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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佯谬论文范文 民间金融规制佯谬其化解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佯谬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3

民间金融规制佯谬其化解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佯谬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双生子佯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民间金融的治理难题实质上内含了两种规制模式的失灵:单一的硬法规制存在阿喀琉斯式的疑似佯谬,无法走出国家中心治理观下监管反向诱致民间金融地下化发展这一困境;纯粹的软法规制则存在马歇尔冲突造成的真佯谬,无法解决社会网络治理一维观产生的民间金融声誉执行脱域问题.前者肇因于民间金融的外部监管无法消解金融抑制带来的法外运行激励,后者则始于内部软法治理有限性与现代民间金融扩张性的冲突.遵循软硬法混合规制机理,民间金融应借助差别化利率管理、选择性登记准入等手段完成对硬法规制的激励补强,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完成软法规制的增程.然而,混合规制模式自身也难以克服层级阴影下国家干预与营商激励的冲突,需要通过政府与社会网络的协同共建来形塑新型的民间金融软硬法合作规制模式.

关键词:民间金融;规制佯谬;硬法规制;软法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间金融的治理,一直笼罩在“以国家为中心”治理观的滥觞中,难以摆脱硬法规制为表征的“行政过程式”(adrninistrative process)治理困境.一方面,尽管金融监管立法并未指出民间金融作为普惠金融存在的积极经济意义,但受制于法条文义上“有效/无效的僵化二分”,难以为具体执法提供更具兼容性的识别方案,反而动辄对其课以严厉管制甚至刑事惩治,而致使民间金融更趋隐蔽化、地下化;另一方面,以施行审慎性规制为原则的民间金融执法,也未能从微观操作层面催生出更具实用性的解决方案,而过度利用了粗糙的二分法形成的立法漏洞,施行如寻租/求租等裹挟个人操控因素的“行政机会主义”做法,从而加剧了民间金融立法与执法二维治理的失灵.这在一定意义上也印证了公共行政研究所抨击的国家内部结柯陛危机,即一味将立法与司法功能整合到行政分支而导致其监管职能的过度膨胀.该危机不仅是法理学意义上立法与执法功能边界的模糊所致,也隐含了金融监管机关在制度、管理和技术上的组织运作问题:由于仿效正规金融(formal finance)的管制模式,围绕民间金融的国家中心治理观亦将其诉诸积极的监管,并套用名额限制的牌照审批技术,以配合最低资金规模和金融内部风险管控需求,在设置高企的准入门槛与运营成本的同时,也将大量的民间金融排除在监管绩效评价体系之外.这种刚性的管制模式与以灵活方式、松散组织为特征的民间金融互为龃龉,反而致使民间金融常态化地脱离上述硬法规制,极大地弱化了“国家-控制”范式的实效.

然而,国家中心治理的失灵并不意味着民间金融的偃旗息鼓.在民间巨大融资需求的刺激下,其内生的熟人、地缘和业缘关系与声誉执行机制,在社会关系场域内积极有效地填补了硬法规制的真空,从而完成了“无需监管”的软法型社会资本规制.中国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史也再次验证了低度法律实施(law enforcement)环境中,关系与声誉等社会资本对地区性金融发展的重要价值.这种发轫于民间金融内部关系网的规制模式,演化为依靠自组织内生的自治能力實现独特的软法治理范式,明显不同于以强调国家与社会领域内多元主体互动为主的“网络中心治理观”,不再依靠社会自组织与国家机能耦合所达成的网络治理,而表现为一种实践驱动所自发形成的软法规范性带来的行为指引与内部执行,成为一种尚未被学界定义的“内生规范治理观”.

当然,由于民间金融单一而非整合国家力量的网络化治理,其先天性的结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集合性民间金融组织的成员间(如民间合会中的会脚),还是更常见的私人借贷的当事人间,彼此专业治理知识的匮乏和组织力量的薄弱,都意味着内生的软法规制难以提供科学的风险内控机制,而仅依靠松散的熟人关系、内部信任、个人权威(如经济实力雄厚的会首)等非强制性力量形成的制约机制,且更多是针对事后合同执行而非事先的风险预警.在民间金融高利的诱惑下,相关从业者很容易滋生出严重的道德风险,而引入非法集资、间接融资贷款等高杠杆风险机制,又背离了“依据审慎目标以进行优化监管”的治理目标.这也成了学界一直诟病关系和声誉型软法规制乏力的症结.故此,当民间金融遭遇“国家-控制”范式下的法律评价时,依然会因法外运作而难免于自治型法的苦恼——其“合法性被理解为对规则的严格负责”,却无法通过上述成员间内生的软法规制秩序而自动获得合法性.

民间金融治理在国家中心治理观与内生规范治理观的自发迁移,及其所关联的硬法/软法规制实效的得失,凸显了外部单一规制模式的不完备性.这提示了本文研究所要着力的出发点,即对民间金融内部发生要素予以探研,以补全上述外部规制“他者视角”所产生的治理缺憾.借助对民间金融供求定律下的利率与交易成本要素的分析,本文尝试挖掘隐藏在上述治理问题中的软硬法规制佯谬,并通过探析民间金融自创生发展所呈现的混合规制模式,以期凝练出能兼容民间金融私法自治与国家管控二重机能的治理路径.此外,考虑到混合规制可能产生的硬法与软法“权力互赖”(power interdependence),本文也将对由此可能衍生出的合作规制进行展望式构建.

二、阿喀琉斯佯谬:民间金融硬法规制之觞

阿喀琉斯佯谬源于古希腊神话,描述了勇士阿喀琉斯永远无法追上处于他前方之乌龟的故事.其基本逻辑是因为乌龟在前,当他刚赶上与乌龟之间的距离时,乌龟又利用此追赶时间再次处于他前方.民间金融硬法规制存在与此相似的佯谬:当法律(硬法)对民间金融进行规制时,民间金融将进一步寻求地下化以逃逸出硬法规制射程,这种“规制对象消失”而致监管失灵的现象将会进一步强化硬法规制,并诱使民间金融再次地下化以规避法律,从而造成“规制——地下化——规制失灵——再规制——再地下化”的恶性交互增强,并最终成为民间金融治理无法逾越的“规制峡口”.

究其实质,这种佯谬属于疑似佯谬(suspectedparadox),其规制逻辑存在一大错误,即忽视了规制本身对被规制对象的间接增生作用.该佯谬源自硬法规制致力于对民间金融的积极管控以期实现正规化改造(formalization),却忽视了其自身对民间金融产生的诱致作用,从而导致民间金融要么被正规化改造后因运营成本过高而无法被普遍遵行,要么仅小部分民间金融为强力管控所覆盖而“归正”,而大部分的民间金融却更加深潜地下.这也暗合了经济学家从金融供给侧给出的解释,即金融抑制政策使得正规金融仅能通过信贷合约筛选借款人,其屏蔽风险的能力和激励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从而逆向促使民间金融广泛而长久地存续.因此,与其诉诸动辄难以被施行的法律功能主义意义上的规制分析,毋宁诉诸更贴近民间金融发生学意义上的规制研究,才能准确识别隐藏在民间金融规制佯谬中的深层逻辑.

总结:本文关于佯谬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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