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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辩护论文范文 论刑事辩护制度起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刑事辩护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5

论刑事辩护制度起源是适合刑事辩护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刑事辩护网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近现代刑事辩护制度产生于英国,其过程艰难而曲折.在英国早期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面对控方的指控必须亲自回应,不可委托律师辩护.17世纪末,律师始被允许进入法庭为被告人作有限辩护,进而开始了衡平被告人弱势诉讼地位的进程.至19世纪上半叶,辩护律师的权能从询问、交叉询问证人、评论法律问题发展到可以为被告人就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辩护.在与控方的诉讼抗衡中,辩护律师影响了法院的诉讼程序,促进了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奠定了证据规则的基础.

关键词:英国刑事诉讼制度;辩护律师;对抗制诉讼;证据规则

中图分类号:

DF73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4.05

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诞生于英国,它是英吉利法系的产物.以律师为主体的刑事辩护,是人们对普通法系的一个深刻印象,它必然包括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律师之间的针锋相对与唇枪舌战.对抗制诉讼模式(adversarialsystemofjustice)往往成为大陆法系观察者对英国司法的先验认识和分析前提[1].

1820年,法国人柯图(C.Cottu)代表法国政府考察了英国刑事审判制度后撰写了一份报告.C.Cottu,DEL’ADMINISTRATIONDELAJUSTICECRIMINELLEENANGLETERRE(Paris1820),publishedintranslationasOntheAdministrationofCriminalJusticeinEngland,andtheSpiritoftheEnglishGovernment[M].London:R.Stevens,1822.

尽管柯图并非一位精到的观察者,他仍发现了英国刑事程序中令大陆法系法律人惊讶的两个方面.针对询问(examination)与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他写道:“法官对眼前所发生的一切好似一个陌生人.”[2]88而针对被告人几乎不作任何自我辩护的表现,柯图认为:“即便将他的帽子挂在一根杆子上用以代替他出庭也不会对庭审造成任何不便.”[2]105法官的消极、被告人的寡言以及占据刑事审判舞台中心位置的控辩双方律师间的对抗使来自欧洲大陆的法律人感到不可思议.

然而,英国刑事审判中的控辩律师对抗这一特色是普通法自始就有的传统,还是某种历史演化的结果?若存在这种演变,其过程又是怎样的?它是怎么一步一步地推进刑事辩护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本文的目的便是通过对17、18世纪英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探究,来回答上述问题,并进一步探究英国法治的发展进程本文考察的英国法域为英格兰,基于普通法发源地这一视角,本文对英国与英格兰两词不作区分.

一、沉默的危险:没有辩护律师的岁月

在18世纪之前,英国刑事审判程序遵循这样一个原则:被控重罪的被告人受审时不应获得律师的辩护JohnTwyn,6St.Tr.513,516-517(OldBailey1663);EdwardColeman,7St.Tr.1,13-14(King’sBench1678).

.当时并不存在所谓无罪推定(presumptionofinnocence),证明无辜的最佳手段即是被告人面对证据进行即刻的、未经事先准备的回应.英国大律师霍金斯(W.HawkinsSL)在其传世之作《论王室的控诉》中认为:“一个具有正常理解力的被告人能够像最好的律师一样阐述事实,进行坦白诚实的自我辩护不需要任何技巧,质朴、单纯、老实、直率,依凭良心的表现,比雄辩之人代为发言更能打动人心,令人信服等而有罪之人在狡辩时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和表情有助于揭示事实的真相,这种真相在由他人代为辩护时通常不易发现.”[3]554-555此种审判方式具有其实用之处,辩护与作证的功能在庭审中是无法完全分割的,禁止辩护律师的规则促使被告人必须亲自回应其所受指控,进而使被告人自身成为庭审的信息来源.在理论上,当案件“出现一些值得辩论的法律问题”时,法院承认禁止辩护律师规则存在例外[3]554.

但在现实中,这一例外很少适用.法官常援引“法庭就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这一格言以拒绝被告人申请辩护律师的要求.在大法官柯克(LordCoke)看来:“法庭应成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确保对其进行的控诉没有违背法律和他的权利.”[4]而当时所谓法庭为被告人之辩护人的观念仅指法官会保护被告人不受非法程序、过失控诉等类似问题的影响,并不意味着法官会帮助被告人准备辩词或担任其代讼人[5].事实上,法庭之为辩护人的说辞恰恰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即被告人不应获得辩护律师[5].因此,重罪被告人不得不进行自我辩护,在面对控方提出的证据时进行回应,因为若他不为自己辩护,便无人为他辩护[5].

不过,霍金斯的观点在现实中很难站住脚,历史学者比蒂(J.M.Beattie)描述了当时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的窘迫情状:“不习惯当众说话的被告人突然发现自己置身于一个陌生的环境,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被告人大多肮脏不堪、饥肠辘辘、虚弱患病,根本无法积极地询问证人或质证等很少有被告人能够提出追问或有效地向陪审团发言.”[6]然而,在他人不能为被告人辩护的当时,其保持沉默便无异于自杀(许多重罪的量刑都是死刑),所以很少有被告人在审判中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

在18世纪早期,英国的刑事审判非常简短,平均一次审判不会超过半小时[7].审判之前,被告人只能在监狱里等待,他无法事前知晓指控的具体性质,难以获知控方证人的证词,也不能申请强制证人出庭.庭审中,法官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和证人都要接受法官的审问[8].被告人也可就相关问题向控方发问,陪审团也会就事实发问.1565年,史密斯(SirT.Smith)记录了庭审中法官、陪审团、证人与被告人之间审问、辩驳等杂乱的情景,将之描述为“一场吵闹”.[9]一旦法官对相关案情心满意足,他便会叫停这场“吵闹”,并作出他认为恰当的结案评论,并指示陪审团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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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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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实践分析 摘 要: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当中具体适用时仍然有着许多不足,因此其本身应有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本文从我国刑事和解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的实际。

3、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完善 [摘要]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2010、2012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修订。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4、 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机遇和挑战 摘 要 确立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将给律师辩护在最新的刑事司法改革中。

5、 中国博士后制度起源和 摘要:本文在我国博士后制度创立30年之际,回顾了我国博士后制度的起源和整个发展历程,以及制度实施中不同时期的主要特点。关键词:博士后制度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