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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生论文范文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派生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5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是关于派生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派生小黄狗项目怎么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由英国最先发展起来,最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扩展到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为解决董事、高管以及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不法侵害,我国2005年《公司法》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成熟的经验,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文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提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与法院审判权的衔接的建议.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法院审判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270-01

作者简介:吴贺旭(1988-),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但是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甚为简陋,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做出任何实质性的突破,这导致我国实践中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方法五花八门.因此,深入探讨股东代表诉讼相关的具体制度安排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含义及特征

(一)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含义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即“竭尽内部救济原则”,是指除豁免情形外,股东必须先履行向公司申请对侵害公司利益者提起诉讼,公司针对该请求做出决定后才可提起派生诉讼的程序.股东在公司于法定期限届满前怠于处理该项请求时,才可以原告身份代位公司提起派生诉讼.

(二)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特征

第一、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是“公司怠于行使诉权”的确定程序.一般情况下,股东派生诉讼不仅具有代位诉讼性也具有代表诉讼性.前者是指原告股东代位公司行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诉权;后者是指原告股东代表和自己地位相同的其他股东提起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的实质原告是公司,在公司未对侵害其权益的行为作出表示之前,法院的司法权力不宜过早介入,因此除特殊豁免情形外,股东以提起派生诉讼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的方式来确认公司的态度,进而判断公司是否怠于行使诉权.只有确认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方可代位公司行使派生诉讼提起权,此时法院也才可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到纠纷中来.

第二、接受股东请求的机关一般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或者监督机关.前置程序设计的法理基础就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尊重,而公司作为独特的一个民事主体,其意思表示是通过公司的权力机关、决策机关作出的,只有他们才可以作为法人意思表示的代言人.因此,股东必须向公司的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或者监督机关提出请求.

第三、在例外情况下,可以豁免前置程序.为了避免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设计陷于僵化,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前置程序的豁免情形.前置程序豁免情形就其本质而言是法律将大部分诉讼的主动权赋予了符合特定条件的公司股东,由其提出是否豁免前置程序.当然,对于是否属于豁免情形还需要法官依据相应的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司法现状及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应先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的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公司对侵害公司利益者提起诉讼.如果请求被拒绝或者三十日内没有收到答复的,股东可以起诉;如果出现紧急情况,经过法定期间再起诉将给公司带来不可恢复的损害时,股东可以免除前置程序直接起诉.

可以看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仅要求一段时间的经过,缺乏一个重要的实质性审查阶段.这样的请求程序只能满足前置程序中的使公司权力机关接管诉讼的功能,其他功能无法实现.对于前置申请免除的规定,我国对申请免除的情形采用了“情况紧急”这一概括性概念,基于我国并不发达的派生诉讼环境,需要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才能形成“类型化”的标准.

三、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及其与法院审判权的衔接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在法定期限届满之后怠于回复的,原告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此时,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进行司法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该案件在性质上是否属于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时间或者情形是否符合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是否适格,原告是否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等.如果经审查发现原告股东符合各项起诉条件,则应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如董事、公司和其他股东等;如果经审查发现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在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出现紧急情况,经过法定期间再起诉将给公司带来难以恢复的损失时,股东可以免除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此时对于“情况紧急”我国法律虽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采用概括性概念作出了原告股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豁免前置程序的规定,但是此处使用了“情况紧急”这一概括性的概念,这就使得我国法院在这个环节要根据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情况紧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情况紧急”可以理解为以下几种情形:首先,将要转移有关财产;其次,将要超过有关权利的除斥期间或者诉讼时效期间;再次,其他紧急情形,如被告有毁灭证据逃避责任之嫌疑时.

[ 参 考 文 献 ]

[1]周剑龙.日本公司法现代化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J].南京大学学报,2006(3).

[2]傅穹,曹理.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滥用防止研究—兼评2005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J].当代法学,2006(2).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派生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构建 【摘要】在股东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股东通过直接诉讼或者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股东派生诉讼的数量很少。

2、 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完善 摘要:股东诉讼制度是公司诉讼制度的重要分支,在司法实践中意义深远,但股东诉讼制度在主体适用范围、管辖权的确立、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

3、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 摘 要: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尤其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

4、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

5、 关于我国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结构 摘 要 劳动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制度在劳动法领域的典型应用,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益诉讼。鉴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社会上存在许多侵犯。

6、 我国劳务派遣争议处理程序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劳务派遣迅速发展,其复杂的法律关系给劳动争议处理带来新的难题,如何能够让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产生劳动争议时及时地采取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