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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论文范文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决策制度优劣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公司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3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决策制度优劣分析是关于公司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公司法司法解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我国《公司法》是在解读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制定的,该法的颁布距今已有20多年,推行之后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的新《公司法》可以很好地解决当今企业面临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也存在很多不足.本文就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决策制度的突破和新《公司法》的不足之处进行阐述.

关键词 新《公司法》 公司治理 决策制度

一、前言

《公司法》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我国境内公司设立的合理性,根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进行经济活动.《公司法》的适用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对其他的公司形式并没有进行规定,并且在规模注册资金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其特点也均不相同,这都是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在法律范围内合法经营.《公司法》自颁布推行之后也在根据经济的变化进行调整,形成了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弥补了“旧法”的一些缺失,在公司治理决策制度方面有重大的突破,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就新《公司法》的突破与不足进行分析.

二、新《公司法》概述

我国的《公司法》是在1993年提出,推行之后进行了多次修订.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公司法》在实践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都已经解决.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218条规定.新《公司法》与“旧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公司治理决策制度的突破.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决策制度的突破

(一)监事会

新《公司法》对监事会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一方面就是对监督职权的扩充.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具有弹劾权、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和主持权、提案权、诉权,改革后监事会监督的内容增多.另一方面监督手段强化.新《公司法》规定,若是监事会发现公司的经营情况异常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调查,而且不需要董事长或是总经理签字.此外,新《公司法》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1]

(二)董事会

董事会在公司发展中有重要的地位,其连接着股东大会和经理层.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开展和主持工作也进行了规定,董事会一般是由董事长负责,若是公司处于特殊时期,没有董事长,可以由副董事长负责,若是没有副董事长就需要董事推选.新《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若是与企业有关联,需要有半数的与企业无关联的董事决定,出席人数不足三人则不能决定,应上交到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2]

(三)股东大会

新《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等也进行规定,完善了股东大会的相关制度.新《公司法》第43条规定中对股东会议的决策由股东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权的行使,但是公司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其他的规定.公司可以制定适合自身的章程,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投票的方式进行制定.而且为了避免董事不作为,新《公司法》在第40条第2款中作出规定,若是具有1/10的股东、1/3的董事或是监事会都可以提议会议的召开,他们都有权利召开会议.新《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召开具有两点突破:第一,股东大会表决权比例的降低.新《公司法》将股东的表决权降低,由原来的1/4降到现在的1/10.第二,提议权性质的改变.新《公司法》增加了对董事会召开的强制性要求.这实际上是对董事会召开会议权利的剥夺.只要股东的请求合理,董事会就必须召开董事会.[3]

四、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决策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民主决策计数单一

新《公司法》对于民主表决的形式和方式上都比较单一,没有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计数方式的不同会影响决策,这其中就存在漏洞.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在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有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公司的重大事件或是成立分公司、解散公司、推出新的章程等都需要公司有2/3以上的股东同意.[4]但是在这项规定中有一个巨大的漏洞,其反射出很多问题,主要为:第一,在这项规定中并没有对参与股东大会的人员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出席会议的人员并没有硬性规定,那么若是股东大会参与的人数很少,有股东未到场,那么就由这几个人员进行表决,其他股东的想法和决议也就不考虑,这样的决定并不公正,也没有太大的意义.第二,在会议中有人中途退会,那么在总表决数中需不需要计算这个股东,这对表决的最终结果也有影响.第三,当有股东放弃自己的表决权,这种情况的计数方式也有很多.传统法律将弃票作为反对票处理,这样实际上忽视了弃票的意义.在总票数中,是否需要计算弃票,这些在新《公司法》中都没有规定.新《公司法》对民主表决计数规则的考虑并不全面、漏洞太多,这也会影响企业的决策和发展.[5]

(二)民主决策条款的强制性

新《公司法》中民主决策的强制性比较强,对董事会的召开有一些硬性的规定:第一,新《公司法》第102条对股东的提案权进行规定,要求临时会议的召开需要股份在3%以上或是合股份在3%以上的股东才能召开会议,并将议案体将给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裁决.[6]第二,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是持股10%以上的股東的权利.新《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需要董事长负责,若是企业暂时没有董事长可以由副董事长决定,若是企业的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可以由股东们推选一名股东主持工作.监事会也可以召集会议,若是无法支持,可以由持股90日以上的单独或是合计具有10%股份的股东召开会议.但是这些规定并不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现代的企业中存在股权分布不均的问题,即股权结构并不合理,这样民主决策就更加难以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东的权利,限制了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决策的权利.为了保证民主决策的启动,公司的章程应该适当地调整,促进民主决策的启动和实施.[7]

(三)民主决策僵局导致公司决策功能失灵

总结:本文关于公司法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新媒体其公司治理作用探析 摘要:近年来微博、博客、微信等新媒体在监督企业违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加强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作用广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在阐述新媒体内涵的基。

2、 论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和谐制度 摘 要: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两种不同手段的管理制度,其中,公司治理主要侧重于公司的经济管理,而企业党建主要侧重于企业的政治管理,都。

3、 新公司法之注册资本制度改革 摘 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司法》的修改背景,随后详述了其中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如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验资程序。之。

4、 新公司法中资本制度改革之我见 摘要:新《公司法》主要针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问题,涉及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取消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二是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了货币。

5、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选择再造 摘要:本文分析了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的董事会治理模式和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治理模式,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花瓶独立董事和形式监事会等问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