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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侦查论文范文 我国刑事侦查程序完善措施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刑事侦查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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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刑诉法中的侦查程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一系列程序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等程序尚不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中立的监督制约侦查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导致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滥用侦查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仍然存在,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在遵循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原则下,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及相关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侦查程序;完善措施;程序构建

一、我国刑事侦查的基本现状

在刑诉法理论中,侦查程序指的是侦查机关在立案以后到起诉之前的时间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调查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确定是否准备提起诉讼的前提程序.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基础和准备.在司法实践中,起诉和审判的依据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侦查的结果,甚至可以说大部分案件的审判依据都直接来源于侦查阶段.不少侦查人员的理念是:“重权力、轻权利”,“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这导致我国侦查制度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方面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运作.

二、我国刑诉中侦查程序的不足

(一)侦查程序运行较混乱

从现行刑诉法体例来看,不论是 机关、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还是 门、监狱、海关缉私等部门.几乎都是在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后,经过调查、勘验,就将嫌疑人缉捕到案.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手段获取案件线索后,侦查人员再依据嫌疑人的供述,开始进行如勘验、搜查、扣押物证等措施以进一步补强调查到的证据.如果收集到的其他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吻合,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因此整个刑事侦查过程实际上基本都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侦查阶段的所有关于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都是依照行政活动而进行的,而并非依庭审的方式进行.

1.立案和撤案运行欠规范.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立案标志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在立案审查阶段,侦查机关有权运用检查、勘验、鉴定及询问等方法自行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机关为了追求破案率而对有些本该立案的重大刑事案件不予立案,使立案数远远低于发案数,从而不够全面的反映社会真实的治安情况.而在撤案方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或侦查终结后享有撤销案件的权力.撤案决定一旦作出,必然导致刑事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侦查机关的撤案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能.但由于法律对侦查机关这一权力的监督不足及管理本身构建不合理,导致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滥用案件撤销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侦查机关处理大量所谓“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使其转为治安处罚案件.

2.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虽不是惩罚犯罪的手段,而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实务中,尤其在适用传唤、拘传等强制措施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24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连续的时间间隔是多少,致使实务中侦查机关连续拘传而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实例存在.此外,在取保候审方面普遍适用收取保证金的制度.表现为:在执行中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一般性违法行为采取取保候审;对罪行严重而不允许采取取保的人也决定取保候审;而且实践中对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和退还等实施措施的管理也较混乱,缺乏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予以约束.

(二)缺乏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和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侦查机关(尤其检察机关)的地位并不中立.虽然检察机关有监督适用法律的权能,但由于其在自侦案件中本身就是公诉的侦查机关.因此,其在侦查程序中无法像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程序中的治安法官、预审法官、侦查法官等司法审查者那样置身事外的实施侦查措施.在自侦案件中,侦查机关都是自行决定、自己执行其所要采取的强制措施,例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等.但侦查人员须在侦查机关的负责人的授权或者批准并签发有关的许可令后才可实施,这是来自侦查机关的内部制约,也是唯一的制约方式.于此同时,由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在审查后授权实施的其他强制措施,例如搜查人身、住所;搜查扣押的文件、物品或邮件,窃听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查询、冻结存款,以及对公民进行通缉等等.这些强制措施不受任何其他外部机构审查和授权的约束.我国并未建立像英美国家那种针对侦查行为的有效的司法控制机制,特别在侦查初期,侦查机关往往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时将其拘留或逮捕,又秘密地对其调查.对行使侦查权没有有力监督制约机制,更多依赖于侦查机关自律,这也是造成侦查机关滥用侦查程序,最终导致了非法取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屡见不鲜.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侦查程序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侦查监督体系,增建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现行刑诉法在审判阶段既有“对抗式”的诉讼理念,也保留了“职权主义”色彩.这种基于我国司法现状所采取的折中做法,弱化了“对抗制”式的审判功能.因此,我国迫切需要设立一个具有中立性并且能够及时有效的监督侦查活动进行情况的一个司法监督机构,使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在追诉中所产生的冲突可通过司法救济有效解决.从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权的效果来看,检察机关很难协调其既是控诉机关又是监督机关二者之间的平衡.本文建议可以规定法院作为侦查权审查的中立性第三方.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参和侦查程序:法官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许可令来规范涉及公民权益的强制侦查行为;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侦查机关也可先行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再立即报告法院,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辩护意见后,对判断其行为合法性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即所谓的司法审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不服侦查机关对其实施的侦查行为或者强制措施,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在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直接参和下案件庭审的前提下,法官审理案件事实是可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司法救济的有效方式.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刑事侦查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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