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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害人论文范文 绑架过程中夺取被害人财物行为定性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被害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0

绑架过程中夺取被害人财物行为定性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被害人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被害人和受害人区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异同和地区的差异,对于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夺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之定性问题,法官在实践中很难做出判定.因此,我们需要根据该行为的概念以及分类,以构成要件为基础区分罪数,结合法益侵害学说的理论对其进行梳理和明确.

关键词:绑架;抢劫;索财型绑架;人质型绑架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法律制定的严谨性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在我国刑法中,有关绑架罪问题的理论研究总体上是比较深入的.本文笔者拟对绑架过程中夺取财物行为的定罪问题浅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绑架罪的具体含义

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该条规定了绑架罪的三种行为模式,即“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和“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三种模式.由此,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主观目的和行为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两种类型: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即勒索型绑架;②以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绑架他人,即人质型绑架.

二、绑架过程中夺取被害人财物行为的分类及其定性

我国的绑架过程中夺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可分为勒索型绑架过程中夺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和人质型绑架过程中夺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一)勒索型绑架过程中夺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的阐释,对于绑架过程中夺取财物的行为判定,首先,其中有两个行为,一个是“绑架”,另一个是“夺取”或“劫取”;其次,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但应定一罪还是数罪?这还需要结合其所侵害的法益进行进一步认定.绑架行为侵犯的法益是人质的安全和自由,行为结构为: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际控制人质一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由此我们可类比得出:在勒索型绑架过程中夺取财物的行为中绑架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自由、还包括财产权利.同理,我们可以根据抢劫罪所侵犯的法益可知此处夺取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也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由此可见,两罪所侵犯的法益是相同的.但是在不同的情形下,所侵犯的法益也会发生变化,因此要根据不同种类进行定性.

1.行为人事先预谋绑架人质,勒索第三人财物,控制人质过程中,为了绑架勒索目的实现而当场夺取被害人财物

例1,A将B绑架到面包车上,要求其家人给赎金10万元人民币,在筹钱过程中,为防止B打电话报警或逃跑,将B身上的手机等通信设备和少量 夺取.此处我们应只能以绑架罪定罪,手机和少量 夺取的行为可以包含评价为绑架行为,因为此时行为人是为了保证勒索目的的最终实现,可以看做是绑架的一种手段,因此,对于为了绑架勒索目的的实现而夺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定罪为绑架罪一罪.

2.行为人事先预谋绑架人质,勒索第三人财物,控制人质过程中,纯粹为了取财而当场夺取被害人财物

例2,A将B绑架到面包车上,要求其家人给付赎金10万元人民币,在筹钱过程中,直接将B的手机、 和信用卡等财物夺走.此种情形应数罪并罚.首先A将B绑架上车,已经是绑架罪既遂,随后实行劫取手机、 和信用卡等财物属于新的暴力,侵犯了新的法益,符合另一罪行的构成要件,即抢劫罪.若只是定绑架罪一罪,就会对后续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没有进行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应将其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3.行为人事先预谋绑架人质,勒索第三人财物,控制人质过程中,因第三人不知被绑架事实打款而让行为人当场夺取财物.对于该种情形又可以进行细化

(1)行为人让被绑架人告知其亲属自己被绑架的事实.

例3,A绑架B,然后逼迫B向妻子打电话,并且让B告知妻子自己被A绑架了.①B告知妻子自己被绑架事实.则A构成绑架罪.②B向妻子隐瞒了被绑架事实.A仍然构成绑架罪,因为A具备了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也具备了主观要素,而且此时绑架罪已经既遂.

(2)行为人让被绑架人向其亲属隐瞒被绑架的事实.

例4,A绑架B,然后逼迫B向妻子打电话,并且让B隐瞒自己被绑架的事实.①B隐瞒了被绑架的事实.A构成抢劫罪.因为A不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实质上属于两者间犯罪.②B告知了自己被绑架的事实,或者虽然隐瞒了但被妻子猜出来B被绑架了,妻子很担心.妻子按照B的要求打钱给B,B将钱给A.A构成抢劫罪.因为A仍然不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实质上属于两者间犯罪.当然了,如果妻子很担心联系了A,A让妻子给钱,则A便具有利用第三人妻子但有的意思和勒索的目的,就转化为绑架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抢劫、抢夺意见》)中指出:“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是复杂的,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绑架罪或者抢劫罪,或者数罪并罚.应根据本文前面对绑架行为的分类进行分别定性.

(二)人质型绑架过程中夺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如上所述,我们同样以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法益侵害作为判断标准.人质型绑架过程中夺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形同时符合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在人质型绑架中侵犯的法益仅仅是人质的安全和人身自由,没有财产权利.根据我们上面得出的结论,夺取财物侵犯的法益既包括人身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利.因此,此处两种行为符合两种构成要件,侵犯的是两种不同的法益,所以我们应将劫取财物的行为另行以抢劫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样才能避免罪刑不相适应,可见针对人质型绑架过程中夺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将其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是合理的.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分析,以做到合理量刑,罪刑责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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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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