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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论文范文 电信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规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6

电信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是关于本文可作为规制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律规制的定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2011年我国电信联通引发互联网接入市场涉嫌垄断的热议,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次针对大型公用企业实施的反垄断调查问题,其结果将直接对垄断性公用企业的反垄断产生深远影响.电信业互联网接入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分析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但其核心要素在于对电信联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应对电信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采取具体合理的规制措施,以消除互联网接入市场的反竞争行为.

关键词:电信业;互联网接入市场;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2.29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3-0132-006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4月,发改委向中国电信、联通下达了调查通知,6月通报调查结果,认定两公司涉嫌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拟进行处罚.11月9日,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披露了反垄断调查情况,认为已基本查明这两家公司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共占有2/3以上的市场份额,肯定具有支配地位,它们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对手给出高价,对非竞争对手给出低价,涉嫌存在价格歧视.[1]发改委此次调查主要针对的是两公司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专线接入市场上是否存在垄断问题,以及网间结算和互联互通问题,经过案审如若事实成立、定性准确,则可能对它们进行反垄断处罚,处罚大概在1%-10%的罚款范围内.[2] 此案在央视新闻播出后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电信联通在互联网宽带接入市场上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如若构成垄断行为,将构成何种垄断?它们涉嫌的垄断行为到底该不该罚?目前主要有两种基本观点:以普通民众为代表的一方认为,电信联通的行为已构成垄断,应严厉处罚;以电信联通为代表的一方认为,它们的行为具有天然垄断性,反垄断法对其适用除外,不应给予处罚.发改委披露的电信联通涉嫌垄断问题,恰是电信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形式.从长远来看,它不利于电信业的创新发展,终究会损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福利.

二、电信业互联网接入市场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

判断电信、联通在互联网接入市场是否具有市场优势地位,需界定互联网接入的相关市场,包括电信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的界定;还需从相关市场的界定中确定电信、联通的市场势力和市场竞争条件.若不明确互联网接入市场范围,则难以确定其市场支配地位.

(一)互联网接入相关市场的界定

界定互联网接入的相关市场、确定相应市场份额是确认电信、联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前提.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关产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区域范围,其具体包括相关产品或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等.相关产品或服务市场,即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目的及其特性等一系列因素所组成的可相互替代的一组或一类产品或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指相关经营者供给或消费者购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地域范围,且该地域内的外部竞争条件基本相当.所谓相关时间市场,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开展产品或服务竞争所需的时间界限.对互联网接入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主要围绕着相关服务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这两个基点展开,尽管对互联网接入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而缺乏法律上的规定,但相关市场界定的技术考量也能体现出一定的政策性和对反垄断法适用的宽严程度.

中国电信作为我国最大的宽带接入运营商及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提供商,其对电信业发展影响巨大.发改委主要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专线接入市场是否存有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要界定相关市场,分析其相关产品市场并非易事.据相关介绍,ISP接入市场和有线宽带接入市场是两个不同的相关市场,ISP接入市场只占有线宽带接入市场很小的一部分.[3] 电信、联通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中引发的垄断问题,对其相关产品市场的分析、认定还存有较大困难.其相关产品市场到底是互联网接入市场,还是宽带接入市场和网间结算市场,或是其他产品市场呢?界定互联网接入相关市场仍离不开标准方法SSNIP测试法,即应考虑一个数额不大的、非暂时性的且非常重要的涨价标准.在电信联通互联网接入的相关市场认定过程中存有大量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难题,因此,其相关产品市场的认定应引入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经济学等相关因素的分析.看一个产品性能的提高能否导致其被另外的产品替代,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即使产品基于两个相互排斥的技术也应该被界定成一个相关产品市场,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界定不仅应以品质代替价格的方法进行测试,更应把技术作为相关市场界定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二)互联网接入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nt Position),是指经营者能影响、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在相关市场内能控制产品数量、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从而在相关市场上形成控制力或垄断力的优势地位.[4] 网络经济中,电信业处于强势状态,其他竞争者、用户及终端消费者对电信网路产品具有相当程度的依赖性.电信业具有独立的行动能力,能在相关市场中妨碍有效竞争,拥有限制竞争能力或地位是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特征,而非仅指技术、资金及规模等优势.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中,除和电信联通等具有优势地位的公司进行交易外,还没有更具效率、可供选择的交易对象,说明两公司在此市场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但此过程的认定需大量证据来辅佐.判断、证明电信业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界定相关市场对其竞争产生影响外,还需证明电信业在该市场上持续拥有较高市场占有率,以及证明其不存在其他实际或潜在的竞争者形成对其市场优势地位的影响.从《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具体考虑相关因素,可知我国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是基本完善的,完全能适用于电信业互联网接入市场的分析.

电信业在互联网市场中是否具有控制力,主要考虑其在一定时期内能否拥有将有利可图的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之上的能力.若它在接入市场中具有显著控制力,则会把消费者、用户或其他竞争者的福利转移到具体电信产业部门,产业部门提高或维持价格增长不必然会失去其因未禁止提高或维持价格增长时的相应市场销售额的能力.也就是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信经营者即使把价格抬高到供应成本之上,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无其他竞争者能拥有把用户、消费者或其他运营商拉走的能力.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标准具有多元化,认定电信联通在互联网接入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也是多元的.其中最重要的标准要素包括三类:其一,是市场结构标准.评估电信业互联网接入市场经济力量的首要考虑因素是市场份额,从静态市场结构来看,主要是电信业互联网接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占有率,市场占有率是测定其在该市场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最直接方法.从动态市场结构来看,主要考量其他因素对互联网接入市场的影响,特别是其他网络运营商进入此市场的难易程度或市场壁垒的大小.互联网接入市场的壁垒由多种因素组成,取决于政府对电信业的管制政策、法律对它的支持程度、其自身的运营能力或技术要素等.[5]其二,是市场行为标准.根据电信经营者自身市场行为来判定其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此标准的权衡和运用需考虑两个因素:电信经营者独自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如搭售、维持转售价格、价格歧视等;电信经营者影响市场竞争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能力.实践中,电信经营者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具体标准难以把握.其三,是市场绩效标准.根据电信经营者绩效来判断其是处于竞争状态还是处于市场优势地位.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电信经营者既是市场的生产营销者,又是行业规章、政策的制定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电信经营者不仅能影响市场价格,还能实施对整个互联网市场的操控,从而获得较好的市场绩效.电信业互联网接入市场的经济绩效不易评估,特别是证据的调取有重重困难,难以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因此,电信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标准、市场绩效标准难以单独作为确定其在互联网接入领域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依据,市场结构标准常得以优先适用.我国通信业已形成了实力和规模相接近、拥有全国性网络资源的三家电信经营者,其中电信、联通在宽带接入领域的市场份额合计超过了2/3,这两者在市场上占据着垄断地位无可争辩,但要判断它们是否行使垄断行为,关键在于应找到确凿的事实和证据来判定是否滥用市场地位.

总结:该文是关于规制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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