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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弊端论文范文 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弊端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弊端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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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加剧,引发了“诉讼爆炸”和信访“高温不退”的现象.这种现象一方面增加了法院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还容易引起人民和公职人员的社会矛盾,因而亟待改进.同时,也反映出社会运行不畅通、社会矛盾处理机制较为单一等问题.因而,建立多元化、多角度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就显尤为重要.行政调解以其高效、快捷、低成本的特点展现了其优势.但在实践运行过程中,没有任何制度是完美无瑕的,行政调解也不例外,本文针对行政调解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逐一提出完善建议,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 行政调解 弊端 制度

作者简介:张嘉,河西学院政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13

一、 行政调解基本理论和运行现状

(一) 行政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

1.行政调解的主体.行政调解在传统意义上主要指由行政机关参和主持的调节活动,区别于司法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力求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教育,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从而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矛盾的方式.但是,这个定义并不能准确界定什么是行政调解.因为在实践中,行政调解的主体不只限于国家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调解的特征:

(1)主体的行政性.调解主体是整个行政调解中的主持者和引导者,一般由对该调解事项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构成.但具体负责争议调解的机构,可以是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构,也可以是该机关内部的其他部门,但必须注意的是不包括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

(2)行政调解的拘束性.当事人和行政机关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经过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书具有合同性质.因此,事人可向公证机关或是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效力.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调解协议,或是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3)行政调解的非强制性.行政调解必须把自愿原则贯穿始终.其一,行政调解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是行政机关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而启动;其二,当事人不同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接受继续调解的以及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无法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其三,行政調解能否最终达成协议,必须紧紧依赖当事人的意愿;其四,调解协议内容应该能够反映双方的利益需求,行政机关作为中间人,不得将自身意志强加于当事人.

(二)行政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

1.立法现状.目前,涉及行政调解的法律近4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规章有近80部,除此之外,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大约有120部左右,再加上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共同指导着行政调解的实施.

2.实施现状.行政调解在实践中发挥着重大意义,是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行政调解是一种柔性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助于缓解官民对立的局面.并且调解是在征得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当事人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故而能够在相互谅解中达成一致,从而更彻底、更便捷地解决纠纷.实践中,行政调解也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属于性价比较高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当事人往往也愿意选择行政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并能够自觉履行.

二、行政调解的弊端及其成因

(一)行政调解立法体系不完善

1.无统一立法提供依据.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规定行政调解制度的法律为行政调解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而是将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这些行政法律规范并未形成体系,内容也不协调,有些甚至出现下位法和上位法不符的现象.

2.存在大量层级不高的创设性立法.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中,不得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必须得到法律的积极授权.但事实却有大量的创设性立法出现,在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很多法规、规章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创设性立法,虽然这些创设性立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但是由于层级不高,没有广泛的法律效力而没有的到广泛适用;甚至还有一些因为本身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而无效;或可能因为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而对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造成损害.

(二)行政调解协议权威性不足

行政调解属诉讼外调解,故而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和司法调解以及人民调解相比,效力的规定散见于法律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中.另外,在实践中,存在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是不履行的情况,而此时,由于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方并不能要求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有损国家公信力,使大家对行政调解失去信心.

(三)行政调解实施程序缺失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这一环节也是确保行政调解能够公平、公正并且有效实施的重要的内容.但是现有的法律规范大多只规定了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但却没有对调解的程序进行细化规定,导致行政调解过于随意,使当事人丧失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感.

(四)行政调解适用范围狭窄

首先,我国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局限于对传统民间纠纷案件以及情节较轻微的赔偿、补偿案件,因此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其次,虽然行政调解简易快捷,但在法治建设中,过分依赖于司法判决,没有将案件分类处理,往往是盲目选择了司法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

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在运用中逐渐暴露的问题无法回避,而其在实践中起到的良好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我们不能舍弃一个解决纠纷的好方式,但也无法放任其被随意实施.因此,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的现状,对如何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具体措施总结如下:

总结:这篇弊端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缺陷和完善 摘 要:民事调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是我国古代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现在,仍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之中,作用和缺。

2、 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完善 摘要:行政公开制度是当今行政法的基本制度, 是现代社会对公共权力运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政治从代议民主发展到人民直接参与民主的一个重要环节。行。

3、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弊端其完善 【摘要】现如今,为了确保财产交易能够有序的开展,就需要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在2014年,我国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的范围、登。

4、 行政调解制度完善建议 摘 要:行政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秩序价值、公正价值、自由价值以及效益价值。现行行政调解缺乏规范性,范围狭窄,缺乏基本程序。

5、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现状完善 摘 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民调解制度自身存在。

6、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完善 摘 要:在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原则上是不被允许的,调解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对旧的行政诉讼法适用调解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