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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规制论文范文 金融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刑法规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7

金融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是大学硕士与本科刑法规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刑法规制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大数据时代的金融数据犯罪,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或是网络攻击,而是演化为以大数据为对象,纵向跨越侵犯信息权、财产权及金额秩序等社会法益,横向发展为链接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间的犯罪体系.然而,现有刑法对金融数据的保护却面临“大数据”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缺乏概念对接、“侵犯金融数据”与“盗窃虚拟财产”难以对等评价、“信用数据”与“次生数据”尚缺细则规制保护等现实难题.面对新的挑战,对金融数据的保护须依托技术数据,构建辐射财产与隐私、数据与信息安全等多层次、全方位的防御阵地,对侵害金融数据犯罪行为的制裁则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合乎逻辑的法律解释,使其为立法相关条文所包容,以实现对金融数据的司法保护.为此,需从以下三方面深入完善:一是通过关键词解释扩大刑法对数据的保护;二是实融数据与虚拟财产的有限对等;三是明确金融数据类虚拟财产的评估.

[关键词]金融数据;安全保障;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4-0083-05

一、问题提出: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数据如何保障安全

“当世界开始迈向大数据时代时,社会也将经历类似的地壳运动”[1],2011年6月,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发布名为《大数据:下一个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前沿》的报告,将大数据定义为大小超出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的采集、存储、管理和分析的数据群,并详细分析了大数据影响、关键技术和应用领域,由此开启了大数据时代.在信息数字社会,随着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运算的变革,非结构化数据成了增长最快的资源,并对涵盖消费、投资等金融领域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结构性变化.金融的数据化模式也随之呈现在人们的视野之内.从互联网中的第三方融资与支付、在线投资理财到社会信用评审、电子商务,金融数据可以被量化分析与记录应用.

从概念分析,大数据时代的金融数据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基于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而产生并应用于第三方支付、手机银行、众筹融资等新兴金融服务形态的数据.工业与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大数据白皮书(2014年)》将大数据应用界定为:“利用分布式并行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海量异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挖掘,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息和知识应用于实际的生产、管理、经营和研究中.”据此,金融数据的核心在于存储与传输、挖掘与运用,但在大数据环境下,其具备的集中分布和存量巨大等特征给安全保障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具体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数据中的用户身份、属性和行为等信息容易泄露.囿于大数据依托的网络节点提升,传统安全模式如K-匿名模式容易受到一致性和背景知识冲击,也难免相似性审查,不能有效满足大数据保护要求[2].譬如2014年1月,韩国KB国民卡、乐天卡、NK农协卡等公司的1亿多条用户敏感信息遭到非法收集和泄露,引发公众恐慌.二是大数据时代,金融数据集更易受到网络攻击.金融数据意味着海量信息和更敏感、复杂的数据,为获取相关资讯,可以将高级持续攻击(APT)代码隐藏在大数据内,给防御检测带来很大威胁[3].举例来说,2014年10月,美国摩根大通银行因遭遇攻击,约7 600万用户和700万小型企业的数据遭到窃取,1/4的美国家庭受到影响.三是金融数据检索、分析而产生的二次数据难以界定、保护.随着数字化和数据化进程的加速,以云计算平台催生的网络资源库、云端资源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但对基于人产生数据(如收入状况、消费习惯、风险偏好)的经济分析,虽收集上经过了用户的部分授权,在存储、评测、转化、传送等领域仍有待界定.

总之,大数据时代的金融数据犯罪,不仅仅是传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或网络攻击,而是演变为以大数据为对象,纵向跨越侵犯个人数据、财产权、金融秩序等社会法益,横向发展至链接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间的犯罪体系.从犯罪构架而言,金融数据犯罪的对象可从一般的金融账户、等基础数据衍生至电子痕迹、交易习惯、消费用途等非结构数据,其地点可从传统的计算机、互联网伸展到物联网、云管理、智能手机等多终端,其手段可从早期的技术破坏、强制获取发展为金融数据监听、过度挖掘等新手段,且其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直接威胁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与金融管理制度.为此,在P2P网贷、众筹融资创新、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新型金融形态兴起的背景下,刑事司法乃至立法需适时而动,对金融数据犯罪的规制做出进一步的调试与完善.

二、范式审视:金融数据犯罪规制面临的新挑战

在大数据时代,一方面,金融数字化允许市场主体搜索、集合、使用更大规模的数据,以使其与其他市场主体紧密连续,并通过数据拼接对市场整体有所了解.在云计算的保障下,不对称且呈金字塔状的数据被扁平化、标准化和结构化,能够形成动态连续、精确定位的金融数据序列.另一方面,由于数据固有的易修改等特点,基于金融数据分析而成的互联网金融难免产生风险.由新华社、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金融(2014年)》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客户端安全认证风险、信息通信风险、系统漏洞风险、数据安全风险等几大风险.然而,在风险社会讨论信息时代的瞬息万变,法律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相较于大数据在金融模式、网络与计算机技术上的发展,现有刑法保护体系却有力不能逮之疲,这是大数据时代金融数据犯罪规制所面临的新挑战.

(一)“大数据”与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缺乏概念对接

我国现行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保护以静态的、侵入式为主.无论是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还是2011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均聚焦于的外部破坏活动及由网络攻击行为带来的计算机信息数据非法获取、控制和倒卖等犯罪行为,却未考虑动态处理模式的大数据[4].实际上,大数据时代的金融数据并不限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范围内,也不止于为信息系统功能实现而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内部数据:其一,目前,智能手机等手持移动终端已渐深入人们的生活,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6年1月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6.20亿[5].在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使用频率增高的情境下,用户的金融数据更容易被关联、绑定乃至窃取.其二,金融数据并不一定有序、规整存储于信息系统中,它更可能是无序呈现、多终端存储.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制、保护的数据则侧重于计算机系统以验证为内容的内部数据,这种数据类型附着于信息系统,没有关注数据本身的价值与重要性.因而不能与大数据下的“数据”概念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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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摘 要: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有助于食品安全性的提升。但就现状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尚且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

2、 民生刑法视角下食品安全犯罪之刑法规制 摘 要 文章以民生刑法为前提,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现状、食品安全犯罪之刑法体系定位以及刑法规制三个方面展开了分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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