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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制度论文范文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教育制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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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近年来饱受诟病,该制度的合法性、正当性受到学界和社会的广泛质疑,执行的过程中问题也较多.文章从分析该制度的性质和正当性入手,并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议提出废止该项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收容教育;正当性危机;实践困境;废止

近年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的合宪合法性、正当性等方面受到广泛的质疑,然而该项制度目前仍然有效实施.收容教育应属于何种性质,其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存应废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收容教育制度沿革及其性质

收容教育全名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新中国成立后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和教育就一直存在,但收容教育的“制度化”,则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才将该制度确定下来.《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依据授权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收容教育制度目前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从《办法》第七条规定来看,收容教育措施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不足以惩戒,但是劳动教养理由又不充分的卖淫嫖娼行为,期限为6个月-2年.

收容教育可以定义为:通过限制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强制性地予以法律、道德教育和组织劳动,以消除行为人的恶习,实现教育矫正功能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关于收容教育的性质,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种是行政处罚说,另一种是行政强制措施说,还有一种是违法行为矫治措施说.行政处罚说认为从收容教育的内容和期限来看,具有明显的处罚性;行政强制措施说认为从《办法》第二条的措辞“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来看,应属于行政强制;而违法行为矫治说认为收容教育之于卖淫嫖娼人员,类似刑罚之于犯罪人一样,既有惩罚性,也有矫正其思想和行为习惯、不健康生活方式的作用.“违法行为矫治措施”一说很有道理,也与收容教育的“初哀”相符,然而《违法行为矫治法》一直未能出台.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收容教育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当然,2011年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并未将收容教育制度纳入进来,也许这也正是立法者对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制度去留的暗示.

二、收容教育面临合法性、正当性危机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的合法性、正当性目前也受到学界乃至社会的广泛质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形式合法性受到质疑

1.是否违反《立法法》

曾经的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制度,实行多年后废止,究其原因,是因为违背了《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即“涉及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定,《立法法》是明确禁止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授权国务院立法的.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虽并未就收容教育制定专门的法典,但《决定》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范畴,因此,认为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违反《立法法》没有依据.

2.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还可再收容教育,有学者提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其实“一事不再罚”指的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因此,卖淫嫖娼之前被罚款后再被收容教育,也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还有人认为收容教育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认为收容教育不具有“暂时性”的特点.笔者认为,何为“暂时”,《行政强制法》并未明确界定,且立法机关并未解释,虽然收容教育“暂时性”有点牵强,但是并不能因此断定其违反《行政强制法》.

3.是否违反《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对人身自由的剥夺,需要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来裁判.笔者认为,针对长期人身自由的剥夺,需经过法庭审判,而短期的如治安行政拘留,则无需经过法庭审判,否则会大大降低行政管理效率.《公约》具有宣誓性质,不宜直接作为依据来判断某个制度的合法性.当然,收容教育最长可以限制人身自由2年,超过了管制、拘役和短期有期自由刑的期限,因此应属于需经过“中立”的法庭审判的审慎的国家行为之列.

综上,卖淫嫖娼合法性的讨论基本上无太大的意义,收容教育应该说在我国现行体制内是合法的、有效的,公安机关当然有权实施.

(二)程序正当性受到质疑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适用收容教育的整个过程,从立案、审批到执行、复议,都由公安机关来决定,缺少权力之间的分工和制约,不符合对公民权利有重要影响行为的处理原则.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当事人可能获得的有效的外部救济只有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方式.在《办法》中,关于程序只提到了决定和通知家属的程序,对于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有权获得律师法律帮助权、听证权等等程序性的规定完全没有提及,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三)惩处强度受到质疑

学界普遍认为收容教育违背了比例原则的要求⑨.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须符合必要性、妥当性和均衡性原则.笔者认为收容教育违背了均衡性的要求,均衡性要求行政行为所达到的目的和所采取的措施之间必须要相称.作为违法和违反道德规范的卖淫嫖娼行为,必须施以惩罚,而毕竟卖淫嫖娼是成年人自愿且达成协议的性交易行为,无被害人.具有惩戒性的法律一方面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是为了抚慰被害人.卖淫嫖娼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被害人,对此行为处以比很多有被害人的刑罚还要重的处罚,显然,收容教育的惩处强度过重.

三、收容教育制度之实践困境

收容教育作为打击卖淫嫖娼丑恶现象、维护社会治安的管理措施,一定程度上对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家庭和谐、防止性病蔓延发挥着作用.然而2014年某明星被收容教育后,多家媒体质疑,学术界也召开了专题研讨会、提交废止建议书,该制度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之所以如此,缘于该项制度的实践中存在其“死穴”,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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