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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在问题论文范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问题与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存在问题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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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受国家法律和土地产权制度制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集体决策机制、土地机制、收益分配机制、供后监管机制不健全,抵押融资、农村规划、土地征收、土地整治配套改革滞后.成都市在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借鉴成都市经验,从优化制度环境、健全内部机制、完善配套改革三方面构建政策体系.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地改革;土地政策;成都市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2-0043-05

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长期以来,政府主导的“征地—卖地”土地利用模式支撑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但城乡市场分割、要素流动不畅导致土地扭曲,诱发政府征地冲动、寻租行为猖獗,引致城市增长失控、耕地面积减少,农民财产权益受损、社会矛盾激发等,现行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08年以来,成都市开展了新一轮以“还权赋能”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城乡社会配套改革,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流转,改革进程走在全国前列,并形成了“成都模式”.系统探究成都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不仅有助于规范成都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践操作,而且可为全国性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政策制定储备经验.

近年来,学界研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主要观点认为,制度环境变化引致的外部利润、社会经济发展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客观要求、城市化推进对土地发展权保障等都对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有着理论和现实需求,直接入市将面临农民失地、收益分配不公、耕地非农化等风险;各地探索实践中主要形成了“就地流转”“异地流转”“就地+异地流转”等不同模式,不同模式绩效大小取决于流转系统外部环境、内部治理结构和土地产权结构;通过重构产权体系,完善法律制度、权益分配制度、配套制度,优化外部环境等能有效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从既有研究来看,学界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研究成果颇丰,但具体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研究较少,研究内容偏理论化、可操作性不强,地方实践经验不足且零碎化,难以上升到政策层面,无法满足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成都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积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本文将以成都市为例,剖析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限制等问题,创造性地提出推进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体系.

二、成都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现状

成都市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逐步形成了以确权颁证为基础、土地综合整治为载体、农村产权交易所为平台的流转体系,在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初步成效.

1.呈现出流转数量增长且主体多元化态势

截至2014年年底,成都市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所成交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共96宗,成交面积2166.66亩.其中,2008—2014年,每年成交的宗地数量分别为3宗、22宗、9宗、11宗、11宗、19宗、25宗,总体呈现增长趋势.从流转主体来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出主体除传统村委会外,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村民议事会主导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逐步成为市场主体;流入主体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拓展到地方政府、城乡居民以及企业法人等,多元化趋势明显.

2.流转方式以出让为主且多为商业用途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数据显示,成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出让流转的宗地占比98%,其中,挂牌出让的宗地占比83.4%,协议出让的宗地占比14.6%;出租或入股流转的宗地占比2%,流转方式以出让为主.同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后多为商业用途,成交宗地86.4%为商业用地,主要用于发展休闲观光旅游、乡村酒店、养老等产业,4.2%为工业用地,9.4%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其他用途.

3.流转区域间差距较大

整体来看,成都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平均成交为35.86万元/亩.单宗地块中,崇州市崇阳镇罗墩村一块宗地成交单价188万元/亩,为成都市最高;金堂县官仓镇柿子树村乡村酒店项目成交价18万元/亩,为成都市最低.从各圈层来看,一圈层的宗地平均成交85万元/亩,为各圈层最高;二圈层的宗地平均成交37.22万元/亩,为一圈层的43.8%;三圈层的宗地平均成交25.96万元/亩,为一圈层的31%,流转区域间差距较大.

4.流转收益大部分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成都市相关政策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初次流转,土地收益大部分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流转价款之外,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以成交价为依据向县级政府缴纳10%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配套费与2%的耕地保护金,集体内部收益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讨论决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收益,若受让人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由受让人所有,政府不参与再次流转收益分配.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入,地方政府难以突破的制度限制和政策不规范、缺乏系统性等非制度约束,将阻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顺畅入市.

1.宏观法律制度制约

第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受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分别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而《物权法》第151条、《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第6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等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在乡镇企业兼并、破产等情形下可依法流转,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须征为国有后才能有偿出让.可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规定与国家法律冲突.但鉴于国家政策性文件效力有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依然受到国家法律限制.

总结:这篇存在问题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广州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成住宅楼盘按违建查处 据1月27日信息时报:近日,《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正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其中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 前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针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

3、 城镇化建设下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问题与其措施 摘要: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合理利用好集体建设用地。与此同时,为更好的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能够有秩序的开展,要在城镇化建设的基础。

4、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 [摘 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探索和研究一直在不断的深入,从概念的明晰到法律规定的逐步跟进为“农地入市”提供了理论支撑,从2015年。

5、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领域职务犯罪防治分析 集体建设用地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有助于逐步破除土地管理的城乡二元制结构,显著释放集体资产价值空间,赋予集体经济成员更多的财产性权利,促。

6、 城镇住宅投资对城市建设用地扩张影响区域异质性 摘要:城镇住宅投资影响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张是一个共识,但对该命题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支持还较为有限。文章基于31个省(市、自治区)2003年-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