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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体报道司法论文范文 英国法律对媒体报道司法的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媒体报道司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2

英国法律对媒体报道司法的规制是关于媒体报道司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媒体报道司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英国法院可以下令推迟媒体报道具体的诉讼程序,或者禁止媒体披露案件的相关信息,甚至以“藐视法庭罪”惩罚违规媒体来防止新闻报道影响司法公正、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英国法律并不禁止媒体对公开在审案件进行公正、准确、善意的报道和对审结案件进行评论,其《藐视法庭法》对“严格责任规则”的适用也进行了严格限定,防止司法机关滥用以惩治媒体.

关键词:英国法律;传媒与司法;藐视法庭罪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11-0005-04

传媒监督司法的权利源自两大价值理念:新闻自由与司法公开.英国是近代新闻自由理念的发源地,全社会奉新闻自由为基本价值准则;司法公开原则也很早就被英国法院所承认,因为英国人确信正义不但必须实现,而且必须在被见证的情况下实现.关于司法公开的重要性,迪普劳克(Diplock)法官在“总检察官诉平等者杂志案”(AG v. Leveller Magazine,1979)中陈述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司法公开是英国司法的一般原则,公众知悉法院的所作所为,“这将为防止司法独断专行提供保障,并维持公众对司法的信心.[1]”英国法律对案件的秘密听审进行了严格限定,与其他法治国家一样,司法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记者当然可以进入法庭旁听并予以报道.不过,英国一直对“媒体审判”保有戒心,不允许媒体干涉法院独立审判.为防止新闻报道影响司法公正、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英国法院可以下令推迟媒体报道具体的诉讼程序,或者禁止媒体披露案件的相关信息,并可以以“藐视法庭罪”惩罚违规媒体.

一、推迟媒体报道诉讼程序

在英国,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推迟媒体报道案件审判的权力.英国《藐视法庭法》(1981)第4条第2款规定:“关于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任何其他处于未决或迫近状态下的诉讼程序,当似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对相关司法程序造成损害的时候,法院可以命令,在其认为有必要的一段时间内,推迟对相关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某一部分所作的报道.”也就是说,为了避免传媒影响司法审判,法院可以命令新闻媒体推迟对具体诉讼程序进行报道.

丹宁勋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1982年在对某案件的评论中,阐释了《藐视法庭法》第4条第2款的立法意图,并不是删除或减少法律所确立起来的新闻自由,英国议会“所作的一切是为了让编辑们清楚,什么是允许公开的,什么是不允许公开的.在考虑是否依据第4条第2款颁发法院令的时候,惟一所要考虑的是指向司法的损害风险.[1]”

然而不可否认,《藐视法庭法》的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有违英国的新闻自由传统,因此法院通过判例对该法第4条第2款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定,法院推迟媒体报道诉讼程序:(1)必须以法院令的形式作出;(2)法院令的颁布势在必要;(3)媒体报道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其他迫近的或未决的诉讼程序;(4)媒体报道损害司法公正的风险必须是实质性的而非轻微的;(5)法院令不能无限期推迟媒体报道,延迟限期必须是为了避免损害的实质性风险所必需,陪审团作出裁决之后应予终止[1].

二、禁止媒体披露案件相关信息

英国《藐视法庭法》第11条规定:“法院进行诉讼期间,在法院(其有权力这样做)要求对相关人员的姓名或其他事项予以保密的任何场合下,只要法院认为它这样做是必要的,就可以发出指令,要求禁止对与相关诉讼有关的姓名或事项予以公开.”《藐视法庭法》没有罗列禁止公开的与诉讼有关的姓名或事项,不过英国的不少法律中包含有针对法庭诉讼程序报道的限制性规定.例如《防治性犯罪法(修正案)》(1967,1992)等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在相关报道中不能披露各种性犯罪被害人的身份及可能导致辨认出被害人身份的资料;该类信息属于强制性禁止披露信息,不需要发出法院令;在被害人一生中此类限制性规定持续有效.《儿童和青少年法》(1933)规定,民事诉讼若涉及儿童或青少年,新闻报道不做到披露其姓名、住址、就读学校及可能导致辨认出其身份的细节.《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1999)规定,在迫近的或未决的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犯罪指控所涉及未满18周岁之任何人,如果相关公开行为可能导致公众认为其涉嫌犯罪,与其有关的任何事项均不应在公开出版物中出现.

法院根据《藐视法庭法》第11条作出禁止公开令与作出推迟公开令一样,必须保留相关命令的永久记录,该类命令必须通过准确的术语加以公式化,精确地规定其适用范围,标明其失效的时间和作出该命令的具体目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告知新闻界禁止或推迟公开令已经作出,媒体有责任确保不违反命令,如果有疑问应向相关法院询问.

三、以“藐视法庭罪”惩罚违规媒体

如果新闻媒体违反法院的推迟公开令或禁止公开令,提前报道具体的诉讼程序或披露案件的相关信息,法院可以以“藐视法庭罪”(the contempt of court)对违规媒体进行惩罚.在英国,藐视法庭罪“是指一切足以阻碍、干扰或妨害法庭或其他审判机构审判某一特定案件的司法活动及程序的行为.[2]”英国的藐视法庭罪,有普通法(判例法)上的故意藐视法庭罪与制定法(成文法)上的“严格责任”藐视法庭罪之分.

1.普通法:故意藐视法庭罪

作为英美法系的源头,英国刑法从12世纪开始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即选择了与罗马法(大陆法系)大相径庭的发展方向——普通法(common law,也称判例法, case law).普通法最显著的特点是“遵循先例”(precedents):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采用认为正确、合理并且与立法不相抵触的成例——先前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的司法判决,作为判案的依据.19世纪后,英国刑法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一样开始注重成文化,即议会通过制定成文法律对犯罪与刑罚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普通法原则或判例仍然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2].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媒体报道司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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