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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辩护论文范文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保密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刑事辩护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4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保密问题是关于刑事辩护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刑事辩护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微博、博客、微信等社交软件日益兴起,为 提供更大平台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不利的影响.许多刑事辩护律师借助这些自媒体,肆意公开当事人信息,披露案情,不仅违反了律师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舆论审判,损害了司法公正.原有的相关法律对于保密义务规定较为抽象和原则,尤其是在互联网大时代下如何规范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成为一大漏洞,亟需法律作出新的规定及解释以规范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关键词:自媒体;保密义务;律师泄密;法律新规定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新兴媒介,譬如微博、微信、博客、推特等.这些新兴媒介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广等特点,使很多群体热衷于通过新媒体传播信息.近年来,很多律师通过发微博、写日志、织微博等方式自主发布言论,包括披露当事人的隐私、身份信息、有关的案件进展情况等来为自己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律师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原因不乏想通过舆论宣传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扩展自己的案源;利用媒体声音主导司法审判等.然而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建立委托关系后,律师就需要对当事人负忠诚、保密义务.如果律师违反了这一义务,将破坏和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律师失去了当事人的信任基础,就不可能正常的开展业务,如果当事人、社会大众乃至整个社会整体对律师职业整体失去了信任,那么整个律师制度将受到动摇.

一、自媒体时代的内涵及其特征

微博、博客等自媒体的介入,使案件具有了非常鲜明的时代特色.何为自媒体?自媒体的特征又是如何的?对于自媒体这一新兴产物,用唯一抽象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必须用广泛性的阐明性的叙述来作为表达方法.美国新闻社会学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的由谢因波曼和克里斯威理斯所著研究报告中对自媒体所做的定义如下:“自媒体是普通大众经数字科技强化、和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和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自媒体平台多种多样,包括微博、博客、微信、论坛、即时通讯等产品.新兴自媒体的特点在于:1、传播速度快.自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介最大的特点就是高速.传统的媒体如报纸,发布信息之前需要先期进行排版、编辑、校对,等到普通大众接触到这一信息时,距离事件发生已有相当的一段时间.然而,自媒体时代下,任何一个置身现场的人都随地可以通过自己的手机、电脑发布信息——只要有网络.随着移动互网络的普及,使这种传播越来越具有即时性.律师公布的当事人信息、案件信息一旦公布就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传播开来.2、传播范围广.和传统媒体相比,它的受众更为广泛.自媒体时代下人脉网如同波纹效应般辐射范围非常广泛.以微博为例,你所关注和关注你的人不再受地域或者人际关系的限制,只要你们互相关注,哪怕你们素未蒙面甚至互不理解,你们彼此发布的信息就可以互相传递,并以自己的中心圈进行不断的延伸.律师所发布的微博便会被各个网友转载、传播,只要你接触互联网你就会“被”接受这些信息.3、信息传播主体多元化.和以往的电视、广播、报纸由特定的主体所掌控相比,自媒体时代下信息发布主体便具有了多样化.任何阶层、任何职业、任何年龄,只要你懂网络,都可以通过自媒体发布信息.信息不再经过预先审查筛选后发布,“敏感性信息”也可以及时传达给大众,大众的知情权获得了更多的保障.然而,我们也可以预想到,这种不加限制行也可能会被怀有不良意图之人利用,意图通过自媒体扩大自己的知名度,煽动普通大众,亦或者传播虚假信息.大量信息充斥在我们身边,真假将难以辨别.我们往往失去辨别的能力,很容易被虚假信息所煽动、所利用.有些律师就是试图利用这一特点为自己所 的案件谋取公众支持,亦或者谋取自己的私利、扩大自己的案源.

自媒体技术的应用及其所具有的这些特点,使许多律师在庭外通过微博、博客发布相关言论,对权力运行的互动影响已经不容忽视.

二、律师违反保密义务之新现象及其危害

自媒体技术所拥有的高速传播、效力范围广泛、主体多元化,使很多律师借助于这些自媒体传播自己所 案件当事人的信息及案件进程等相关信息,试图利用舆论来主导司法审判,或者通过信息公开来博取大众的眼球.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用舆论来实现自己的意图.然而当律师公布当事人隐私等相关信息,在新媒体时代下,这些信息会迅速传播到给各个角落,使当事人的信息置于公众之下,毫无隐私可言.对当事人的名誉、心理都造成了一定的侵害,使当事人难于回归正常的生活,难于回归社会.律师利用自媒体这种行为违反了律师的保密义务,破坏了成立委托关系时双方所建立的信任基础,给当事人,甚至整个社会的法治都造成了一定的侵害.

最能反映这一现象的当属“李某某 案”.2013年7月10日,李某某 案一审程序新任律师陈某和王某通过新浪博客高调发表声明,接受该案件的委托,并在博客上详细介绍了该案的进展及大量的案件信息.此后,两位律师又通过新媒体发表了可大量的案件信息及自己的观点.辩护律师陈某后来又在博客上发表了《关于李某某被控 案辩护的辩护——对所有深度质疑的回复》一文.受害人杨某的律师田某某也在博客上发表《田某某律师就李案和陈某某律师商榷》一文,希望通过展示相关证据,击破不实言论,澄清案件事实,真实还原事实真相.双方纷纷在博客上发布了大量的案件信息.最为令人吃惊的是,王某某律师在开庭之前将辩护词发布在网络上.同案另一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某将庭审情况以微博、博客方式向媒体公开,并且发布了被害人有关的妇科检查材料,公开发布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案件证据,并对案件证据、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价.虽然使用了李某某这样的模糊代名词,但是通过辩护律师披露的信息,我们都知道李某某是指某李姓演唱家之子.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其当属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却大肆通过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公布李某某的信息,使李某某的个人信息公布和大众眼球之下,这违反了一个律师的职业道德,违反了律师本应承担的保守当事人隐私的保密义务.类似的案件还有福建念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张某某2010年以来通过其新浪博客发表数十篇文章,披露了关于某某案的具体案情、证据,发表了关于此案的法律意见,对司法机关及人员的评论、批评法等言论.这在一定程度上都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侵害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

总结:本文关于刑事辩护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专业化路径选择 摘 要:随着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不断曝光,人们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提升。加上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相关法条的修正也。

2、 刑事辩护中沉默权 摘 要:刑事辩护中沉默权具有重大的立法和司法价值。在立法上,它通过确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以保障人权;在司法上,它通过抑制刑事诉讼过程。

3、 律师自我辩护 摘 要:一直以来,律师都被认为是为坏人服务或者是丧失道德观念的。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有其自身的法律职业伦理,他们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和态度,跟任。

4、 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机遇和挑战 摘 要 确立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将给律师辩护在最新的刑事司法改革中。

5、 论刑事辩护制度起源 摘要:近现代刑事辩护制度产生于英国,其过程艰难而曲折。在英国早期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面对控方的指控必须亲自回应,不可委托律师辩护。17世纪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