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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论文范文 论中国海外投资者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利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仲裁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4

论中国海外投资者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利用是适合仲裁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仲裁机构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内容摘 要:国际投资仲裁是当前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法律方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和上升最快的资本输出国之一,投资者在海外遭受东道国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自2007年“谢业深案”开创中国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先例以来,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舞台上日渐活跃,表现出海外求偿案件多、被诉案件少、被告国覆盖面广、仲裁发起主体多元、管辖权争议突出、实体法律问题尖锐等特征.针对我国推行“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海外中资利益缺乏有效法律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强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培育、构建资金及法律援助等配套措施、调整对外投资条约体系及外资立法,从而推动投资者更为积极地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海外投资 政治风险 争议解决 国际仲裁

一、研究背景

当前,国际投资法正处于深度转型调整时期,突出表现为国际资本流动的多极化、投资条约对非投资义务的普遍纳入、投资仲裁案件的极大丰富化等.〔1 〕在国际法中,争端解决机制一向是最活跃和最具有生命力的部分;在投资法领域,国际投资仲裁则为之提供了最鲜活的注解.近十余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庭受理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影响力日益扩大,逐渐引起各国政府及私人投资者的重视.尽管因仲裁庭在处理案件中有偏袒投资者之嫌以及仲裁裁决前后缺乏一致性,〔2 〕目前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正面临所谓的“正当性危机”质疑,〔3 〕但不可否认,国际投资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方式,受到各界越来越普遍的关注.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我国要“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然而,自2000年正式提出“走出去”战略后,我国海外投资在大幅增长的同时,所面临的海外投资风险也在增加,投资项目遭受巨额损失的案例频频发生,对其提供全面的投资保护迫在眉睫.尽管当前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存在各种弊端,但其仍不失为迄今为止国际社会保护投资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因此,加强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研究与合理利用,对于促进对外投资、维护海外投资权益、保障“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实证的角度对中国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归纳和展望.

二、中国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活动概况

自2007年“谢业深案” 〔4 〕开创中国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先例以来,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舞台上日渐活跃.目前,国际投资仲裁机构业已受理的涉中国投资仲裁案件共有6起,其中中国海外投资者提起的国际仲裁请求已有5起,外国投资者诉中国政府的投资争端则仅有1起(详见下表).

(一)中国投资者诉外国政府案

1.中国香港居民谢业深诉秘鲁共和国案(Tza Yap Shum v. Peru).

2007年2月12日,ICSID秘书处登记受理了第一例由中国私人投资者向外国政府提起的仲裁请求,开创了中国海外投资者通过国际投资仲裁机构解决投资争端的先例.该案中,秘鲁一家鱼饲料公司(TSG Peru)的中国所有权人谢业深以秘鲁政府的税收征管措施违反中国—秘鲁BIT为由,向其主张2000万美元的赔偿.2007年10月1日,ICSID成立以J.L.Kessler为首的三人仲裁庭审理此案.2009年6月19日仲裁庭先行作出管辖权裁定,确认仲裁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5 〕2011年7月7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秘鲁政府税收临时措施的实施构成对谢业深投资的间接征收,裁定秘鲁给予谢业深786,306.24美元的补偿以及利息.〔6 〕

2.黑龙江国际经济和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等诉蒙古国案(China Heilongjia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ve Corp., et al v. Mongolia).〔7 〕

本案是第一起由中国大陆地区的海外投资者依据双边投资条约申请与外国政府进行国际仲裁的案件.2010年,黑龙江国际经济和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泰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和北京首钢矿业有限公司依据1991年8月26日签订的中国—蒙古BIT,就其与蒙古国政府的矿业投资纠纷,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提起临时仲裁.根据国际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网站发布的案件信息,其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D.F. Donovan等三人组成.本案中,原告认为蒙古政府撤销其矿业开采许可证的行为违反该国有关外国投资者保护的外资法规定及中蒙BIT的相关条款.〔8 〕截止目前,该案尚未公开任何进一步信息.

3.菲利普·莫里斯亚洲集团公司诉澳大利亚案(Philip Morris Asia Limited v. Australia)

本案是第一起由中国海外投资者起诉发达国家东道国政府的国际仲裁案件.2011年6月22日,总部位于中国香港的菲利普·莫里斯亚洲集团公司向澳大利亚政府发出仲裁通知,认为澳方违反中国香港和澳大利亚1993年达成的双边投资协议(Australia-Hong Kong BIT),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0年仲裁规则,向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寻求仲裁.〔9 〕本案是因跨国烟草巨头不满澳大利亚新的烟草控制法案而引发的一系列诉讼行动之一.澳方新法律规定,2012年12月起在澳大利亚出售的香烟必须采用橄榄绿包装,不得带有标志和商标,必须图示吸烟有害.世界卫生组织于2005年呼吁香烟采用无标牌包装,而包装是烟草企业能够采用的最后几种营销手段之一.

4.Sanum Investments公司诉老挝案(Sanum Investments Ltd. v. Laos) 〔10 〕.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仲裁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普通法方法下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质疑仲裁员标准释析 摘要:国际投资仲裁中,引入普通法方法,旨在以动态、发展、联系的视角,研判既定裁决逻辑演进之趋势,从中抽象出法律渊源和法律标准,得以为质疑仲裁员案。

2、 关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若干 摘 要: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际因素使之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多个国家的各种情况,因而国际商事仲裁作出的临时措施在他国的效力也必影响裁决整体及相关当事人利。

3、 国际投资自由化和中国外资企业法完善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各国往来贸易和投资日益频繁,国际投资出现前所未有的自由化趋势。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重。

4、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遇和挑战 摘 要: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将迎来众多机遇,如仲裁管辖的扩张、产业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前景、国际商事仲裁格局的改变等。同时也面临着立。

5、 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定义的张力和影响 摘要:对“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仲裁实现管辖的基础,但其欠缺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明确且一致的定义,因此仲裁庭在管辖中必须对此进行解释。自Fedax案。

6、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排除措施必要性审查 摘要:基于国际社会在投资条约内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自我判断性质认定上的严重分歧以及在“即便是自我判断性质的条款(包括明示的自我判断条款与默示的自我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