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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误区论文范文 认识误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期末论文 原创主题:误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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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 的纳税方式是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要求纳税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暂行条例》理解准确并能正确计算 额,有些纳税人对(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理解有误,在 缴纳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认识误区.笔者就 的认识误区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认识误区 谈谈

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 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 .由于纳税人对 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很多纳税人少缴税,甚至被罚款.那么在 缴纳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认识误区呢?

一、多贴 票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

很多纳税人认为多贴 票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根据《 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 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举例说明:A单位财务人员对《 暂行条例》理解有误,导致对改制后原已贴花的资金账簿重复贴花500元,A单位向税收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或抵扣,税收征收机关根据 政策规定予以拒绝,并向其耐心宣传 政策规定,给A单位财务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以身说法的税法知识宣传课.A单位财务人员最终认识到对多贴 票者,单位只能自认损失,不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

二、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所有经济凭证都征收

很多纳税人对 的征收范围不清楚,误将单位所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都作为计算缴纳 的计税基数.现行 只对《 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目前列举的应税经济合同有十一大类,即购销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据此可将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分为两大类,一类是《 暂行条例》列举的十一大类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缴纳 ;签订上述合同以外的合同则不需要缴纳 ,如劳务合同、单位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等.

三、只有签订了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

很多纳税人认为只有签订了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而《 暂行条例》规定 除对依法成立的具有规范内容和名称的10类合同书征税外,还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纳税.也就是说 的计税依据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合同,而应定义为“应税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发货单、银行付款单、确认书、调拨单、入库单等都属于 应税凭证范畴,都应按规定汇总、申报缴纳 .

四、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就不需贴花

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就不需贴花.《 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因此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 的规定贴花.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 的纳税人,并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五、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

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许多纳税人喜欢利用互联网进行合同签订工作.随着电子合同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很多纳税人对电子合同是否贴花存在误区,认为电子合同不是书面合同,不需要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 .”因此纳税人认为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 是错误的观点,纳税人在经营中一旦采用电子合同,切记应“贴花”完税,不然纳税人不仅要补交税款,还要被重罚.

六、纳税人认为“转销为代”合同和“代购代销”一样,不需要缴纳

很多纳税人一直认为“转销为代”合同和“代购代销“一样,不需要缴纳 .其实,“转销为代”是指单位接受委托进行代购代销活动,并签订有 合同,只是将本单位的产品做形式上的代购代销,实质还是一种销售行为,单位应该缴纳 .“代购代销”合同是一种 合同,单位本身不生产产品,只是接受委托进行代购代销活动,实质是一种劳务 ,不属于《 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因此“代购代销”合同不需要缴纳 .纳税人一定要分清“转销为代”和“代购代销”两类合同,以免因为理解有误,导致合同没有贴花,产生涉嫌偷逃 的严重后果.

七、租赁合同没有按合同所载总金额一次性贴花

A单位今年1月和其他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10万元,该单位财务人员以今年已收租金计算缴纳 100元,明年应收租金的 准备明年再申报.根据《 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A单位上述纳税方法说明其对 政策规定理解有误.该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在签订时按照总的租赁金额(即年租金*租赁期)的千分之一缴纳 .也就是说单位签订合同时就应一次性按10*2等于20万元为计算依据,缴纳 200000*0.001等于200元,而不是分两次申报 100000*0.001等于100元.

八、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 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

很多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 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 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 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因此很多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 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是错误的想法.正确做法: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足额 票,然后及时将足额 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才算真正完成 贴花完税义务.

由于 实行由纳税人自行完税、税务机关检查的征纳方法,并采取了轻税重罚的措施,所以纳税人要及时纠正对 认识存在的误区,正确及时贴花完税,以免涉嫌偷逃税款,给纳税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误区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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