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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论文范文 完善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审查和修正机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司法鉴定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4

完善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审查和修正机制是关于司法鉴定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司法鉴定轻伤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司法鉴定对刑案客观事证认知具有举足轻重的功效,但司法鉴定争议之处理,却不尽人意,各种冤假错案亦不鲜见.为此,本文认为探究司法鉴定审查实务,直面并思考一些似是而非的弊端,促进刑案司法鉴定审查与修正机制完善,势将助益司法公信的维护.

关键词 刑案 司法鉴定 审查实务 修正机制

作者简介:谢冰,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50

司法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之证明力,对刑事诉讼定罪量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值得关切的是,对这成为刑案处理重要利器的司法鉴定审查不当,会造成司法公正灾难的认识,却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本文通过培植律师独立审查司法鉴定理念,直面并思考一些似是而非的实务弊端与修正问题,希望建设一个更加完善的刑案司法鉴定审查与修正机制,尽量减少冤假错案发生,为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添砖加瓦.

一、司法鉴定实务审查亟需培育三个重要理念

司法鉴定在法学与科学之间架起了相互沟通的桥梁,成为司法认定事实的一项制度性保障,从而减少由于司法认知缺陷产生的冤假错案,同时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更加突出了司法鉴定实务审查的重要性.但律师面对司法鉴定登临诉讼舞台的思维,却常畏惧于自身科学的短板,而忘记自身法学的长项,因此,很有必要抓纲举目培植如下观念:

(一)司法鉴定与司法参与人的互动本质存在制衡属性

毋庸讳言,司法鉴定是为司法共同体的公检法减少司法认知缺陷,更好地对刑案待证事实作出正确判断提供服务的,律师只是法律共同体成员,于其职责而言,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并无任何独立权利可与司法进行实质对抗,若欲对鉴定意见开展富有成效的质疑,就须依赖司法的自觉性、公正性,否则,水中捞月.但鉴定人却不同,享有判断专门性问题的现实预决力,这种预决权威经过诉讼程序的重复固化之后,往往形成一种本末倒置的暗示,诱导司法忽视鉴定本身所追求的价值,即通过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内的运用,从所鉴定的对象中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客观信息,进而对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形成判断,填补专门问题上认知能力的不足,令司法所要关注的认知对象范围扩张,在更高层次上补强有关证据的证明力,使得案件事实更加透明清晰.再加上具体审查缺乏操作标准,致使面对一个司法鉴定结论时,基本上不夸张说,审查认定就是生搬硬套的代名词.

考究鉴定实质,无非是鉴定人利用自身技术和知识优势,通过鉴定方式对案件有关专门性问题给出判断意见,充其量也就是一种特殊证言,在法律上也同样会存在人证的缺陷,甚至有时就是个披着科学外衣的毒果,因此,为了规避冤假错案的可能发生,树立司法公正形象,就很有必要风控这种损害司法鉴定本身美好初衷的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所有定案证据,不能轻易采信,都必须经过当庭查证属实的检验.但对于鉴定差错处理,则是交给原鉴定人补充鉴定或专项说明,甚而通过鉴定人出庭和专门知识的人PK的结果来决定是否修正或重新鉴定.可见,在法律上司法鉴定与司法参与人之间的互动尽管倾向公检法,但毕竟还是兼顾制衡的设计,为此,其本质应然彰显审查质疑的理性而不迷信的特征.易言之,律师对司法鉴定的独立审查具有正当性、必要性,符合法律的意旨.

(二)司法鉴定的质证理念

质证是完成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其重点就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公平对抗的属性,那实务审查司法鉴定也不例外,最公平表现形式亦是质证,可如何保障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以及产生纠错修正成效,则事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因而熟悉司法鉴定实务审查技巧的门道,十分重要.但由于刑案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宽泛,故举一反三,择就侧重外在的人身伤亡和侧重内在的精神疾病,这刑案领域极具代表的两类型,进行鉴定质证的一般性分析.

1.涉及人身傷亡案件中,对伤病关系和参与度的鉴定,无疑对于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应当充分注意伤病关系和参与度在质证中的运用,尤其对于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必定就是罪嫌承负完全责任?则不尽然:

有的被害人在伤害之前自身便已存在一定的疾病,这些伤病关系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损伤程度的加重、死亡,甚至出现系属意外事件情况.因此对于伤病关系而加重或导致的死亡结果,当然不能完全归责罪嫌,这在道理上就好比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对骆驼之死并不承担所有责任.是故不仅应当而且必须关注被害人伤情的加重、恶化或出现的并发症乃至死亡与原有伤病关系有无因果关系问题.如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可能与受伤前原有疾病、伤残具有一定关联的,就应在质证中着重抓住伤病关系提出质疑,即涉及鉴定损伤程度、致伤致死原因的,应当分析其损伤、死因与原有疾患关系,是直接因果,还是间接因果?若过错?那其参与度究竟多少?

有的被害人死亡与医疗行为的误诊、漏诊或治疗失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而罪嫌依法只应对自己实施的不法行为负责,而不承担因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伤责任,即习惯以受害人伤情加重或死亡的客观后果直接归罪的做法,有悖罪责相当原则,或者说,为司法公正起见,应当质疑伤情加重或死亡的最终成因,并积极对被害人伤亡与医疗过错行为申请鉴定,惟此,才能趋向事证清楚,不纵不枉.

2.涉及精神病患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需要解决的专门问题是案发当时罪嫌的精神状况,以及对其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而不是鉴定之时的精神状态.这就需要详细收集、考察罪嫌在案发前、案发当时以及案发后,包括在看守所、在审讯过程中、在鉴定过程中的精神状态资料,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才能最后得出可靠的鉴定结论.不过刑案中,有的罪嫌,只是在案发当时有短暂精神异常,案件审理时已经恢复常态;有的罪嫌在案发当时精神状态正常,而是在关押过程中才出现精神病态;对有的案件而言,往往是罪嫌在案发前早已精神不正常,或已经过住院治疗,但治疗不彻底、未愈,那不仅案发时处于精神病态之中,被关押后精神症状仍然明显.即使如此,在长时间的患病期间,精神病人的症状也会有明显波动,有时症状加剧,行为异常突出,有时症状缓解,几乎接近常人.还有一部分偏执型的精神病人,精神症状主要在于他的被害妄想,而日常待人接物、言谈举止方面看不出有明显异常.面对精神疾病复杂诡异,表现五花八门,甚而真伪莫辨,即使是精神病学专家也需要掌握全部详细资料,细心考证.因此,拒绝随从司法鉴定的指挥棒起舞,才有可能独立做出客观、科学的恰如其分判断、质证.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司法鉴定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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