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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属伪证罪论文范文 亲属拒证权和亲属伪证罪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亲属伪证罪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9

亲属拒证权和亲属伪证罪是关于亲属伪证罪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薄熙来”一案让我们重新审视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亲属拒证权的规定,该条款吸收了亲属相隐的传统制度,但在实践中法律适用时出现许多争议,导致被追诉者的近亲属不能从实质上行使拒证权,学者也不断呼吁将亲属伪证罪也纳入到容隐制度中去,这其中就包含了各方价值的冲突.

关键词 亲亲相隐 亲属伪证罪 价值平衡 期待可能性

作者简介:周韦,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97

一、亲属拒证权和亲属伪证罪的关系

(一)亲属拒证权和亲属伪证罪的概念

从新刑诉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亲属的拒证权的含义,即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绝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而刑诉法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负有作证的义务.这也就意味着被告人近亲属的拒证权是一种出庭豁免,而在侦查阶段,其上述亲属还是要恪守证人作证的法律义务,作证言笔录,不能拒绝.

我国《刑法》在第305条规定了伪证罪的概念,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故意对有关案件主要事实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想要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从伪证罪的定义我们能够看出,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些特殊主体.可见,伪证罪的主体并不排除被追诉者的亲属.我国的现行刑法并没有对亲属作伪证的处罚作出减轻、免除的规定,即没有将其纳入容隐制度.是否有必要,笔者认为则必须要探究亲属拒证权和亲属伪证罪之间的关系,只有明晰其关系,才可决定有必要规定与否.

(二)亲属拒证权和亲属伪证罪的关系的具体体现

亲属拒证权和亲属伪证罪与容隐制度密不可分.

从历史的角度看,容隐制度在我国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儒学创始人孔子最早提出“亲亲相隐”的思想,他曾提出父子相隐,直在其中的论断.唐律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 、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发展到了汉朝时期,亲属相隐的制度正式设立.容隐制度从古代发展到近现代以来,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由于我国古代法律并没有实体和程序之分,所以“相隐”的法律规定既包括程序性的亲属拒证权和实体性的亲属伪证罪减免.但后来我国法律制度将其全盘否定,剔除了关于容隐制度的规定.直到2012年新刑诉法的颁布将其重新纳入法制体系中来.其中,新刑诉法虽然规定了亲属拥有拒证权,但只是浅显地避免了家庭成员当庭对峙的局面,而有一部分学者也呼吁在重建刑事容隐制度的过程中将亲属伪证罪纳入容隐制度的范围,认为这是出于人性的需要,“亲属相隐”也符合我国一直以来的民众所认知的伦理价值观.

从法理的角度看,容隐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德日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谓期待可能性,指在行为之时,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行犯罪行为而实行适法行为的情形. 法不强人所难,当一件事是某人不可能做出的时候,那么他的所作所为就不具备可非难性,人们不能期待他避免施行犯罪行为而施行适法行为,法律也不能对他做出否定性评价.面对自己的至亲,无论是血浓于水的父母和儿女还是陪伴自己的爱人,一般人都无法作出对其不利的证言,更无法接受是由于自己的证言导致失去至亲的这一境遇.而亲属拒证权的出现,满足了人性亲情的要求,也给予了被追诉人近亲属选择的机会 ,法律并不是要求其“大义灭亲”,他可以选择行使拒绝作证的权利来实现情与法的两全.如果他选择了通过虚假证明或隐瞒的方式来包庇犯罪人,那么他就违反了法律对他的期待可能性,行为具有可非难性,当然逃脱不了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所以笔者认为有一部分学者主张的“依法享有拒证权的人,不能成为伪证罪主体”的观点值得商榷. 因为亲属的拒证权是其成为伪证罪主体的一个重要前提,而不是将其排除的一个要件.正是因为拒证权的存在,才使亲属伪证罪容隐制度失去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支持.相反,如果没有亲属拒证权,那么亲属伪证罪基于期待可能性理论则应当纳入容隐制度.从中不难看出亲属拒证权和亲属伪证罪的减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二者择其一适用.

二、立法现状、实践矛盾及价值冲突

(一)国内外立法现状

从国际立法上来说,综观各国立法,各国对于伪证罪容隐制度的规定不甚相同.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持支持的态度,大部分国家均在其法律中规定了相应的内容,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1871年《德国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了“知道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隐匿、令他人隐匿自己亲属、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逃脱等均不受处罚的规定”.而另一些持反对意见的国家(地区),如台湾和日本,它们的容隐制度均把伪证罪排除在外,未规定对亲属伪证罪予以减轻或免除.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只有程序性亲属相容隐的内容,且是有一定限度的,包括婚内交流特权和婚姻证言特权 .美国《统一证据规则》第504条(b)款规定:“每个人享有拒绝以及阻止其配偶或前配偶就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其配偶所做的秘密交流作证的特权.”(c)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配偶享有拒绝为对被指控配偶不利证言的特权.”

我国在2012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并规定了程序上的亲属拒绝作证权,但实體上并没有将亲属伪证罪纳入容隐制度,很多学者基于国际立法趋势主张将后者纳入容隐制度,笔者认为从以上的国际立法来看,理由是不够充分的:世界各国立法对于实体容隐制度的态度莫衷一是,不仅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地区)之间做法迥异,即使同是隶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地区),在承认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也拒绝对亲属伪证行为予以宽恕.

(二)实践问题

2013年“薄熙来”一案中他的妻子谷开来是至关重要的证人,经过两次法庭传唤她仍然拒绝出庭作证,这一行为将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推到了大众的视野中.经过通知,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没有正当理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作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利用本土的传统和习惯,借鉴中国古代亲属相隐的制度,弥补了程序容隐制度的空白,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理念,同时也推进了我国法治化进程.但从该条款字面来看,一方面规定地太过宽泛,只有配偶、父母、子女这三类主体才能适用.另一方面,该条款以出庭豁免的方式规定了拒证权,只能适用于法庭审判阶段.事实上,亲属证人应有权利决定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拒绝作证,而不仅仅是在审判时拒绝出庭作证.该条款半遮半掩的表述使实践中许多法律工作者感到困惑,对于适用本条款的看法也不尽相同.这说明我国亲属拒证权的体系是不完善的,并且在实践中容易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起到保护容隐权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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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监利方言亲属谓词选释 监利地处鄂东南一隅,毗邻湖南,靠近江西。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语言地图集》将监利方言归为赣语大通片,并在右上角注明“*”号以表示其为“不纯粹的赣语。

2、 周恩来这样处理亲属家事 新中国成立后,亲属们在得悉周恩来当上一国总理之后,希望获得特殊待遇的大有人在。但是,周恩来头脑冷静,在处理亲属的一些要求时,都能直面应对,绝不。

3、 云南一民政局超70干部职工亲属违规吃低保 新华社11月23日讯 今年6月初,云南德宏州纪委发现陇川县民政局存在干部职工及亲属违规享受低保问题,随后纪检部门迅速介入调查。近日,德宏州纪委对。

4、 我国特定近亲属作证豁免制度 一、客观审视:对新刑诉法关于被告人特定近亲属可拒绝出庭作证规定的思考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合理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

5、 亲亲得相首匿管窥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拒绝作证权 摘 要 “首匿”与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包庇”同义,其实质即犯罪,但从立法的高度承认亲属间隐藏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立法人性化与礼治中注重亲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