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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位分析论文范文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宽制度定位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定位分析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3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宽制度定位分析是关于定位分析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产品定位分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实体上“从轻”和程序上“从快”两方面含义,既存在于刑法适用定罪量刑过程中,同时也存在于刑事诉讼不同程序以及程序的不同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是“完善”,而非“建立”,这要求落实制度时要统筹协调与之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发掘这一制度的内在潜力,并补充部分内容使之系统化,并与现有法律规定对接.在实践中,应当明确参与主体、扩展案件适用范围、确定从宽方式和量刑建议,并在一定程度上补充救济途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的既包括提高效率、优化司法资源,也包括个别预防、促进公正.在运行时,应当加强监督审查,避免司法人员独断专行和腐败;充分发挥程序的效率价值,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保障最低限度的公正,避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在探索与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当兼顾程序正义和诉讼经济两方面目标,力争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检察制度试点改革 司法改革 刑事政策法律化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这一部分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个概念被正式提出.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行《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认罪认罚决定),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概括指明了试点方向.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认罪认罚办法).

根据《认罪认罚决定》和《认罪认罚办法》,上海检察机关开展了部分试点工作,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总结.通过实践探索发现,上述文件虽已勾勒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轮廓,但作为新生事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等细节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其定位问题更是值得深入分析和明确.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现有法律的衔接

根据《认罪认罚办法》的规定,“认罪”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强调“自愿如实供述”和“无异议”.“认罚”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即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落脚在“从宽”上.对此,有论者已经正确地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从制度层面促使刑法对‘从宽处罚’零散规定的统一,也应基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功能在诉讼程序上赋予‘从宽’新的程序价值”.〔1 〕但,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应兼具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含义.从实体上看,从宽主要指量刑上的优惠,一般不应包括罪名上的妥协;从程序上看,从宽主要指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程序上的优待.面对具体案件,应当结合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判断罪与罚,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怎样的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是“完善”,而非“建立”,说明该制度是立足于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的一种整合和补充,这必然要求统筹协调与之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发掘这一制度的内在潜力,并补充部分内容使之系统化,并与现有法律规定对接.

(一)现有法律中与认罪认罚相关的规定

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認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实体上“从轻”和程序上“从快”两方面含义,既存在于刑法适用定罪量刑过程中,同时也存在于刑事诉讼不同程序以及程序的不同阶段.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上的体现

从实体法来看,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分别规定了被告人认罪、自首、坦白、特定犯罪中的“交待”等不同的表述.《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该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应该说,《刑法》第61条和第67条的规定为从宽处罚提供了直接的依据,也为本制度的创设提供了立法依据.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样进一步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

除自首、立功从宽外,刑法规定了中止犯从宽制度、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认罪人适用缓刑、减刑和假释的制度,《刑法》分则中还规定了主动交代行贿从宽制度、主动交代介绍贿赂从宽制度等.《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392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些均从广义上构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体系.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法上的体现

从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看,司法机关通常会给予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部分程序优待,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采用较为便宜的诉讼模式;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便提起公诉,检察院也会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例如,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部分以独立章节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并确立了与附条件不起诉相关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记录封存、后续帮教等配套规定.从上海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复杂,但运行良好,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悔改,起到教育、挽救的作用.除以上两项制度外,简易程序的适用虽然不以嫌疑人认罪认罚为充要条件,也体现了认罪认罚的精神和原则.而在此之前,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就被告人认罪作出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这些制度均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益探索,有些制度虽然已经不再执行,却留下了丰富的可供研究的素材.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定位分析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宽制度问题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是基于我国目前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渐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有利于进。

2、 认罪认罚宽制度探析 摘 要: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

3、 认罪认罚宽制度实务问题探析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是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相应的刑罚,从而缩短诉讼时限或减轻刑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立足于我国“和为贵”的文化传统,。

4、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宽制度适用和理解 摘 要 本文结合《青岛市关于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拟从公诉部门 此类案件实务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理解。

5、 认罪认罚宽制度实证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已近一年,试点各地积极有效推行,起到了良好效果,比如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更进一步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6、 认罪认罚宽制度之理性人概念 摘 要 构建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性人”选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引擎所在。针对“理性人”概念在制度启动、值班律师、自由裁量等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