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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微商法律规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3-12-22

论微商法律规制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微商法律规制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微商法律法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微商的迅速发展带来相当可观的经济利益,但同时伴随着种种问题.基于微商的商人本质及消费者迫切需要保护的利益来看,对微商进行法律规制具有正当性.微商的法律规制则主要从微商的准入制度开始,实名登记制度、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消费者独立的评价体系则可以使微商的准入具有一定的完备性.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微商经营行为规制则主要从规定微商的强制义务入手,详尽的告知义务、连带的成本赔偿义务都应该称为微商经营过程中的强制义务,牵连的信誉制度则可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整改微商行业的行业风气,促进其持续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微商;商主体;准入;消费者权益

目前,为人们所熟知的微商主要有两种形式,即B2B模式和C2C模式,所谓的B2B模式的微商主要是以微信公众号为网上销售平台,以线下登记注册的实体店作为支撑的商主体,其以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营销的平台,主要以线下的实体店作为依据,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约束;C2C模式的微商则是单独的个人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相比于B2B模式,C2C模式下的微商活跃在微商第一线,但管理却一直处于真空状态.

微商的发展可谓具有一定的传奇色彩,自2013年始至2014年,短短的一年时间,就已经达到了淘宝用十年拥有的数以千万人的从业者,至2015年则迎来了微商的黄金发展期,微商的从业者自2014年增加一倍,年交易流水量达到650亿,然而好景不长,仅仅两年时间,微商就发生了由被人追捧到被人们非议责难的巨大转变,其基于自律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对此现象的自律管理也未见明显的好转,即使如此,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普及率达到53.2%,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增长率为6.2%.中国网民规模已经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2016年微信最新数据显示,微信月活跃用户数量已经突破8亿,带来微商近5000亿的消费市场,上千家基于微信自媒体公众号拿到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的融资,微信还间接带动了千万人就业市场,也带动了更多微信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因而,微商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微商是值得被认可的.发展的瓶颈期如何度过将成为微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微商进行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微商是否需要法律规制,取决于微商的商人本质及消费者的利益迫切的需要保障.凡是商人,凡是商行为,其行为均不是自由的,必然受到法律的约束.所有,微商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回答了微商是否是商人,微商的活动是否为商行为.

1.微商的商人本质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对于商主体的认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主观原则,根据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的,进行一定的登记才能认为是商主体;另一种则是客观主义,只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没有必须的登记程序,就可以认定商人,就是受相关商事法律所约束.我国目前主要采取主观主义原则,即商主体法定原为则,并且对于法定的四种商主体模式分别进行了法律规制,包括认定标准、登记机关、登记条件、登记的程序等.我国目前的四种法定的商主体是個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在C2C的微商模式中,很明显是没有办法将C2C的微商划分到企业中,唯独可以研究的是能否将这种模式的微商划分在个体工商户中,我国的商法中的商主体采用登记主义,即如果没有登记,进行营利的主体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人,仅为自然人.C2C模式的微商没有进行登记,仅仅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注册微信账号并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登记,不具有法律上的效果.因此,C2C模式的微商仅为自然人,不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商主体.

商人最本质的特征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C2C模式的微商在朋友圈开店卖东西的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微商为将自己的商品卖出不断地作宣传推广,不断地添加朋友,扩大自己的朋友圈,增加自己潜在的消费者.微商的行为并不是偶发性,而具有持续性、盈利性,实质上符合了商主体中个体工商户的特征,不同点则在于固定的场所,法律要求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的场所,微商则是将“固定的场所”开设在互联网中,根据微商的特征事实上是不需要一个固定的场所.撇开商主体法定原则及登记制度,微商符合商主体的特征,具有商主体的本质.

2.微商进行法律规制的可行性

C2C模式下微商销售产品质量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严重.作为国内第三方电子商务研究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通过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统计.数据显示,网络零销售十大问题是网络售假、信息泄露、发货迟缓、网络诈骗、退换货难、退款难、订单取消、货不对板、价格欺诈、服务态度差.其中,网络售假所占问题的13.65%,是十大问题之首.从事微商的人员混杂,微商销售的产品质量层次不齐,以次充好的现象比比皆是,相比于可投诉的其他电子商务交易,微商的售假所占问题的比重更加增大.

如若想要微商长期健康的发展,则需要对微商进行有效的规制,由于微信平台的特殊性,对于微商的规制仅仅借鉴于其他网络销售平台的经验是远远不够,凭借微商成立的行业协会也并未见到明显的起色,因而,微商的规制就只能依靠国家、政府进行强制性的规制,也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定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继而保障整个微商行业的长久发展,为经济的稳步增长做出贡献.

二、微商的准入规制

准入规制是对微商从源头开始控制,从而避免微商的队伍中混杂较多的“伪装者”,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设置准入制度无非是从违法的成本及违法后的可责性出发的.基于微信平台的特殊性,微信用户是否转而变成微商完全取决于自己,不受任何限制,可以借助一些软件程序单方直接添加好友,单方的彻底的从好友通讯录消失本就是微信的功能,没有任何成本可言.微商中的“伪装者”利用微信的这些功能增加自己的潜在消费者并在得到货款后任意的删除消费者,而无视消费者所应该被保障的权利.因而,对普通的微信用户转变为微商应当设置相关的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总结:该文是关于微商法律规制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关于微商法律规制 摘 要:微商成为现阶段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种应用较为广泛地商品交易模式,通过利用微信,实现网上购物。但是微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监管机制存在一定的。

2、 论微信购物法律规制 摘 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微信购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成为了当今流行的购物方式。但是作为新兴事物,由其引发的法律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本文认为如何。

3、 行政垄断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 摘 要: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与经济垄断在产生原因、实施主体、行为表。

4、 分析对比我国股改后内幕交易法律规制 摘要:鉴于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已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然而证券市场的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得以遏制,本文通过与日、美在主体范围、主体的行为要件及法律责任的对。

5、 论微商中虚假宣传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微商行业中的虚假宣传日益严重。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对微商中虚假宣传的法律法规进行简单的分析与探讨。关键词:微信;微商。

6、 日本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日本反垄断法上没有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确有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日本的经济规制及其统制型经济模式为其行为产生的原因。日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