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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论文范文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未成年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4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关于本文可作为未成年人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未满14岁可以随意杀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目前,我国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尤其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如今已经成为社会密切关注的话题.但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不够全面,存在许多弊端,妨碍了相关法律的实施,不能有效的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完善制度

我国刑法明确表示,年龄处于14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做出的触犯法律的行为应该受到刑法惩处.但同时,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不成熟,在对他们依法处理时,又不可与成年人犯罪相提并论,所以,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现状

第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不执行死刑.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都不够成熟,很容易冲动而犯罪,而且未成年人年龄小,思想上容易接受正确的引导,可塑性强,不执行死刑可以保留他们重返社会的权利,给予他们接受教育和改造的机会.第二是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不同.我国刑罚制度适用于14到18岁的未成年人,其中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需要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满14岁不满16岁的只对故意杀人等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三是对未成年人处罚时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以及悔罪表现等方面,量刑时酌情处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积极的预防和惩治未成年犯罪.第四是刑罚执行时缓刑的适用范围较广,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情节较轻、有悔过变现的应予缓刑处理.另外,刑法表示对于某些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更可免于刑事处罚,而且在减刑和假释时相比较于成年人犯罪也可适当放宽.

二、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刑法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的保护精神,但整体而言,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缺陷.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种类不健全.未成年人犯罪不执行死刑(包括死缓)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但犯罪的行为种类繁多,有些并没有具体的相应法律可做根据来处以刑罚.比如,我国社会上对是否能对触犯相应法律的未成年人处以剥夺政治权利、无期徒刑、罚金刑等处罚仍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特殊性在刑法中体现的不够充分.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相比较于成年人刑罚存在差别,但是只表现在原则上,没有突出其特殊性,司法机构在遇到具体的案件量刑时往往难以拿捏.比如,我国关于减刑以及假释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没有针对未成年人做出相应的特别规定.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秉承的原则可操作性低且不够科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时多按照“必轻或必减”、“从宽处罚”的原则,但在形形色色的案件中往往存在着不同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的一味从轻处理,而且具体哪些情况满足从宽处理的条件以及宽到何种程度合适都难以确定.另外,随着如今未成年人早熟现象的越来越严重,犯罪年龄(14周岁)起点过高,有一些生理上和心理上都与成年人相差无异的未成年人,虽然犯罪情节残忍恶劣,但利用刑法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成了漏网之鱼,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三、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刑罚制度

(一)修改量刑原则.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秉承的原则是“从宽处罚”以及未成年人不执行死刑,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给犯过罪的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未成年人思想不够成熟,容易被坏的思想影响,在自己不自觉的情况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接受教育后能重新走上社会.但现实中往往存在着许多特殊的情况,某些心智早熟的“伪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救的危害,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司法机构在量刑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出发,思虑周全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1]

(二)区别处理惩罚.我国的未成年刑罚制度还需要在更多的方面与成年人刑法区别开来,我国暂时还没有单独的未成年人刑法,除了刑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到了模糊的原则性规定,其余的刑罚制度都是遵循成年人刑法.未成人生理上和心理上都不够成熟,不能够和成年人相提并论,自然也就不适宜几乎没有任何区别的刑罚制度.因此,我国应该将未成年的刑罚制度与成年人刑法区别对待,这样才能更好的预防和惩处未成年人犯罪.

(三)明确适用种类.我国现有的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处以无期、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这给司法机构判决时增加了很大的难度,所以未成年人刑罚适用的种类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1.未成年人是否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以及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应该秉承“从宽”的惩罚原则,无期徒刑虽然没有死刑情节严重,但对生理和心理都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处以无期徒刑必然过重,与未成年人刑罚原则不符.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刑法只是表明未成年人不得执行死刑并没有明文指出不得判处无期徒刑,有些犯罪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未成年犯罪者,应该依法适用无期徒刑,才能彰显刑法的严肃性.上述两种观点都各有道理,不能武断的判断哪个对哪个错,我国刑法一日不明确表示,未成年人到底应不应该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也必然会继续争论下去.

2.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刑罚.触犯某些法律的成年人依法缴纳相应额度的罚金(严重的没收财产)是一种较普遍的刑罚方式,这种方法可执行性高,适用范围广,但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能够处以罚金刑却还没有达成共识.有人认为既然刑法中没有明确指出罚金刑只适用于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在触犯相应法律时也需要交纳罚金,没有缴纳能力的由合法的监护人代缴.另一种声音则持反对意见,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收入,大多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对他们判处罚金刑必然有监护人代缴,这无疑是一种刑法上的“株连”,与我国刑法的初衷相悖,并不科学.而且在我国,未成年人独立意识较差,几乎没有工作经验,也就没有财产基础,罚金刑是在犯罪者具备缴纳罚金能力的前提下执行的,即使由监护人代缴,也必然造成一个逼迫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恶性循环.笔者也较为赞同后者.

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者是否能够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2]在我国,刑法中也没有提及未成年人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只有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才能够行使其政治权利,未成年人剥夺政治权利与否并没有特别大的讨论意义.

(四)增加非刑罚处罚.当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对他人和社会危害小时,考虑到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可以放弃刑罚而采用相应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以起到教育改过的作用.我国刑法中提到的非刑罚处罚有五种: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3]这些方式都过于单一,实施效果较差,可以更多的借鉴发达国家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比如社区服务等,让未成年人在不被剥夺自由的环境中,通过无偿劳动,亲身感受的自己因为犯罪所要承受的痛苦,并借由将这些犯过错的未成年人借此融入到有“正能量”的社会团体中,能起到更好的教育、惩罚和挽救的作用.目前,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发展的还远远不够,实践显示这种方法往往能更有效的教育未成年犯罪者,让他们更早的返回社会.

[参考文献]

[1]刘宇燕.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完善[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2]李志锦.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完善的思考[D].新疆大学,2013.

[3]张子昕. 未成年犯的刑事处罚方法研究[D].扬州大学,2014.

(作者单位: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总结:该文是关于未成年人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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