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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司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0

司法辖区改革路径探析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司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司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为确保司法权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取得实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等改革内容.2014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相继成立,另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也先后在深圳、沈阳挂牌成立.可见,我国司法辖区改革已经步入了快车道,司法辖区改革的具体路径亟待研究探讨.

一、司法辖区设置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司法管辖主要是按照行政区划和某些专业部门管理的需要设置的.建国初,由于地方行政区划主要包括大行政区、省(行署、直辖市)、专区、县(市)四级,相应的,各级行政区划分别设置了相应的司法机关.1954年,根据宪法规定,大行政区被撤销,省、市、县级地方司法机关被保留并稳定下来,形成了目前地方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合一的格局.1955年1月和9月,高检院和最高法院先后建立了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和法院、军事检察院和法院,后又相继被撤销.1978年,军事检察院、法院重建.1980年,铁路检察院、法院重建,林业检察院和法院也着手建立.1984年,以水上运输法院筹备组为基础,海事法院成立.1987年,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被撤销.1998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自2005年开始,为解决企业办司法的问题,先后开启了林业、铁路公检法体制改革,目前改革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期间,部分地方以省直管县的改革为契机,也开展了跨行政区划设置司法辖区的尝试,如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司法辖区设置的实践经验

根据《中国检察年鉴》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共设检察院3623个,其中,独立于行政区划的检察院共计411个,约占全部检察院总量的11.3%,依附于行政区划设置的检察院共计3212个,约占全部检察院总量的89.7%.尽管总体上,我国司法管辖呈现与行政区划合一的模式,但部分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在普通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分离上也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如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下辖天门、潜江、仙桃三个省直管市法院和检察院,没有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受湖北高院直管.另外,我国专门司法辖区普遍未按行政区划设置.实践中,专门司法辖区包括军事、铁路、兵团、工矿区、农垦区、林区、油田、开发区司法辖区,以及海事、监管场所、航运、港口、海事、民航、林业、海关等有限司法辖区.上述司法辖区设置的经验如下:

(一)公检法机关内部司法管辖适当分离

按诉讼阶段划分,司法管辖可以分为审判管辖、检察管辖和侦查管辖.但是从我国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的设置看,审判管辖、检察管辖和侦查管辖并没有协调同步,在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普通司法辖区设置中,检察管辖与审判管辖比较协调同步,但没有设置相应的侦查管辖.在专门司法管辖制度中,海事、监所、港航、民航、海关、证券领域中审判管辖、检察管辖和侦查管辖的设置也不彻底,有的仅有专门的审判管辖,如海事,有的仅有专门的检察管辖和侦查管辖,如监所,还有的只设置了相应的侦查管辖,如港航、民航、海关、证券.

(二)独立司法辖区主要设置在中院以下

从目前看,普通司法辖区设置,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其呈现的结果都是在中(分)院和基层院设置独立的司法辖区.如直辖市设置的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东莞市和中山市设置的市区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等.专业司法管辖方面,在公检法单位设置较为全面的专门领域中,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军事系统设置了省一级的独立司法辖区外,铁路、林业、工矿、农垦、油田、开发区等往往也都是在中(分)院和基层院设置了独立的司法辖区.

(三)独立司法辖区可多种方式方便诉讼

在跨行政区划设置司法辖区过程中,为防止机构臃肿,司法辖区往往大于行政区划,这就可能造成群众诉讼不便,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实践中独立司法辖区设置往往配置派出机构或者采用到案件地开庭等方式.典型的如武汉海事法院,设有南通、南京、宜昌、重庆、常熟五个派出法庭,分别管理长江沿线的审判业务.再如监管场所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中,为防止诉讼拖沓和提解手续繁杂,人民法院往往到监管场所开庭.

(四)防止横向地方化和纵向行政性并行

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辖区,确实可以防止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尤其是在司法人事、财政属地化的大背景下,这项措施尤其有效.但也要防止一味强调拉条,造成纵向行政性过度的问题.尤其是在专门司法领域,人们一直以来对铁路企业、林业企业办司法的质疑,正说明这些跨区域设置的司法管辖区,虽然摆脱了地方的干扰,但是却难以摆脱纵向行政权力的干涉.当前,国家正在进行铁路和林业司法体制改革,这也说明,防止纵向行政性的必要.

(五)独立司法辖区应与人财物保障协调

目前,尽管部分领域实施了独立的司法管辖区制度,但是由于人财物保障体制与司法辖区不协调,造成部分司法机关婆婆过多或者没有婆婆,如转制后与铁路中院不在同一省份的铁路基层法院,业务上要受上级铁路中院指导,而人财物则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法院领导.再如海事法院,其管辖区域往往涉及数省,但财政上除厦门海事法院由厦门市财政保障外,其余皆为省财政保障,造成海事法院的保障水平往往落后于地方法院,成了明显的“养子”.

三、司法辖区设置的域外启示

目前,域外并未要求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完全整齐划一,而是将行政区划作为确定司法辖区的一个因素,除此之外,还要考虑人口的多少、案件的数量、历史的因素和方便诉讼等.总体来看,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传统的差异,二者在确定司法管辖区时对行政区划的考虑程度并不相同.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往往在初审法院层面更加强调每一行政区内至少有一家,而英美法系往往不做上述要求.具体启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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