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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论文范文 论民法中推定规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民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3

论民法中推定规范是关于本文可作为民法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民法通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内容摘 要:民法中推定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在推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明基础事实(通常情况下证明难度低于直接证明),进而在法律上获得对推定事实的确认.推定事实本身或推定事实与其他已证事实的组合能够引起一定法效的发生,在一个推定规范中,基础事实必须是该法效要件事实以外的事实.推定规范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创设了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推定的构造是以多元价值取向为基础的.推定规范的法律效果体现在对推定事实确认的强制性与可反驳性,它是一种特殊的证明责任规范,属于民事实体法的范畴.

关键词:民法规范推定基础事实推定事实证明责任

引言:研究现状

在我国学界,对推定规范的研究在诉讼法领域和民法领域体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在诉讼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既往的研究中,推定受到了极大的重视.然而,由于其本身的理论难度,〔1 〕尽管从诉讼法角度对推定的论述已有很多,〔2 〕有关这一问题的观点仍是繁杂而混乱的,甚至未能形成最基本的理论共识.“没有哪个学说会像推定这样混乱等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德国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教授于20世纪初即指出这一点.〔3 〕时至今日,百年过去,该论断依然适用.〔4 〕而司法实践也在为推定理论的混乱推波助澜,由于推定法效的发生意味着降低证明要求,因此,诉讼中往往会产生一种运用推定的天然冲动,以至于各种形式、各种内容的“推定”在实践中喷涌而出.毋宁说,推定仅仅是一个标签,法院、立法机关和评论者们都把操作证明过程的不同方法附着在上面.〔5 〕此外,诉讼法领域内的研究通常侧重于推定的诉讼运行机制与法律效果,由于缺乏对民法实体规范及其法效构成要件的准确认识和深入分析,导致这些研究往往缺乏实证法基础,也缺乏对民法中推定规范的系统识别与整理.

在民法既往的研究中,则较少有涉及推定规范的专门论述,即使是对民法规范进行的专门研究亦然.〔6 〕然而,对任何民事法律规定而言,诉讼程序是保证其得以落实的终极机制.在诉讼中,对法律上事实的认定如果失之毫厘,对法律规范的适用,以及对当事人实体利益的分配往往就差之千里.在事实状态不明的情况下,裁判者首先需要依靠证明责任规范来认定事实,才能够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可以说,证明责任规范是连接事实与法律的桥梁.推定规范作为证明责任规范中的一种特殊且重要的类型,也是民法中实体规范的一种,〔7 〕却长期游离于民法学者的研究视野以外,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民法学界理应重视对推定规范的研究,立法中对推定规范的妥当配置,以及司法中对推定规范的准确识别和正确解释,都应当成为民法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此外,在民法理论的相关表述中,大量存在着将生活意义上的推定与规范意义上的推定相混淆的情况.比如,一些通常被认为是表达出了过错推定规则、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法律条文,是否符合规范意义上的推定的构成要件,均值得深入探讨.

民法中的推定规范是一个跨越民法与诉讼法的研究课题,需要同时兼顾这两个领域的知识系统.同时,在学术研究中不能以自己的价值取向代替客观规律,更不能仅仅是为了维护预设条件下的所谓理论体系的自我圆满而进行一些牵强附会的工作.因此,对民法中推定规范的研究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一是体系强制,即要抓住推定规范的主要特征,使其在形式上应当与其它规范有明确的边界,不存在重复规范领域,保证制度之间的协调性,维持整个法律体系的逻辑性;二是价值存储,即对推定规范的界定应当体现其特有的价值,能够凝聚人们在此问题上的价值共识,并为后来者实现该特定价值提供便利.

一、推定规范的构成要素

民法中的推定规范在形式上表现为藉由证明基础事实而推断未知事实(推定事实)的规则,而从推定规范的具体适用来看,至少就其外观而言也是如此.因此,推定规范应当包含两个基本的构成要素:一个是基础事实;另一个是推定事实.其中,推定事实是一个未知的待证事实,也是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对它负有证明责任,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要提出证据直接证明该事实,在证明困难导致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必须承担败诉风险.但如果存在推定规范,当事人就可以通过证明基础事实(通常情况下证明难度低于直接证明),进而在法律上获得对推定事实的确认.这两个构成要素基本上通过观察的方法便可知悉,在所有学术论著中对推定规范的描述几乎都跳不出这个圈.但在具体对推定规范进行识别的过程中,就是这么两个简单的要素,还是出现了众多的问题.可见看似简单的地方,往往布满了陷阱.

(一)基础事实

推定规范并没有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和分配方向,质言之,它的效果只是提供给了被课以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另一个(可能更容易实现的)证明主题,即基础事实.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证明基础事实,来获得对推定事实的确认.因此,一个推定规范中必须存在有基础事实这一要素,而不存在基础事实的无条件的推定在理论上则被称为表见推定.〔8 〕正如表见代理不是正常意义上的代理,表见证明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证明一样,表见推定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推定,尽管有时它把自己伪装成一个推定.表见推定的作用实质上就是将证明责任指配给一方当事人,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则是证明义务的免除.〔9 〕比如《法国民法典》第2274条:“善意,始终得推定之,认为他人系恶意者,应负举证责任.”《日本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占有人,可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平稳且公然地占有之人.”这两个法律条文中虽然都使用了“推定”的字眼,但无论是前者中的“善意”,还是后者中占有人的“所有的意思”、“善意、平稳且公然”这些事实,都是未经任何证明而无条件被认定,并把证明责任直接分配给了反对该事实的当事人.很明显,表见推定的本质就是一个普通的证明责任规范,而不是推定规范.

此外,还有解释规范.法律行为解释规范的作用就是对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欠缺或瑕疵通过解释进行弥补.解释规范也不符合推定规范在基础事实方面的要求,因为基础事实的缺乏正是解释规范适用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有欠缺意思表示时才有解释规范适用的余地.当然,解释规范中也包含意思表示,但是该意思表示不是基础事实,因为它的内容本身需要由解释规范来确定,它更类似于推定事实.所以,如果以推定的结构来作比喻,通过解释规范相当于直接获取了推定事实,而基础事实则根本不存在.比如《日本民法典》第136条第1款:“期限,推定为为债务人利益而定.”该条款规定在第五章“法律行为”的第五节“条件及期限”中,其效果是,对于一项法律行为(如合同)进行解释时,如果对其中约定的期限有复数的解释可能时,应当以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为准.第420条第3款:“违约金推定为赔偿额度的预定.”该条是关于“赔偿额的预定”的条文,根据该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就债务的不履行预定损害赔偿的额度.因此第3款的效果就是,如果一个合同中没有预定赔偿额度,但是却约定了违约金,则将该违约金的数额解释为预定的赔偿额度.类似这样的条文中,都看不到需要当事人证明的基础事实,它们实际上是解释规范,而非推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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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论刑法中的推定承诺 [摘要] 推定承诺作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已为各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所普遍接受。但因其与被害人承诺、紧急避险的相似性,使得学者们对其性质、正当化依据。

2、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性 摘 要:虽然从性质上来看民法与行政法各自都有自己的特点,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者一定的共同之处,所以,当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出现了一些法律性质的漏洞时,。

3、 民法总则使命其应规范之内涵 摘要:所有现代欧陆民法法典,不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抑或是继承两民法典之法典以及参考两民法典之法典,均设有民法总则之规定。中国最近有制定民。

4、 论无罪推定含义和刑事诉讼法完善 摘要:无罪推定在证据法和诉讼法这两个方面上有其不同的含义,但实质上是相同的,在证据法上,无罪推定侧重点在于将证明责任分配于控诉方;在诉讼法上,无。

5、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分析 摘 要 民法和行政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两者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但是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行政法中存在漏洞,无法解决案件纠纷时,就可以通。

6、 事实推定走向表见证明 摘要:无论是概念界定还是司法实践,事实推定在各国均引发了长期的争议乃至质疑。从实践状况看,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的模式可分为间接证明和表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