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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知识产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3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完善是适合不知如何写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打破了司法管辖的现实区域界限,使传统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具有地域性、专有性特点的管辖原则对网络知识产权案件难以适用.有确定的连接点是确定涉外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也是保证国际私法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基础.确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涉外管辖法院,最核心的问题是减小相关连接点的不确定性.我国要立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同时借鉴国际私法诉讼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协议管辖原则,灵活、高效地处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涉外管辖问题.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涉外管辖;规则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12-0067-04

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对传统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则的地域性、专有性提出了挑战,如何判断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成了诉讼中的难点.如果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作为判断管辖法院的依据,则一个网络侵权行为可能是持续的,相关数据传输可能横跨多个国家,这就导致判断困难.如果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來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则可能出现使用技术手段所追踪到的某个地址只是一个虚拟的节点,具体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仍然难以定位的情况.可见,网络的特性使得针对现实环境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规则变得难以适用.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涉外管辖规则.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涉外管辖的现状

为了解决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涉外管辖权的归属问题,各国都在努力寻找确定、稳定、有效的连接点.连接点是冲突规范中据以确定应适用何地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在诉讼法理论上,最为直接的管辖原则有两个: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无论采用哪一种原则,都需要据以判定管辖权的连接点具有确定性、稳定性,而不能是模糊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8条的规定,我国在民事案件管辖权法院的选择上采用属地原则,主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必要时侵权行为地法院也可以管辖.该原则中的连接点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它们都属于物理空间上的连接点.这些连接点在现实环境中都是稳定的、确定的,但在网络空间中具有不确定性.网络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可能不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地的公民,也在相关连接点上没有固定的住所、可供扣押的财产,这就阻碍了属地原则的适用.

为了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即200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一”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较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对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解释一”主要是对侵权行为地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无法按照通常的方法确定管辖法院时的解决办法,从而为实践中解决管辖权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指导.“解释二”第2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见,“解释二”在管辖权问题上坚持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权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为连接点来确定管辖法院.但“解释二”没有明确侵权行为地的确认方式,只是规定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情况下,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5条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难以确认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该规定看似有助于缩小管辖法院的筛选范围,但事实上,“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在网络中有着高度不确定性,该规定并不能直接解决连接点难以确认的问题.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的突破点在于将被侵权人住所地列入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辖法院确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增加了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这两个司法解释并不破坏现有的民事诉讼规则,而是更加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但是,这两个司法解释还不能解决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涉外管辖的所有问题.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的确定规则并不明确,特别是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范围非常广泛,急需更加具体的规则予以明确.

二、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域外理论及实践

在网络空间中实施侵权行为一般要经过三个环节:首先,网络用户通过终端设备进入网络并进行一系列联网活动,包括访问、下载、上传、设置链接等;其次,网络用户将第一环节的活动转化为数据的形式,以指令的方式通过服务器或计算机终端进行传播;最后,第二环节的指令到达特定的网络服务器,侵权行为完成.上述三个环节会涉及多个网络设备、多个地点、多个复制存储行为,这些连接点都有侵权行为发生,确定适用哪个连接点来选择管辖法院较为困难.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常利用确定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突规则来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以便自己的诉讼请求更容易得到满足.这种挑选法院的现象(也称择地行诉)在国内诉讼中也是常见的.各国的国内法不同,所适用的冲突规范不一样,当事人必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更加难以确定,当事人有了更大的空间进行诉讼法院的选择,难免出现权利滥用问题.

总结:该文是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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