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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决论文范文 已决原则和未决原则和国际投资平行诉讼预防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未决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6

已决原则和未决原则和国际投资平行诉讼预防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未决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未决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投资仲裁被认为是二十世纪国际程序法的最大成就,但是,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平行程序以及不一致裁决动摇了该制度的可预测性.为此,学者、专家提出了很多应对之策.在这些对策之中,通过将国内法中的“已决原则”和“未决原则”进行更自由化的解释,重视争端双方的事实和问题以及外国投资者的公司结构,可以使这两个原则发挥预防国际投资仲裁平行程序和不一致裁决的作用,以符合当代国际投资仲裁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已决原则未决原则国际投资平行程序国际投资仲裁

引言

晚近,随着新国际法庭和仲裁庭的设立,以及这些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活动的逐渐频繁,国际法在不断地“硬化”,其法律性质也在逐渐增强,〔1〕但是,这些国际法庭数量以及活动的激增不仅会导致管辖权冲突,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还会导致“国际法的碎片化”,并最终威胁国际法的统一性.〔2〕因为这些国际法庭或仲裁庭可能会对国际法作出不同解释,更有甚者,这些国际法庭或仲裁庭可能会对相同事实问题作出冲突的裁决.在国际投资法领域,随着BITs、多边投资条约(MITs)或区域投资条约(RTAs)的缔结,逐渐形成了一个密集的投资条约网络.这个网络给潜在投资申请者提供了利用不同国际法庭和仲裁庭解决争端的可能.随着SGS系列案和捷克系列案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平行程序现象正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发生.

对于平行程序的预防与解决,国内法通常通过两种方法加以解决.第一,通过构建法院之间的明确清楚的等级关系;第二,适用“已决原则”和“未决原则”.但是相形之下,国际投资法中明显缺乏这样的制度构建.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体制中,平行程序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国内争端解决程序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之间的平行;第二类是指不同国际争端解决程序之间的平行.为了预防这种平行程序的出现,并最终避免冲突裁决的后果,我们可以将“已决原则”和“未决原则”的适用条件进行更自由化解释,从而使其发挥预防平行程序、避免冲突裁决的作用.

一、“已决原则”与“未决原则”概述

(一)概述及国内法溯源

在罗马法中,裁决具有法律稳定性和终局性.而“已决原则”和“未决原则”正是源于罗马法的这个理念.此后,这两个原则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所继承.有时,这两个原则甚至被认为是任何法律体系固有的内容.普通法系和英美法系通常采用相同的“已决原则”定义,“已决原则”通常被定义为:已经裁决的事情,或已经决定的事情,或已经和解的事情.对于争端双方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而言,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事实作出的裁决是其权利的终局认定,因此,该裁决禁止争端方就相同申请、诉因再次提后续诉讼程序.〔3〕

通常,“已决原则”和“未决原则”具有类似功能.对于“已决原则”而言,首先,“已决原则”保护被告免于就相同事实进行两次申辩;其次,“已决原则”是一个司法经济原则,目的在于避免已决案件的再此诉讼;最后,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避免就相同事情作出冲突裁决的可能性.对于“未决原则”而言,其适用于第一个诉讼程序已经启动但还没有产生裁决的情况,从而可以事实上禁止相同争端方就相同事件在不同司法机构重新提出诉讼.另一方面,根据“未决原则”,如果相同争端方之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正处于未决状态,那么这个原则将会禁止相同争端方就相同问题再次启动新的诉讼程序.

(二)国际法中的“已决原则”和“未决原则”

在国际法中,对于“已决原则”是否存在的问题,学者们基本上都认可了这个原则的存在.有学者将之视为习惯国际法,但是更多学者愿意将其视为一般法律原则.〔4〕

1.“已决原则”

在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的案件中,“已决原则”已经被认为是一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同样也确认了“已决原则”.在PiousFundArbitration案中,国际仲裁院(ThePermanentCourtofArbitration)认为,1870年成立的美-墨求偿委员会在1875年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拘束力且终局的,构成双方之间就该问题的“已决裁决”,因此该问题不能被再次诉讼.〔5〕同样,在TrailSmelter案中,仲裁员认为,“已决原则”赋予了国际仲裁庭最终决定的神圣性是国际法的一个本质且无异议的规则.〔6〕在著名的ChorzowFactory案中,安切洛蒂法官(Anzilotti)在其异议中将“已决原则”视为国际法院规约意义上的文明国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7〕此后,在国际法院的众多案件中,国际法院反复承认并适用了这一原则.晚近,国际法院在适用“已决原则”时,已经不再声明其将“已决原则”视为一般法律原则,而是将之视为必然要适用的规则.此外,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也可以作为确认“已决原则”的佐证.在1978年的ChannelArbitration仲裁中,仲裁庭认为,在国际诉讼程序中,“已决原则”已经获得了无异议的权威性.〔8〕欧盟法院框已经指出,虽然法院的程序规则并没有明确列举“未决原则”,但是法院其同样认为,已经裁决的案件不能被再次提起诉讼.

此外,CliveParry也认为,在国内法中存在着这样一个原则,只要一个事件被裁决以后,其不能被相同争端方再次提起诉讼.通常这个原则被称为“已决原则”,毫无疑问,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决议.〔9〕至此,认为“已决原则”是一个普遍的法律原则,并且可以适用于国际诉讼程序.因此,对于这个观点不会存在太多争议.

2.“未决原则”

从历史角度看,在国际诉讼和仲裁中,相较于“已决原则”,涉及到“未决原则”案件相对较少,这是国际法庭和仲裁庭数量较少的结果.但是,随着这些国际法庭和仲裁庭数量的扩张,很可能会改变适用“未决原则”的案件较少的状况.尽管存在着“未决原则”较少适用的状况,但仍然可以肯定地认为,“未决原则”同样是国际法的一个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国际诉讼程序.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未决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全程管理原则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摘 要] 项目档案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一个重要产物,项目档案管理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程管理原则在项目档案管理中。

2、 国际投资自由化和中国外资企业法完善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各国往来贸易和投资日益频繁,国际投资出现前所未有的自由化趋势。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重。

3、 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定义的张力和影响 摘要:对“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仲裁实现管辖的基础,但其欠缺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明确且一致的定义,因此仲裁庭在管辖中必须对此进行解释。自Fedax案。

4、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排除措施必要性审查 摘要:基于国际社会在投资条约内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自我判断性质认定上的严重分歧以及在“即便是自我判断性质的条款(包括明示的自我判断条款与默示的自我判。

5、 2018第六届北京国际投资理财博览会暨金融理财高峰论坛 开始日期:2015-11-14结束日期:2015-11-1 5会展地点:全国农业展览馆承办单位:北京西西木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主办单位: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