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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板论文范文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法律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三板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8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法律制度是关于本文可作为三板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三板股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定向发行是新三板挂牌公司行之有效的融资方式之一.为了使身为重要市场主体的挂牌公司更全面的理解这一法律制度并能在融资过程中选择最符合自身情况的融资方案,本文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法律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及具体性规定两方面入手,介绍了这一较为新兴的法律制度.即说明了该法律制度的法源和效力范围等原则性问题,又介绍了定向发行的具体流程等细化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明确概念范围及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这一融资行为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新三板挂牌公司;融资渠道;定向发行;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057-03

经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会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时至今日,中小企业已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从产值上和税收方面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着不容忽视的力量.然而,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的困难问题却一直困扰着我国中小企业.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多种不同措施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之困,其中包括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体系.本文着重讨论的新三板市场正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发展问题、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新三板市场是业界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6月,全国已有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11263家.同年,全国股转公司针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融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结果显示绝大部分的挂牌公司有强烈的融资需求,虽然在新三板挂牌后,大部分公司的融资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仍然存在着融资形式单一等明显的不足.可见,中小企业无论是在挂牌前还是挂牌后都有融资方面的压力.造成融资困难的原因有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和国家宏观政策对大型企业的倾向,但也有来至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例如,中小企业因为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导致投资风险较大、部份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抵押物和担保物,甚至有的企业对融资方式及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尽了解,等等.尤其是在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今天,缺乏对融资法律制度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将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然而,涉及新三板融资渠道的法律制度又是一个较新的,处于不断变动中,不易从整体上进行详尽的把握.为了帮助市场主体更清晰的理解相关融资制度,本文选取该类企业最常使用的融资方式——定向发行,从该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和具体规定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一、新三板定向发行法律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本文从新三板定向发行的概念定义及法源两方面介绍该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明晰上述两方面的内容由助于理解本文讨论的新三板定向发行的制度范围和渊源.

(一)新三板定向发行的定义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3.1条之规定,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它是新三板重要的融资工具.根据数据显示,在2013年底,新三板市场首次扩容之前,以定向发行方式或增发方式融资的公司较少.首次扩容后,随着挂牌公司数量的增加及参和者对定向发行制度了解的不断深入,实现定向增发的公司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正在逐年升高.截止2016年底,已有1458家企业成功实现了定向增发,累计募集资金超过3000亿元.①可见,时至今日,定向发行俨然成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融资的主要途径之一.

在介绍具体法律制度之前,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根据证券法的法理及相关法律规定②,证券的发行分为初次发行和“增发”.然而,在具体涉及新三板领域的法律文件中并未区分“定向发行”和“定向增发”,而是统一使用前一概念.本文中在介绍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也沿袭了法律文件的模式,采用“定向发行”这一概念.但本文介绍的法律制度同样也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再发行的情况.

(二)新三板定向发行制度的法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它是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之一,包含着诸多含义,如法的理论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本质渊源以及法的效力渊源.文本只取“法的效力渊源”这个方面,用以说明规范新三板定向发行制度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和效力等级.根据法的渊源理论,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等效力登记不同的法律文件.具体到新三板定向发行制度,主要的法律渊源包括法律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行政法规层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部门规章层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等.上述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尽相同,因而,各文件的效力等级也不相同.在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问题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不得和《宪法》相冲突;《暂行办法》、《业务规则》等部门规章又不能和法律相冲突.另一方面,当下位法未规定明确的法律制度时,参见上位法的规定.即《暂行办法》、《业务规则》等部门规章未就新三板公司的定向发行作出規定时,发行中的各主体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上位法的相应规定或原则性规定.

和此同时,上述各法律文件侧重规制的内容也各有不同,共同组成了完善的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法律制度.其中,《公司法》明确了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的主要法律制度,例如定向发行之前必经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程序的法律制度.《证券法》规范了证券发行、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监管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上述制度同时适用于主版和新三板市场.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并于2013年12月26日修改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从监管范围和监管体制方面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进行了设置.同时,调整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发行、定向发行等多项法律制度.对现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进行调整的部门规章还有证监会于2013年1月18日通过的《业务规则》.以上列举的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法律制度.同时,上述法律文件也规范了新三板企业的其它融资方式.

总结:该文是关于三板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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