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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关系论文范文 共享经济下法律关系变革困境和出路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法律关系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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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以互联网平台为中介的共享经济已经逐渐融入我们的生活.共享经济中提供方、平台方、使用方三者的法律关系发生变革并引发了相关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共享经济模式的分析,讨论共享经济模式下法律关系的变革及走出困境的方法.

关键词 共享经济 法律关系 互联网

作者简介:晏天莹、赵毓丹、杨鹏,四川农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02

一、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概况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由美国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最早提出,学术界的主流定义为“透过社交网站线上服务,基于非商主体之间的获取、给予或共享商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 ”.该商业模式主要由资源的提供方、平台方、使用方构成,与互联网大数据对市场信息的分析利用关系密切.其主要程式为通过该平台方整合市场信息以联络资源的提供方与使用方,通过其媒介服务促成闲置资源使用权的短暂让渡,从而实现三方参与者的共赢,同时也利于对过剩产能的有效化解与社会资源的优化利用.

(二)我国共享经济的近况

我国学者认为中国的共享经济发端于2010年,以“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的先后成立为标志 ”.我国现今的“共享经济”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共享单车(如:ofo)为代表,该类型往往只具有资源的提供方与使用方,实际上是传统的租赁经济在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变体,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享经济模式;第二类以网约车为代表(如:滴滴打车),该类型即为“产能过剩+共享平台+人人参与 ”基础上闲置资源的提供方、使用方、平台方三方共赢的共享经济模式,本文所探讨的法律关系也基于这一类型的程式.

二、共享经济中法律关系的变化

(一) 提供方和使用方之间的关系

1.租赁关系

租赁关系是租赁经济下结成的主要法律关系,《合同法》载述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分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由租赁物这一标的物将之联系起来.而共享经济中所结成的两大参与者暨提供方与使用方之间,无疑存在着租赁的成分:提供方把闲置资源作为租赁物,在网络平台的作用下,将其使用权暂时有偿让渡给使用方,在这一定义下,双方便具有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身份.

2.与传统租赁关系的区别

共享经济毕竟不同于租赁经济,共享关系下提供方与使用方之间的关系也不全然等同于传统的租赁关系:第一,市场信息的收集者不同.传统租赁关系的结成建立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在自身需求的前提下对市场信息的独立收集或委托中介组织的帮助,而共享经济中双方依附于平台方对互联网大数据的收集与分析;第二,租赁物的性质不同.传统租赁关系中的租赁物往往具有“专职”性,出租人通常将租赁收入作为一项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共享经济中提供方的租赁物属于闲置资源,具有暂时性、共享性,而有偿让渡的收入则大多作为提供方的“外快”而存在.

(二)平臺方与提供方和使用方之间的关系

1. 居间关系

根据《合同法》载述:“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结成的法律关系被称为居间关系,法律主体分为居间人和委托人与第三人,由媒介服务这一客体将之联系起来.而在共享经济环境下,作为重要参与者的平台方无疑具有居间人的内容,而提供方与使用方也属于委托人的范畴:平台方为提供方与使用方提供可以促成使用权暂时让渡的机会,实现媒介作用的产生.

2.与传统居间关系的区别

虽然如此,平台方的身份仍与传统的居间关系有所不同:第一,居间人的地位不同.传统居间关系中居间人不做独立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职责,对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不具有实际的介入权,而共享经济下平台方不仅要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还要对其合同行为进行评价,同时要求参与者遵守其制定的平台规则,有学者将之称为“平权依附关系 ”.第二,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同.传统居间关系中居间人所掌握的信息作为一种商业资源而公开度较低且往往具有多方面的保密义务,而在共享经济下由于参与者更具有广泛性,双方都需要遴选来保证优质的回报,平台方在很多时候选择向社会公开共享资源的相关信息,其公开程度往往较高.第三,双向委托的存在.传统居间关系往往“向一方提供居间服务,仅需向委托方负责 ”,而在共享经济下,居间人往往接受闲置资源的提供方与使用方两者的委托,既需要为提供方寻找获取利益的机会,又肩负为使用者提供优势资源的责任.

三、我国共享经济的困境与建议

(一)法律关系的变化引发的新问题

如上所述,由于共享经济这一新兴经济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出现了迥于传统法律关系的新变化,也势必会出现制度规制的相对滞后与社会表现的难以适应,导致了我国现阶段在共享经济的发展初期的种种社会性缺陷,而其中尤为突出的则表现为监管问题与信用问题.

1.监管问题:市场经济的劣根性

资本无疑是逐利的,作为共享经济的重要参与者的平台方也必然怀着获取经济效益的目的而存在,同时,作为类似 “居间者”的存在,平台方的核心服务手段莫过于整合信息以满足消费者的个性需求,而这样对广泛而零散的市场信息与闲置资源的整合也需要建立在对市场的大规模进军甚至控制的基础上,然而,急剧的市场扩张和狂热的利益追求则引发了市场经济的无序发展.以滴滴打车为例,其成立初期对加盟司机大规模实施补贴政策以谋求价格优势,加之其快捷方便的特点,很快实现了对市场的占领,在看似全盘胜利下由于后继乏力与竞争加剧,在取消补贴政策后便出现了司机、客户双流失的局面.市场经济固然存在其自发、盲目的劣根性,而另一方面则是政府监管与法律规制的滞后.作为一种舶来品,共享经济在我国的登陆使得这种新型法律关系既不等同于租赁经济也与居间关系无法全然对应,使得原有法律在约束共享经济时出现难以适用的灰色地带,同时,更具有灵活性的政府监管也因为对新兴模式缺乏现有的管控经验而不得不在一定期间内采取观望态度或进行小范围实验.于是,在市场经济本身缺陷与相应规制滞后的作用下,监管问题便产生了.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法律关系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共享经济下广告传播变革和 【摘 要】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互联网+”的研究在各个领域中都成了热点话题。共享经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蓬勃发展起。

2、 以共享单车案件为视角谈共享经济的法律保护 摘 要: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量闲置资源可供优化,共享经济在近几年实现了迅速的、大规模的发展。共享经济这一经济形式使普通民众可以通过付。

3、 分享经济下网约工和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探析 摘 要 分享经济作为以网约车、Airbnb为代表的新型经济模式,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用工模式,也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提出了挑战。美国是分享经济概。

4、 试析我国专车类共享经济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本文重点讨论专车类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制问题,从市场准入法规、市场定位和监管措施三个层面切入,剖析问题的根本来源,并提出切实可行。

5、 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型困境其解决 摘要: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

6、 二元经济条件下金融和经济增长非线性关系 摘 要:本文从经济转型的角度出发,考察了二元经济结构差异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应用门限面板数据模型对其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显示:我国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