织形式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为其适合私募股权基金初期发展阶段,我国起步晚,发展慢,配套措施不到位.

三、域外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考察与借鉴

域外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考察分析主要参考美国和英国.

(一)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考察

美国是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最活跃的地区,其私募股权产生时间早,发展快,其立法与运作经验为我们提供借鉴的思路.当前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管制采取的是法律监管,多方管理,分布实施的模式.其法律法规较为健全.相继颁布了《1933年美国证券法》、《1933年美国信托契约法》、《1940年美國投资公司法》、《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案》、《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等,除此以外还有部分银行和保险行业的法规.其在募集方式规定方面,需要综合参考多个因素.分别为发行人与购买者的数量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发行单位的数量,发行的实际规模,发行的方式,投资者的成熟度等.被考量合格的投资者可以获得免登记服务,基金发行过程中不得通过广告等媒体.在合格投资者规定方面.确定三类人为合格的投资者.一是拥有不少于五百万美元的投资人.二是不少于五百万投资的家族企业.三是一些合格的信托机构.对合格的投资者其在法律上有附加条件.不能有欺诈行为,不的被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罚通报过.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多层监管并举.具备立法权及司法权的联邦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证券业制定的公平交易规则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受托人的监管.三个层面的监管是自上而下,相互联系与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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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私募股权基金文献综述 【摘要】本文将对私募股权基金文献进行汇总,主要从委托人一代理人风险控制,退出模式两方面进行梳理。【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委托人一代理人风险控制。

2、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 摘要: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高成长、高风险的创新性中小企业的融资方面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阿里巴巴、腾讯等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企业,无一不是通过私募股权基。

3、 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还处在一个不断进步的阶段,相关法律也在随着时代变迁,经济局势变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让我国私募基金。

4、 私募股权基金搅进巴菲特战局 3月25日,昨日在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与巴西私募巨头3G资本的推动下,亨氏与卡夫宣布合并组建新公司卡夫亨氏(The Kraft Hein。

5、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模式管窥 私募股权基金是筹集资金类型中的一种,其运作方式主要由投资专家掌控,主要的投资方向是对一些非上市的公司帮助获得股权,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最终将股权。

6、 美英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趋势与 摘 要: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蓬勃发展,对其监管仍处在不断探索阶段。本文在借鉴美英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经验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