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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院论文范文 检察院完善诉讼监督难点建议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检察院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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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党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高度,对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出了“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改革决策部署,明确了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任务和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诉讼监督等同于法律监督的观点,是不准确的.因为将法律监督归结为诉讼监督,不仅缩小了法律监督的范围.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应该置于整个法律监督之下去理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具体监督形式,是需要专门化的一个概念.根据诉讼监督的这种特性,可以将诉讼监督概括为: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依照法定程序,督促纠正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当合法的一项专门性的活动.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法律监督的规定,检察权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又可分为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和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根据检察机关具体职能的特点,职能可划分为:第一层级:法律监督;第二层级: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第三层级:是对第二层级四个制度中每一个制度的进一步划分,其中的诉讼监督又具体划分为刑事诉讼监督、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第四层级:刑事诉讼监督又具体划分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程序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就普遍说法中,检察权中诉讼监督狭义的范围即划分为刑事诉讼监督、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

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确立检察机关依法对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长期以来,这项职能在实践中被严重弱化,甚至有部分检察人员对自身所肩负的这一神圣法律职责也缺乏正确的认识.

一、检察人员对诉讼监督的积极性不足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相当一部分检察人员把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和《宪法》所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混同,没有认识到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单向性、专门性和强制性,在思想意识上淡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权.这种错误认识严重阻碍了诉讼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部分检察人员在思想层面上认为,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无非是在给被监督机关找麻烦,不愿意切实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监督职责,在工作上禀持“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态度,对于诉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怠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再有,实践中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忍监督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不敢监督主要是因为看起来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是居中的地位,而且是唯一一个参加诉讼全程的机关,又有监督的职责,好像权力很大.但实际上只有批捕、起诉等一些程序性的权力,真正裁决的是法院,对实体问题的解决还是法院,所以在后面是要受到制约的,从这个角度上讲检察机关有不敢监督的问题.而且还有一个纠错机制,一旦法院判无罪,一律是要责任倒查的,这种情况下不敢监督是客观存在的.再就是不愿监督,不愿把一个建立起来的很好的关系给得罪.再就是不忍监督,目前被监督单位的处理都是很严重的,一旦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的话,在处理自己的干警的时候是非常严厉的.

最后,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宗族文化,使人和人之间构成熟人社会,存在因为抹不开情面,和稀泥的情形,这种传统宗族文化的存在以及熟人社会下的人情因素对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显然是一个沉重的包袱.

二、法律监督工作受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

法律监督不能在真空中进行,法律监督也不能仅靠检察机关自己一家,法律监督不仅需要其他国家强力机关、被监督者和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更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去辅佐.但是作为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不能完全作为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关.我国检察机关之所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因为它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但是,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等监督机关对检察工作乃至司法工作的干预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这直接导致检察机关无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在诉讼监督规定不够细化,工作中出现重点倾斜

从我国现有的诉讼监督机制规定来看,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也存许多不足的地方,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诉讼监督实践中普遍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刑事,轻民事;重实体审查,轻程序审查;重结果,轻过程;重配合,轻制约监督的现象.部分检察机关、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的对一些违法现象视而不见,使监督流于形式;有的是监督内容不全面,有监督死角;监督过程不彻底,重监督形式,不重监督效果,致使监督虎头蛇尾,有头无尾.因此,应当从诉讼监督的完整性出发,对诉讼监督所涉及的范围、对象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在法律授权明确、充分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依法履职、相互制约、保障权益的“三位一体”、适应诉讼监督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

四、诉讼监督的立法容量太少,造成了监督上的许多盲点

首先,法律规定滞后,存在很多缺失和空白,难以适应现实需要,监督存在盲区,使得许多诉讼行为都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对超出法定范围的违法现象,檢察机关无权进行监督.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立法技术的缺陷等原因,使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存在盲区.其次,缺乏监督程序的规定.三大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只有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再次,内部监督机构多头设置,相互配合不够,缺乏系统性.

总结:这篇检察院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 摘 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发挥诉讼监督职能是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

2、 完善检察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全部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确保法律正。

3、 新刑事诉讼法对诉讼监督职能完善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案件由以往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修改为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这对公诉机关而言是个极大的挑战。本文围绕新。

4、 对完善两委工作机制建议 [摘 要]党委政法委为社会的安定和谐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党委政法委建设过程中。

5、 基层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摘 要 刑事立案监督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立案阶段的重要体现,在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执法不严现象方。

6、 完善检察监督体系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一个国家要想实现稳定、统一、和谐的政治局面,能够更好的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就必须走法制化路线,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