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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融资租赁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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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善意取得问题做出了规定,然而租赁物善意取得问题并没有因为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尘埃落定,本文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围绕租赁物善意取得问题,对实践以及理论上仍然存在的問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融资租赁;善意取得;动产抵押;登记

一、问题提出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交易方式,自从我国80年代引入后获得了长足发展,满足了大量企业的资金需求.但是由于这种交易方式灵活多变、结构复杂,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发生了众多制约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问题.

《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规范了善意取得制度,这一制度是基于促进交易原则和所有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促进和保护交易成为立法的重要方向.善意取得可以说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所有权的静态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的制度.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虽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其所有权和物的占有分离,出租人实际上仅仅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尤其是对于动产,除了飞机、车、船等特殊动产外,其他在融资租赁中常见的机器设备以占有作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出租人作为动产的所有人无法对其进行所有权登记.在融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占有动产的承租人就会自然被善意第三人认为具有动产的所有权,当承租人故意无权处分该财产时,就很可能发生财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租人无法基于所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权利无法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保护的问题.

作为所有权人的出租人长期和租赁物的占有分离,以机器设备等为主的租赁物长期被出租人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了出租人的所有权保护风险.同时,为了达到融资目的,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一物二卖、重复抵押等违法违规现象比比皆是.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重要的生产设备、大型交通工具、原材料等动产的价值已经成为企业资产的主体,企业将这些租赁物进行抵押、出卖等再次融资也就成为无法避免的顽疾.

然而针对融资租赁关系,无论是在《物权法》还是《合同法》的融资租赁合同一章中都未能对出租人所面临的这种风险做出应有的保障,在企业操作和审判实践中都急需对融资租赁中的善意取得问题做出专门的规范.

二、对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解读

2014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融资租赁中的善意取得问题做出了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和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②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③第三人和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④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这一司法解释为解决融资租赁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三种主张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况更是总结实务经验的成果.然而,仅仅从实务经验的总结这一角度来研究司法解释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当从民法理论的角度探讨这一规定.

1.动产标记

针对第1种情形提到的在显著位置做出标识的方法公示动产的所有权,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之下,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实际占有人完全有可能对各种标识进行清除和涂改,所以这种方法只能作为辅助性的公示手段,尚不足以形成独立的公示方法.对于保护出租人权益更有价值的是其后的两种方法.

2.特殊的抵押方式

司法解释将这种特殊的抵押方式表述为“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这种方式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将该动产抵押给出租人,出租人就在拥有所有权的同时又对该财产拥有了抵押权.由于机器设备等动产不存在所有权登记,承租人可以凭借占有而令第三人信任自己有所有权,所以此刻承租人实际上行使了所有权人为财产设定抵押的权利.

从实务的角度来看,在立法未明确租赁物登记机关的前提下,此种登记方式有效弥补了出租人物权保护的不足,亦未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有利于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承租人的恶意违约,确有认定其法律效力的必要.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证部门等登记机关进行动产抵押登记时是否会审查该动产的实际所有人是一个实务中较为巧妙地操作技巧.但在民法原理上似相当于出租人自甘将其所有权降低为抵押权,或可解释为出租人将其自身所有之物又抵押给自己,并不符合传统的民法理论.

3.融资租赁登记查询制度

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在善意取得问题中的运用做出了协调,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以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为前提,为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发展做出了引导.目前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仅仅起到了行政管理以及信息公开的效果.根据物权法和现行的行政管理制度,动产登记机关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交通管理等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商务部建立的登记系统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机关.在法律未就融资租赁登记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融资租赁登记究竟能否起到公示的作用,颇值研究.

目前我国已有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查询系统: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运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这一系统建成于2009年,提供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服务,目前已经成为融资租赁行业内部主要的登记平台.二是由商务部开发建设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2013年10月开始运行,主要针对非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要求其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其系统上对租赁业务及租赁物进行登记.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融资租赁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融资租赁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影响财税处理 “营改增”给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其会计处理带来极大的挑战。本文在分析了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征收范围及纳税对象变化基础上。

2、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障碍和 摘要: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业务,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3、 融资租赁业务财务分析会计处理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逐渐流行于各行业中。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业,融资租赁业务拓展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常用的一种融。

4、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现状 【摘要】企业的资金运动的起点就是筹集资金,在经济的飞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多种筹资方式,这些筹资的方式不仅仅让很多大的企业迅速的发展,而且很多小型企。

5、 跨境融资租赁形式与问题分析 【摘要】跨境融资租赁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对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在深入分析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融资形式的基础上,对我国融资行业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