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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学论文范文 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与其规范化路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刑法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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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期待可能性理论从德国癖马案之始便折射出人性与理性的光辉,如今已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责任论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2008年许霆一案则更是激起了社会大众的强烈反响,使得学界对期待可能性进行了广泛地关注与讨论.我国刑法虽无期待可能性的明确规定,但大量的法条当中却实际蕴含有非常丰富的与之相对应的思想.阐述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内涵、性质与判断标准等基本问题,论述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具体表现和理论依据,包括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总则、分则中的具体条文体现及其与刑事责任大小的关系问题以及期待可能性之于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具体应用,最后明确期待可能性中国化的现实意义及其规范化路径,对于刑法学的科学建构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刑法学;期待可能性;规范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4-0097-06

期待可能性理论虽根植于西方的刑法土壤及其理论体系,但它所体现出的尊重人性、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却值得我们深思、学习与借鉴.而在现如今这个法律事件纷繁多样的社会当中,倘若能将期待可能性理论通过刑事立法加以规范,必能丰富与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从而使其得到更大的认同与更好的执行,刑法防控犯罪的目的也将更加顺畅地实现.鉴于此,本文在对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基本问题作简要梳理的同时,着重从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应用与合理引入两方面加以重点阐述,并希冀能为该理论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认识与传扬有所裨益.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内涵与价值

期待可能性,一般认为是指从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和环境来看,期待其做出合法行为而非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能情况[1].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即使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也不能加以谴责.因此,学者们也普遍将期待可能性理论看作是犯罪论体系中的客观责任阻却事由.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司法实践的自发产物与法律本质的应然表现,更是刑法对正义、谦抑和人权的价值追求和集中体现,这便成为其得以存在并不断发展延续的合理依据之所在.第一,期待可能性通过对行为人行为时客观具体情况的判断,来确定其有无刑事责任以及责任之大小,充分考虑了行为人行为时自身的客观实际,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它这种以人的相对意志自由为基础的法学精神,体现了刑法对正义的价值追求.第二,法律不强人所难,人人都有自私和脆弱的一面,这也是由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所决定的,法律不能盲目机械地期待或希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出合法行为,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出现正体现了其对人性脆弱面的尊重与关怀.第三,刑法的目的在于防控犯罪,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刑法又必须具有谦抑性(经济性).作为一种规范性的评价要素,期待可能性排除了达不到刑罚预期效果的盲目和机械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在发挥对责任进行严格限制性机能的同时,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存在范围

关于该问题,有人认为仅适用于过失犯罪,有人主张也适用于某些轻微的故意犯罪,还有学者认为不论罪过性质和罪行轻重如何,只要行为时存在适用期待可能性的外部条件均可适用.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期待可能性旨在说明行为时的外部条件对人意志自由的限制程度,因而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重罪还是轻罪,这种限制都是可能存在的.因此,我们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客观情势加以具体地分析和判断,而不能仅从罪过性质或是罪行轻重的角度来简单地约束或限制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因此,只要行为时的外部条件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对该行为加以论证.

二、期待可能性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期待可能性的性质判定

对此问题,日本和德国的理论通说可以说是完全对立.日本学者普遍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一种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而德国理论通说则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应该作为一种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而存在.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当中,日本却几乎没有直接按照缺乏期待可能性为由而宣告无罪的案例.这说明,德日两国在理论上的不同观点在结局上并无明显区别.之所以会有理论上的差异在现实中不复存在的情形,是因为两国都已经将缺乏期待可能性的基本情形全部规定在刑法的条文中了.但是,由于我国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我国,缺乏期待可能性只能作为一种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而存在.

(二)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和认定标准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判定标准,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学说:行为人标准说主张以处于行为当时具体情况下的行为人自身能力为标准,但该学说却并不能说明确信犯的责任问题(因为确信犯大都声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同时也不利于对法秩序的维护[2];平均人标准说主张以处于行为人状态下社会上一般人的反应为标准(这类似于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但该观点却并没有将行为人自身的特殊情况纳入评价范围,也与期待可能性理论之本意和初衷有所违背;而法规范标准说则是指对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应当以国家对法律秩序的具体要求为标准,但很明显该学说实际上并无任何标准.此三种学说虽然都存在片面之处,但三者并不对立,换言之,三者是可以无矛盾适用的.因此,我们应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综合运用这三种学说,各取精华.即首先应以行为人行为时所处的具体条件为基础,然后再与这种条件下的社会一般人作比较,以此判断行为人在行为当时选择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情况[3].

三、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及其理论应用

(一)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之关系

二者之间,不仅存在“有无”之分,同时还有“程度”之别.对于那些根本就没有期待守法可能性的情形,可以直接按照无罪论处;而对于后者,行为人仍构成犯罪,但可以减轻罪责,从宽处罚,因为此时期待可能性已经有所降低.

1.期待可能性之有无表征刑事责任之有无.这一观点可以从以下多个角度加以论证:从刑法本体论的角度看,有无期待可能性意味着有无罪过,而罪过不仅是刑事责任的基础还是犯罪构成的核心,那么缺乏期待可能性自然也就不用负责或者说可以减轻罪责;从哲学的角度看,对于那些丧失意志自由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进行非难,而有无期待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则决定着有无意志自由;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如果法律非难一个根本就没有实施合法行为可能性的人,这不仅不符合人权道义的精神与法不强人所难之原则,也与刑法防控犯罪之目的相违背.

总结:此文是一篇刑法学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刑法学中期待可能性 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一直为我国刑法学界所关注,虽然期待可能性理论始于19世纪末的德国,但对于如何认识这个理论,以及如何将其引人到我国刑法理论之。

2、 德日刑法理论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其借鉴 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一种蕴含着独特人文色彩的刑法理论,在德国萌芽,又盛兴于日本,是规范责任论的核心概念。在规范责任论之前,责任的要素主要是。

3、 期待可能性理论本土化构建 摘 要: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做出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进行适法行为的可能性,是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简称,期待可能性理论起源于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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