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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国时期论文范文 论民国时期中国出版业价格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民国时期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9

论民国时期中国出版业价格问题是关于民国时期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民国紫砂壶名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对民国时期中国出版业价格问题进行梳理、分析,通过历史研究发现,出版物转售价格维持制度、纸张供给影响出版经济运行、读者对书籍定价的抱怨、出版行业价格战等现象,皆非始自今日,也非现今中国出版界所独有,有些历史甚至对当代中国出版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一些现象和事物对今日出版界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和镜鉴价值.

民国出版史虽然年代跨度不长,但在中国出版史上却是一个十分特殊且重要的历史时期.因为,民国时期的出版业“既和古代传统刻印时期手工作坊式的经营特点有较大差异,也和紧随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出版经济形态存在相当不同,表现出自身阶段的历史特殊性.但历史毕竟是前接后续,无法完全割裂的.且不说民国时期中国 领导的出版事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业的源头;民国出版业积累下来的出版生产力,是新中国成立后各项出版活动开展的重要人力物力基础;就是民国时期市场主导的经营运作方式,亦可成为现代出版企业可资取法的重要历史资源.这样一种历史和现实的对接,使民国出版史的研究多了一层学术之外的现实意义”[1].对民国时期中国出版业价格问题进行研究,同样具有上述现实意义,通过历史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出版物转售价格维持制度、纸张供给影响出版经济运行、读者对书籍定价的抱怨、出版行业价格战等现象,皆非始自今日,也非现今中国出版界所独有,有些历史甚至对当代中国出版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历史上曾经出现的这些现象和事物对今日出版界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和镜鉴价值.

民国时期,大多数商品的价格由商家所属的行业组织——同业公会(如百货业、粮食业等公会)自行掌握,随市场行情变化而定.同业公会一般实行轮值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集同业,交流信息,评定价格,并通知各家机构共同遵守,不得自行变更.中华民国成立之后的最初一段时间内,出版物的具体售价主要由各家出版机构自行确定,后来由于行业组织和政府力量的介入,出版机构在出版物上标识价格更为规范,出版行业协会对不同类别出版物和针对不同购买对象的零售和批发折扣做出详细规定,要求同业遵照执行.当时在图书等出版物销售过程中遵循的基本价格制度是,按同业公会或业务上级颁发的指数乘以出版物上标明的初始价格出售,指数未调整,不能自行其是[2].

行业协会在具体的和价格相关的出版行业活动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这方面,上海书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书业公会”)是中国现代出版史上出版行业组织中的一个典型代表,它比其他地区的书业行业组织成立早、动荡少、成效大、影响深,是各地书业行业组织的“大哥”,在推动出版业价格自律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上海书业同业公会是上海书业经营者自筹组建,获得政府核准,旨在“谋求同业之利益、维护同业之信用”的行业组织.1904年清政府颁布《商会简明章程》,众多行业纷纷建立商会组织,1905年上海书业公所和书业商会分别注册成立.南京国民政府在1929年8月、1930年1月先后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在法律上强调以同业公会作为行业组织的统一名称,1930年7月上海书业公所、上海商民协会书业分会(上海书业商会)、上海新书业公会三个组织合并组成上海书业同业公会,陆费逵、王云五先后出任主席.抗日战争时期,上海书业同业公会处于其发展历程中的低潮、异动期.1942年,日本兴亚院操纵成立上海书业联合会并由其接收上海书业同业公会,同年7月,上海书业联合会改名为上海特别市书业同业公会.抗战胜利之后,上海出版业进入复元时期,1946年1月上海特别市书业同业公会被改组为上海书商业同业公会.1951年,在上海书商业同业公会的基础上成立新的上海书业同业公会.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结束,中国大陆的私营经济逐步消失,同业公会失去了存在的土壤,1958年,上海书业同业公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3].

书业公会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促进了中国近现代出版业的发展,进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教育普及、文化传播.书业公会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制订统一的行业规则,它将行业自律作为矫正营业弊害、维护同业商人利益、塑造商业信誉的重要举措.1936年,书业公会推举商务印书馆等起草行业规则,经讨论通过并呈请教育局审核后决定由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等组成业规实施委员会督促同业执行.这个业规分六章五十五条,其中和价格直接相关的内容有:所有出版物都要一律标明定价;根据各类图书(一般图书、教科书、特价书等)及不同购书对象(读者自购、批发店包括特约店、 分庄、邮局 、贩卖店、书摊等)规定不同的门售和批发折扣;对给予协作分店或单位的优惠条件和回佣(折扣)也做出明确规定,防止会员之间利用售价进行不合理的竞争,伤害其他同业[4].

相较于其他行业协会,出版业的行业自律主要体现在价格自律层面.最初,图书售价由各书店决定,并没有一定的规章.1936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划一图书售价实施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所有书籍,无论大中小学教科书或普通新书古书,应一律标明定价.”如果减价出售,则有如下规定:“同业批发酬劳,由同业公会议定;学校贩卖部或合作社照定价九折;图书馆照定价九折,但同书以二部为限,字典、词典以五部为限;出版者之股东或在职同人照定价九折,但普通书以一部为限,教科书以二部为限;著作人购自著之书照定价七折,其版权共有者不给版税,照定价六折,均以三十部为限.”由教育部通令全国出版者及贩卖书籍者,一律照上开各款规定办理,如有违反者,得由各该地同业公会或任一同业呈请地方官厅为有效之制裁.“根据这个政策文件,书业公会颁布了《上海市书业同业公会划一图书价目实施办法》及《本埠同行批发简章》《外埠同行批发简章》《同业寄售图书简章》《特约经销处契约》《 分庄契约》《独家寄售契约》等一揽子配套实施办法,从1936年7月1日开始实施[5].《上海市书业同业公会划一图书价目实施办法》明确:“本办法定于民国廿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除登报公告同业一体照办外,并呈请教育部暨地方官厅备案,修订时亦同”,“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所有出版图书均须一律印明实价,七月一日以前出版图书应一律加印实价,如一时不及加印,应刊行实价书目,所有加印实价手续必须于廿五年底以前办妥,如届时尚未办妥,即应照版权页上原来价目出售,原来未印明定价者应于同时期内加盖价目戳记,否则不得出售”,书价一旦确定,经营者不得随意增减,这应该就是我们现行的图书固定价格制度的源头[6].1936年国民政府关于划一图书价目的制度,其实质是划定销售折扣,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图书售价,这里所说的图书固定价格制度的本质是出版物的转售价格维持制度.所谓“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简称RPM),又称控制转售价格、纵向价格限制,是指上游企业对下游销售的产品价格保留控制权的一种合约安排.转售价格维持发生在产业的不同层面,不仅涉及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而且涉及生产商之间以及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对市场竞争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总结:这篇民国时期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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