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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序律师论文范文 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律师帮助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程序律师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5

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律师帮助制度是关于程序律师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请律师程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前程序的律师帮助得到加强,但是在侦查阶段律师无阅卷权、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不明确、法律援助范围狭窄、援助申请程序繁琐以及律师资源不足等问题,使得被追诉人在审前程序中实际上无法获得有效、充分的律师帮助.鉴于此,有必要对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帮助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赋予律师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阅卷权明;明确律师调查取证权;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实行“先援助、后审查”;在律师资源不足的地区允许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介入侦查阶段.

关键词:刑事审前程序;律师帮助;不足和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获得律师帮助被视为衡量一国刑事诉讼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获得律师帮助权也被视为是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中规定获得律师帮助(在自己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获得指定法律援助)是被追诉人应当享有的最低限度的保证;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明确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世界刑法学协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8条也有规定,应从刑事诉讼程序启动时便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聘请律师以及在没有能力聘请时国家应提供法律援助.美国将被追诉人的律师帮助权宪法化,在其宪法第六修正案中规定,在所有的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都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1977年Brewer v. Williams案中 ,法院进一步明确被指控人的律师帮助权从刑事诉讼启动时即享有,而不论是正式提出指控、预审、正式起诉、控告或是初次聆讯.日本《宪法》第34条亦规定,如不直接讲明理由并立即给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相比较而言,我国被追诉人律师帮助权的保障不容乐观,有的学者通过调查,我国各地律师辩护率(包括指定辩护)大致在20-30% 左右. 在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前,指定辩护仅限于审判阶段,审前阶段被追诉人无法获得国家的法律援助.另外,出于侦查利益,侦查机关抗拒律师的介入,即便律师介入,辩护的实际效果也较差.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被追诉人而言,审判阶段虽是最后的保障,但审前阶段才是最关键的,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和侦查机关对抗的能力,在审判阶段往往也难以扭转局面.从形式上看,决定被告命运的是审判程序,但从实质上看,绝大多数被告的命运在侦查程序中即已决定. 如果审前阶段律师帮助无法获得保障,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目的便会沦为空谈.

二、刑事审前程序中律师帮助的价值体现

(一)有利于保障人权,促使检察机关公平审查案件

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在审前程序中,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检察官组成了“控辩审”三方结构,相对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同为程序主体,但却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对的是代表国家的强大公权,在追诉过程中,可以并且往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进行积极地对抗;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不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无法进行有效的取证和质证.“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被刑事追究者就不可能在和刑事追究者或指控者对等的意义上充分有效地实现自己的辩护权.” 获得律师帮助权本身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项重 ,通过律师的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另外,律师的介入能够打破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封闭性、单方性的书面审查,增强程序的 性,让检察机关能够进行公平的审查.

(二)有利于侦辩对等,实现司法公正

控辩对等是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是现代刑事司法的核心机制.但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对等只是形式的对等,程序的正义性还要求控辩双方能够“平等武装”,不仅享有平等对抗的机会,还有平等对抗的能力,即实质的对等.在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客观地形成了侦查机关和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两造对抗,检察官客观中立、居中裁断的三方构造.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对抗能力上天然的不对等,如果“没有律师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司法公正是难以实现的” .可见,律师的介入是侦辩对等的必然要求,而侦辩对等又是程序正义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律师帮助权的保障也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此外,辩护律师还享有调查取证权,通过辩方证据的收集,增强了证据的全面性;另一方面,辩护律师的有效质证,能够帮助检察官查明证据的真实性.通过律师的介入,有利于揭示案件事实,有利于最大限度发现真相,实现实体公正.

(三)有利于制约侦查权,抑制侦查机关违法办案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曾言道:“ 官署的行动自始蕴藏侵害民权的危险,而经验告诉我们 人员经常不利关系人,犯下此类侵害民权的错误.” 我国检察机关、 机关各有分工,检察机关无法直接介入 机关的侦查活动.侦查活动外在监督的缺少再加上侦查程序的非公开性,非法取证行为频发也就不足为奇了.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审查逮捕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提起非法证据排除审查,请求检察机关将 机关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从而达到通过程序性制裁抑制非法取证的目的.对于其他违法侦查行为侵犯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15条之规定向检察机关寻求司法救济.

三、新刑诉法对刑事审前程序律师帮助的规定

(一)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作了全面改革和完善,是我国辩护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出于有效辩护的考量,此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作为辩护人法律地位的确立意味着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有利于实现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对抗能力的平衡.第二,辩护权具体内容进一步扩展.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扩展了辩护权的内容,加强了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审前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行使的权利如下:(1)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2)会见和通信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3)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权(《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4)对侦查机关非法收集证据的控告权(《刑事诉讼法》第55条).(5)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案卷材料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8条).(6)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40、41条).(7)逮捕审查介入权(《刑事诉讼法》第86条).(8)起诉审查介入权(《刑事诉讼法》第170条).(9)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申诉、控告权(《刑事诉讼法》第47条).(10)对违法办案行为的申诉、控告权(《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三,辩护人职责从实体辩护到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重.《刑事诉讼法》第35条增加了辩护人维护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程序辩护责任,意味着辩护人不仅要维护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还要维护其程序权利.实体辩护主要是定罪量刑方面的辩护,这也是传统的刑事辩护形态,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诉讼理念的现实反映.这种轻程序的辩护导致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无法得到保障,“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性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随着“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错案的发生,《刑事诉讼法》最终确立的这种独立于实体辩护的程序辩护,通过维护程序的正义性来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程序律师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论审前程序刑事和解 (150080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面临犯罪率居高不下,破案率持续不升的局面,这促使司法界寻求新的司法途径改。

2、 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制度探析 摘要: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行了最新的修改,完善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优化审判方式及明确了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还明确强化对于。

3、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实践分析 摘 要: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当中具体适用时仍然有着许多不足,因此其本身应有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本文从我国刑事和解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的实际。

4、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完善 [摘要]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2010、2012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修订。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5、 刑事审前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实证 摘 要: 我国从2013年就刑法颁布关于非法证据方面的排除规则,规则主要是针对证据非法取得不具有法律效应同时也不作为定案依据来讲的。该项规则从颁。

6、 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缺陷完善 摘 要 长期以来,以证人出庭率偏低为代表的证人出庭难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刑事诉讼质量和庭审效果发挥的一大瓶颈。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