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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国时期论文范文 民国时期妇女离婚的不自由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民国时期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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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国时期,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与制度有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离婚被赋予了理论上的自由.但是妇女离婚仍面临种种事实上的不自由.本文以《妇女杂志》为中心,运用文本分析的方法,同时与法律史结合,试图从法律的限制、家庭的羁绊、经济与生活的约束、道德的谴责,说明妇女在离婚中面临的种种不自由.

关键词:《妇女杂志》;民国妇女;离婚;不自由

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中,从来没有“离婚”一说,只有男子对女子的“七去”与“三不去”.这种观念终于在近代有了转变.清末民初,宽松的社会大环境造成的风潮以及传入的西方自由观念,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不管是婚姻的成立与解除,都应该自由和.离婚权不再由男子专属,妇女也可以提出离婚.当时,《妇女杂志》上发表了多篇提倡自由离婚的文章,民国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提倡自由离婚.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律亲属法草案》,再到《民律草案》,它们关于婚姻自由和女性权利的变化有了一个渐进的体现.《大清民律草案》规定了离婚的九大理由,“第一次一体赋予了夫妻对等的离婚权”.[1]《民律亲属法草案》中规定:“夫妻不相和谐,两愿离婚的,得离婚.《民律草案》中离婚法分协议离婚与呈诉离婚,协议离婚说‘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婚者得行离婚’(第一三五九条).[2]民法的“亲属编和继承编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3]在司法层面上也承认了自由离婚.大理院作为当时的最高司法裁判机关,在民国四年上字第844号判例中指出:“婚约成立后经双方合意可以解除”,表明民国政府已经在法律上承认了离婚自由.但是,妇女离婚又面临了法律、家庭、经济和生活、传统道德各个层面的限制,造成妇女离婚事实上的不自由.

一、法律对妇女离婚的限制

虽然民国时期颁布了自由离婚的法律,但其中限制很多.《民律草案》中离婚法分协议离婚与呈诉离婚,呈诉离婚必须一方面犯了以下九款中的一款,才能提出:“1.重婚者;2.妻与人通奸者;3.夫因奸非罪被处刑者;4.彼造故谋杀害自己者;5.夫妇之一造受不堪同居之,或重大之侮辱者;6.妻夫之直系尊属,或重大侮辱者;7.受夫直系尊属之,或重大侮辱者;8.夫妇之一造以恶意遗弃彼造者;9.夫妇之一造逾三年以上生死不明者”.[4]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民法》第四编亲属编关于离婚的规定与《民律草案》如出一辙.在《刑律草案》里也是一样.

细看《民律草案》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第1条,关于重婚,虽然一方面禁止纳妾、重婚,一方面又规定:“娶妾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5]再看第2条和第3条,这两个规定和《刑律草案》如出一辙,即“妻与人奸通,其夫得提起离婚之诉,而夫与人通奸,则除因奸受刑外,其妻不得请求离婚”,[6]这是何等不公平.更为严重的是,在1922年一月十二日的《新闻报》里,载有《法部限制离婚》的新闻——“关于离婚诉讼,除民律草案所设定列举之原因可以解除婚约,关于大理院判例内,示限制之意”.[7]司法部训令各法院说:“对于受理请求离婚之件,务须严加取缔,而对于双方手续非十分完备者,尤不宜照准离异”.[8]“自来每一高等审判厅长上任,他的例行公事中,必有一件是饬令所属司法机关严限离婚”,[9]可以看出,妇女离婚不但不自由,而且不平等.

再看离婚后对子女及财产的法律规定.从子女来看,《民律草案》规定:两愿离婚的,如有子女,应该归父养护,但如不满五岁,则仍须由母抚养,或者养到几岁,再领到父这里来,可由两造自定办法(第一三六六条).呈诉离婚之后,子女的善后办法,与两愿离婚相似.此外,在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民法》第四编亲属编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两愿离婚后关于子女之监护由夫任之但另有规定者从其约定”.[10]这就剥夺了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从财产来看,两愿离婚的,妻不得向夫要求赔偿(第一三六八条).呈请离婚以后,离婚的原因由于妻的(如妻与人通奸等),离婚后,妻也不能向夫要求费用;如果由夫的过失而起,那么夫应该给妻子暂时的生活费用,费用的多少,量夫的财力酌定.这只给了男子一个模糊的要求,妇女真正能拿多少费用不得而知.这些对子女与财产的规定,限制了妇女自由离婚.

二、家庭对妇女离婚的羁绊

妇女离婚的时候,还面对了许多家庭问题.例如离婚对子女的心理打击与教育问题、对娘家人带来的消极影响等.有人认为离婚“会使子女的保育不良”.[11]还有人从生物学的理论来反对离婚,认为“离婚之下的小孩多性质不良,以为不可离婚的根据”.[12]妇女考虑的是孩子跟随了父亲,就要面临后母的,所基于对子女的考虑而不敢提出离婚.

对于给娘家人带来的影响方面,妇女会考虑到离婚会被看作是“败坏门楣”,给娘家人带来深刻的负面影响.当时有一位妇女离婚后,“她的父亲母亲,时常对她长骂.子侄们都待她当个客,仿佛不是他们家里应有的人.”[13]在国外学者的著作里也有这样的描述——“她恳求她的父母允许她离婚,却因为传统道德的理由被指责,认为一个体面的女性应该‘在家从父既嫁从夫’,而且必须以‘三从四德’为生”.[14]妇女离婚不但得不到外界的支持,而且得不到家人的理解.这些家庭方面的难题,也限制了妇女的离婚自由.

三、经济与生活对妇女离婚的约束

在离婚的一切束缚里,常有经济原因,便是“女子自身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15]“生活资料一一都仰着男子的慈悲”.[16]她们没有遗产,又没有职业,生活不得不依赖男子.所以说离婚有两个劲敌——“第一是古时遗传下的礼教等第二就是现时女子经济独立的能力还是薄弱,不得不倚赖母家或丈夫的抉助”.[17]就算妇女想投入职业生活中,也会遇到各种难题.“不平等的补偿问题,产假不足和照顾小孩,在工作场所性骚扰,都是女性工作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18]一经离异,妻子便失去了丈夫的经济给养,而且得不到补偿,必须承担很大的经济压力.当时《妇女杂志》记录一位男子,他的旧夫人烦人去要钱,他说:“我的钱还不够花,哪能再供给旁人呢,叫她先候一候吧.”甚至,有些地方如果是女方主动跟男方提出离婚,竟然还要妻子给丈夫钱.这些经济条件的约束,严重阻碍了妇女自由离婚.

总结:该文是关于民国时期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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