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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论文范文 民间借贷乱象丛生专家建议上升至立法层面加以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民间借贷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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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相关法规,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那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哪些问题?《通知》的发布基于什么样的背景?主要内容有哪些?民间借贷中存在哪些需要防范的风险?民间借贷如何进行有效监管?《财会信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界专家.

存在问题

高利率暴力催收等乱象频发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爱君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当前的民间借贷存在以下幾方面问题.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偏高;二是当前的民间借贷已经演变成为一种商事行为,不同于以前熟人之间的借贷或互助性的借贷.作为一种商事行为,并没有针对性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三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偏高,高利率已成为风控手段.四是暴力成为风控手段.此外,以前熟人之间的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当前的民间借贷无论线上线下只是解决了摩擦性的不对称,却增加了信息的不对称.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熙纯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民间资本的逐利性及个人资本的有限性,当前民间借贷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非法集资现象普遍;二是套路贷、校园贷等肆意;三是暴力催收时常发生;四是非金融机构从事专业民间放贷业务;五是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身份优势参与民间借贷.

“此次《通知》的发布对上述问题给予了明确与规范.从事放贷的商事行为应得到批准.”李爱君表示,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是自有资金,不能通过变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放贷的资金来源.如果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放贷,则可视为做影子银行的行为.若是银行行为,就要经过银保监会的批准,拿到银行业的执照.否则,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以吸收存款去放贷.《通知》的发布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吸存放贷的限制和规范有着重要的作用.

李爱君指出,源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对民间借贷的形式无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没有具体和明确的规范.如民间借贷利率是否有上线? 李爱君介绍,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司法保护层面作了民间借贷年息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年息超过36%为无效,应予返还的规定.

贾熙纯认为,《通知》的发布明确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及民间借贷与非法活动的法律红线.同时明确了民间借贷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及严惩打击的对象,对民间借贷规范起到了导向作用.此外,也明确了追究责任的方式和纪律处分及刑事责任等,增加了其违法犯罪的成本.

主要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放贷

《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同时,《通知》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通知》明确,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通知》最后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风险防范

识别套路陷阱增强防范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加之资金天然的逐利性驱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风险因素也不断增多,导致纠纷频发.以山东省威海市为例,2017年,威海全市法院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2 862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10%,同比上升17.3%,较五年前的2013年增长1.03倍.今年以来,全市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仍呈上升趋势,1-3月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963件,同比上升12.3%.

总结:此文是一篇民间借贷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民间借贷的现状和政策建议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非国有企业的发展,民间借贷也快速发展起来,成为我国重要的借贷方式,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合约不受法律保护、利率不。

2、 民间借贷现状情况调查 摘 要:目的为了能够了解民间借贷的现状情况,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访谈的形式进行民间借贷调查,主要针对民间小额信贷公司、典当行公司、小额担保公司和其。

3、 对当前县域民间借贷现状与风险特征的调查和分析 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创业政策不断推出,县域小微企业呈现快速扩张态势,全民创业热情高涨,对信贷资金需求也趋于旺盛,但小微企业信用水平一时难以跨越银。

4、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 在自然人之间的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的借款,无非是通过口头借款和书面借款,书面借款包含订立书面借款合,写借条、欠条等方式来实现的。每一种方式都有不。

5、 银行理财大额飞单乱象丛生投资者需警惕高额保本产品 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客户经理在银行内推销理财产品,是具有银行“隐性担保”意味的,很少有投资者会怀疑产品的真实性,因此在理财市场发展突飞猛进之时,。

6、 民间借贷监测方法监管体系 摘 要:自2010年以来,民间借贷凭借其在交易信息、交易成本、交易效率、贷款担保等方面的相对优势,出现大范围的本质转型,即由“借钱应急型”模式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