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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诉讼制度论文范文 我国当前小额诉讼制度的实践和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小额诉讼制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6

我国当前小额诉讼制度的实践和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小额诉讼制度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小额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在民事诉讼数量不断激增的背景下,小额诉讼制度应运而生,目的在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满足司法大众化的需求.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从立法层面对小额诉讼程序予以确定,实现了从理念到规则的突破,然而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本文拟对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低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指出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现存的问题,力图提出建议对策,旨在丰富、发展和完善中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小额诉讼制度;司法现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072-02

作者简介:郑珺丹(1990-),女,汉族,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小额诉讼制度的概述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意味着在学理和实务中翘首以待的小额诉讼终于被正式确定下来.主流观点认为,小额诉讼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并无多大差别,仅仅是在标的额大小和程序简繁上有所差异;狭义的小额诉讼,是指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诉讼法院适用比简易程序更精简化的程序来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

(二)小额诉讼制度的意义

1.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基层法院权威

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赋予了基层法院对标的额较小、简单民事案件的终审裁判权,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提升了基层法院的地位,更是充分利用基层法院的司法资源把大量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是基于“快收、快审、快结”的立法目的,不仅可以便利当事人,而且通过将案件繁简分流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最终达到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目的.

2.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以民间借贷、买卖消费等小额纠纷为主的民间纠纷频发,然而由于诉讼成本高、程序繁杂、审限过长等现实问题,当事人往往会放弃主张权利.对当事人而言,是希望能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二、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及其原因分析

(一)小额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

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前,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均表示对其实施的效果信心满满,但在司法实务中似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并没有被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全面普及和适用,没有达到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目的.例如焦作市基层法院在2013年1月-2015年5月期间,适用小额程序共审结案件3358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9.2%;而绵阳市基层法院在2013年1月-10月期间共收民事案件33653件,以小额诉讼程序结案的案件仅占总数的2%[2].

(二)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

1.立法层面.在《民诉法解释》发布前,小额诉讼程序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这直接导致基层法院在实施过程中不知该如何具体操作,对适用该程序配套的实施细则也不明确,缺乏具体统一的操作细则严重阻碍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全面实施.

2.当事人层面.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司法领域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公众对其缺乏了解及信任,司法部门也未对其进行全面的宣传,使得该程序一直难以进入公众的视野,老百姓维权的同时也会考虑维权成本问题,若诉讼成本过高、等待诉讼周期过长,加上争议额较小,一般会主动放弃诉权.

3.法官层面.法官普遍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但一般也不会轻易适用.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官缺乏相关审判经验,更因为担心有再审或信访的压力.申请再审和信访的案件对法官绩效考核的很多指标有影响,而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审终审直接导致后续救济进入到申请再审或信访途径中.

三、小额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诉讼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小额诉讼制度救济的规定

上诉制度给当事人提供了权利二次救济的机会,然而小额诉讼制度强制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制,案件当事人考虑到一审终审制的规定,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全面的保障,往往会排斥小额诉讼程序.法律只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一审终审,但却并未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救济予以立法上的确认.

2.对设置小额诉讼制度的初衷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

小额诉讼制度在被正式确定前,学理与实务界都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建构提出了诸多设想,其中有两种构想呼声最高,一种是小额速裁程序,一种是小额简速程序[3].乍看之下二者差别不大,但是在出发点上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前者追求对民事诉讼“速”的推动,而后者更注重“简”.

(二)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1.小额诉讼案件缺乏统一管理

众所周知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小额速裁审判庭或小额诉讼法院,小额案件立案受理后,通常都是是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分配至各民事审判庭审理.正是因为对小额诉讼案件管理上的缺失,造成了小额诉讼案件分流不清、程序衔接整合不规范等问题.

2.审判人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积极性欠佳

小额诉讼程序正式施行也有近三年的时间了,但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对其适用积极性并不高,大多还是持谨慎适用的态度.这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审判人员对新的且不完备的法律规定需有一个熟悉、掌握、运用的过程.

四、小额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完善

(一)小额诉讼制度在立法层面的完善

1.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救济机制的建构

学者们对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表示出了不同的观点,但在对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制度上均表示出了高度的赞同,却又在通过何种途径来实现上又产生了分歧.国内有学者认为可以采取复议的方式,即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由适用该程序的法院或法庭重新审理.该做法其实与上诉无异,只是说法不同.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审制度,打破了我国传统的两审终审制.显然,从立法上体现出的指导思想,其构建的初衷就是为了简便、迅速的处理纠纷,尽可能的保证低成本的投入高效率的产出,若适用普通程序的救济制度反而增加了司法资源的内耗,这与当初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也与费用相当性原理相违背.

2.明确建构小额诉讼制度的初衷

结合之前呼声极高的两大构想来看,不管是追求“简”还是“速”,其实都是对简易程序的再简易,只是因为侧重点不同,所以构想的方向也就有所偏差.如果其建构的初衷是“简”,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为了追求“简”的极致化而省去一些的诉讼程序;如果其建构的初衷是“速”,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时会更侧重“速”的追求而相应的缩短一些诉讼时间;如果其建构的初衷二者均含之,就决定了实践中法官们可以最大限度的运用该程序处理案件,真正做到对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因此,只有在立法上明确建构小额诉讼制度的初衷,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实现小额诉讼制度的精简化.

(二)小额诉讼制度在司法层面的完善

1.设置专门的小额诉讼法院或小额诉讼法庭

民事案件繁简混杂,将小额诉讼案件简直地分配至各民事审判庭,并不利于审判人员的专业分工,也不利于法院对小额诉讼的管理,应当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法院或小额诉讼法庭,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小额案件,再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小额案件,使法官从“多面化”向“专门化”转型.

2.完善法院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对调动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性有一定的帮助.在法院的评估考核制度中,应对小额诉讼实行单独考评,区别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案件的考核,不计算因小额诉讼案件导致的申请再审、信访等数据,打消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顾虑.

[ 参 考 文 献 ]

[1]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1,3:013.

[2]齐树洁.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构建[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2:002.

[3]刘晓岚.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再简化[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0(6):40-44.

总结:本文关于小额诉讼制度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监管实践检视和反思 摘要:为探究排污权交易制度开展过程中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采用文献研究法,分析了了该项制度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排污总量的核算问题、初始分。

2、 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摘 要:我国的公益诉讼目前还处于探索时期,因为公益诉讼更大范围地涉及到相关人利益因而其实践与发展过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本文以华政学子状告国拍行混。

3、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摘要:随着政治经济的完善,我国的司法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很多公益法律体系上还存在很大的缺陷,诸如环境保护、弱势群体保障等。只有不断加强这。

4、 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本着简便、快捷、低成本的诉讼目的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探讨,尽管各国立法各有不同,但其积极作用不容质疑。我国立法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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