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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变动视野论文范文 论物权变动视野中公证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物权变动视野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2

论物权变动视野中公证制度是适合不知如何写物权变动视野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动产物权的变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物权变动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且事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乃至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物权变动的安全与效率,客观上要求建立功能完善的物权制度体系.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在私权的创设和维护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基于公证制度功能与物权变动规则的高度契合性,公证的介入满足了构建完善的物权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廓清公证制度与物权变动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完善我国物权制度特别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证 物权 物权变动规则 不动产登记

物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财产权形态,是一项重要的私权.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在私权的创设和维护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基于公证制度功能与物权变动规则的高度契合性,公证的介入为构建完善的物权制度体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机制.笔者以不动产物权变动环节为切入点,通过法理阐释和实证分析,力求揭示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对公证机制的内在需求,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现实国情下将公证机制纳入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设计的路径选择.

一、法理解析:公证制度功能与物权变动规则的契合

物权变动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表现形式.〔1 〕建立物权变动制度,旨在为物权的享有以及行使确定规则和基准.〔2 〕物权变动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过程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利益,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将公证机制纳入物权变动的制度设计之中,实现了公证制度功能与物权变动规则的巧妙结合.

(一)公证有助于物权的正当性

在民法上,权利的正当性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指的是民事权利的变动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一个行为之所以能称作是合法行为,从事实行为方面看,是因为它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从法律行为方面看,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3 〕法律行为及其内在的意思自治构成权利正当性的重要基础,充分体现了私权的本源性.

公证在物权确保正当性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的物权变动,其权利的确立直接源于法律规定,从理论上讲,一般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不过,实践中对于依据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在很多情况下仍然需要证明,公证的价值也在此.因此公证也有一定的介入空间.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除以效果意思为要素外,尚以表示行为为要素.公证的介入有助于当事人表达真实意思并确保行为内容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负有提供咨询的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他必须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使之澄清模糊认识,深刻理解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使意思更加清晰、完整,并最大限度地过滤或者消除各种不当因素;从意思的表达看,公证的介入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通过公证文书的形式表现出来,使意思的外部呈现更加规范、精准,并获得法律赋予的效力.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特别是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来说事关重大,但由于往往涉及极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无论是真实意思的形成还是意思的正确表达,均对当事人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上要求公证介入其中,以确保物权变动真正依循当事人的意愿顺利实现.基于此,许多国家围绕物权变动规定了内容丰富的法定公证制度,强制要求在公证人的帮助下实施这些重要的法律行为.

(二)公证有助于交易安全

为确保交易的安全性,物权变动实行公示公信原则.〔4 〕公示原则的确立目的在于确认依公示方法所取得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信原则的功能则在于,即使在公示的内容是虚假的、有瑕疵的情况下,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的内容而从事交易,其从交易中取得的权利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公信原则实际上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5 〕公示公信原则的建立,为物权变动的安全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物权公示主要有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种方式.公证在物权变动的安全性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不动产变动领域,其具体途径主要是与登记制度结合而发挥作用.公证通过依法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为登记制度的准确、高效运行提供保障,以确保登记的正确性.

二、规则设计:融入公证机制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基本规则为“合意+公示”.就合意来说,不动产和动产没有区别,区别在于公示的形式不同,相比较而言,不动产的公示形式即登记更为复杂.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其民法制度对“合意”和“公示”的要求和效力各有不同.从“合意”的效力以及登记对物权变动效力的影响考察,可以将登记的效力分为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地券交付主义 〔6 〕三种类型.地券交付主义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这种登记制度与公证制度无涉.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的前提下,进一步考察还有是否实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原则,以及登记机构采用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区别,这使得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变得更为复杂.值得注意的是,登记制度却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客观上要求公证机制介入,为其有效运行提供保障.

(一)登记对抗模式的缺陷及其克服

登记对抗模式,也称为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7 〕法国、日本采取这种模式.法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设定和移转,依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效力.就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来说,也可依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这种做法也被称之为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其也有明显的缺陷,即一旦原不动产所有人将其财产让与受让人以后尚未登记而又移转给第三人,容易形成在不动产之上的多重权利状态.〔8 〕而事实上,法国的物权变动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并未出现想象中的困难和问题,这应当归功于其沿袭已久的公证制度.在法国,“公证人基于自身的利益和信用考虑,完善地承担着‘活的登记簿’功能,并一度排斥登记制度,但最终法国的公示制度和公证人制度结合,极好地保证了交易安全”.〔9 〕“公证人的地位和作用比抵押登记员更为重要,公证人成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提供者和用户.” 〔10 〕在法国,公证制度弥补登记对抗模式不足的主要方式,是确立了内容丰富的法定公证制度,主要包括:一是要求一切公示的文件都采取公证书的形式;二是约定抵押权仅得以公证的方式设立;三是待建不动产的完成事实或完工日期,需要借助公证的形式来确定,并以此决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四是经公证的租赁契约和借贷契约,对于租赁和借贷契约涉及的物权享有优先权;五是确认了公证对于一般合同和遗嘱的证据效力,等等.经由公证人的调查和保障,不动产交易几乎没有风险,这种制度配置的结果就是没有制成公证证书的公示申请将被拒绝.〔11 〕

总结:本文关于物权变动视野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对法国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再 摘 要: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即当事人间的债权意思引致了物权的变动。但深入研究《法国民法典》后却得出了并非完全一。

2、 公证制度改革相关问题 摘 要:公证制度作为主流的意于有效防止纠纷以保障企业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预防手段,贯穿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越是经济发达的社会,公民之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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