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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教育论文范文 中德职业教育开发人力资源的立法比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职业教育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4

中德职业教育开发人力资源的立法比较是关于本文可作为职业教育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职业教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分析中德职业教育开发人力资源的立法进程,提出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应借鉴德国职业教育立法经验,为职业教育开发人力资源提供法律保障”的对策.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律 人力资源开发 德国 中国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09C-0035-02

教育法律是人类在教育范畴的规则.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成功经验之一在于构建了一个完整、成熟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探析中德职业教育开发人力资源的立法进程,借鉴德国通过职业教育立法开发人力资源的成功经验,对指导我国职业教育立法,促进我国人力资源开发将有所裨益.

一、德国职业教育立法

(一)德国职业教育开发人力资源早期(1182-1953).德国职业教育立法最早可追溯到公元1182年颁布《科隆车工章程》.在该章程中明确列出了职业培训采用“师徒制”的规定.1845年颁布的《普鲁士工商条例》中规定招收学徒者必须确证具有授徒技能,为某同业公会会员.1869年颁布的《企业章程》,明确企业职业培训的义务和权利,对学徒做了明确定义,对师傅资格,学徒的权利和义务、结业考试和证书颁发等作了具体规定.1869同年颁布的《北德意志联邦工商条例》规定不足18岁的伙计、帮工和学徒有进入补习学校接受“职业补习教育的义务”;1889年颁布的 《工业法典》,明确规定“企业学徒培训必须与职业教育结合”,企业和学校共同构架的“双元制”企业的职业培训从此诞生.1897年 颁布的《手工业保护法》明确规定只有年满24周岁并具有熟练工人资格者方可招收学徒.1908年颁布的《帝国工商业条例》规定招收学徒者必须参加师傅考试以获取“小技能证书”,并授权同业公会管理和检查学徒培训工作.1919年颁布的《魏玛宪法》规定了“8年义务教育和18岁以下职业义务教育”.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出1182年至1953年主要采取企业师徒制职业培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19世纪末,为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企业开始对年轻的工人进行大规模培训.此时期德国人力资源开发特征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师徒制”模式.

(二)“双元制”职业教育开发人力资源成型期(1953-1969).1953年,科隆经济行业教育协会提出《职业教育法》草案,1965年颁布了《手工业条例》.1969年德意志工会联合会联邦常务理事会提出了《职业教育法》草案.这些由行业和工会提出的《职业教育法》草案制定了职业学校教育政策,确定企业职业培训学徒与师傅间私人合同关系.人力资源开发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学校共同参与的“双元制”模式成型.

(三)“双元制”职业教育开发人力资源成熟期(1969-1981).1969年9月1日,德国国家职业教育“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正式生效.该法条款中诠释了职业教育的定义和领域等,规范了企业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条款中涉及职教规章、职教管理和教育合同等内容,该法是企业职业教育的统一法律.法律中明确了职业教育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构建了职业教育的基本框架,举世瞩目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有了法律保障.1972年颁布《企业宪法》《工商企业实训教师资格条例》,1975年颁布《联邦职业培训位置促进法》,1976年颁布《联邦青年劳动保护法》,这此法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管理咨询委员会必须协助企业搞好徒工培训的义务,并规定不准把徒工当作单纯劳动力使用;同时明确规定了职业培训的功能,规定企业有义务“在徒工培训期间为其提供在职业学校学习的机会”;对企业实训教师的“基本条件、工作任务、职责范围、考试规则等”也进行了规定.在《联邦职业教育法》中第一条规定了“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培训、职业进修和转业培训.在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支撑下,这一时期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全面实施,并成为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助推器.

(四)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开发人力资源改革期(1981-2005).1981年12月2日,《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颁布.这部法律被称为职业教育的“发动机”,为奔跑在经济发展快车道上的“职业教育”车辆提供了动力装置和能源,有力地推进了职业教育快速发展.2004年颁布了被称为职业教育“稳定器”的《联邦职业教育保障法》.该法为保障职业教育地位奠定了重要基石.2004年7月联邦政府制定的《职业教育改革法》,将《职业教育法》(1969年9月颁布)和《职业教育促进法》(1981年11月颁布)合并,制定成新的《职业教育法》,德国联邦议会和联邦参院于2005年1月27日和2005年2月18日先后通过.该法规定了企业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教师资格,受培训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成立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对研究所的工作目标、权利、义务、工作任务等进行了规定.由于有了“发动机”作动力和“稳定器”作保障,使德国极具特色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开发人力资源工作迈入了健康、稳定的快车道.从1980年代起,“双元制”职业教育受到全世界关注,并被各国的效法.我国的职业院校也开始学习、借鉴和推广德国职业教育经验,在职业教育开发人力资源模式上也效法“双元制”.

(五)德国职业教育开发人力资源的多元化时期(2005至今).2005年4月1日,德国新《职业教育法》颁布并生效.新的法律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这部法律具有“制定职业教育新政策,公布职业教育新措施,赋予职业教育新活力,开发职业教育新形势,扩展职业教育新空间”五大特点.德国职业教育人力资源开发强调多样化的“允许学校主导培训联合体、允许学校差异学制和目标”,重视“认可多形式职业教育、认可全日制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德国职业教育立法历程表明:第一,德国职业教育立法历史悠久,通过职业教育立法开发人力资源意识随着立法进程逐步提高.第二,德国职业教育法规体系较为完整,重视用法律来管理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主要由职业教育基本法、职业教育单项法和规章及职业教育相关法三部分组成,它们紧密联系,职业教育基本法是职业教育单项法的基础和依据;职业教育单项法是职业教育基本法的具体体现和扩展;而职业教育相关法则为职业教育基本法和职业教育单项法的实施开辟道路.第三,职业教育立法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如职业教育目的,培训指导人员品德、技术、知识、年龄四方面资格,培训企业主的义务、受职教者的权利和义务,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生师比,教学计划与培训章程的审批和考试、职业教育的实施与监督等都有具体规定.第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职业教育立法、普法、督法和违法处罚并举,为职业教育开发人力资源提供了法律支撑体系.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职业教育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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