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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论文范文 参和式互联网时代保护和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规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1

参和式互联网时代保护和规制是大学硕士与本科规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规制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媒体有着与传统媒体不同的特点,尤其在参与式互联网中,每个网络用户都是信息的接收者和制造者.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使网络已然成为新时期言论的主要载体.面对喷发的网络言论,各国政府都面临着保护和规制的权衡.如何规制网络言论,在何种程度上进行规制,关系着权利的实现以及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相关权利的保护.本文分析并归纳外国已有的网络规制经验,以为我国的网络言论规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参与式互联网;;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4)05-0076-05

属于精神自由范畴,是最早获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宪政实践和理论发展,仍然在宪法权利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对于个体的精神自由、人格发展以及现代国家宪政秩序的确立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与传统依赖大众媒体不同,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新时期的权利在互联网这种被称作“自媒体”(self-media)的介质中表现出新的特点.互联网服务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通过提供论坛、博客、微博、社交网站等服务使用户可以通过网络自由的交流思想、分享信息、表达见解、发表意见,每个网络用户都是信息的提供者和分享者.这就是参与式互联网,它有着传统大众媒体不具有的去中心性、非稀缺性、高度参与性、匿名性以及低成本等特点\[1\].这些特点给作为公民权利实现义务主体的政府在对权利的保护和规制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通过体来控制内容”\[2\]——这种对依附于大众媒介的言论的规制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网络言论.在网络已经介入我们的消费、工作、娱乐等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今天,它不再是“独立王国”、虚拟空间,而是呈现出与现实生活融为一体的趋势.以适当而有效的方式规制网络言论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课题,本文旨在分析各国已有的成熟的规制方式,以期对我国未来的网络言论规制改革有所裨益.

一、网络言论也应受到全面的保护与合理的规制

美国是最早确立宪法保护的国家,在1791年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了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公民的或出版自由.然而权利的有限性以及在权利体系中价值冲突的永恒存在导致权与名誉权、隐私权、公共安全以及公序良俗始终在矛盾存与发展.美国在1996年颁布了国内第一个对网络这种新媒体进行规制的法案——《通信端正法》(The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简称CDA).该法案是以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网络信息的侵害为目的而限制特定的网络言论发表与传播.根据CDA的规定,故意利用网络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送、或者利用网络在未成年人可能接触到的情况下向其播放,以当时社会一般标准来判定内容上明显属于“”的图像、评论等信息,将被处以刑罚处罚.这个法案在通过后受到广泛的争议,除了被认为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的保护,批评者还认为它将会对媒体近用权产生激冷效应.1996年6月费城的法官在Reno v.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3\],以CDA侵犯公民而判决其违宪.在其后的第二个月,纽约的联邦法院在Reno v.Shea案中以CDA的部分规定过于宽泛而否决了它.1997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上述两个判决的决定,认为CDA违宪,因为它剥夺了父母决定自己孩子可以看什么不可以看什么的权利,而且没有给“明显令人厌恶”一个确切的标准[4].2003年,国会修改了CDA并去掉了关于“不雅”(indecency)的内容.2005年,纽约的联邦法院否决了Nitke v. Gonzales案件对于CDA另一个部分关于“”(obscenity)的规定的违宪挑战,并且2006年获得最高法院的支持.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互联网络和其他形式的网络上运行的新闻、评述、言论及各种信息,如同传统媒介上的各种信息一样受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互联网络和其他类型的传播信息的网络是一种新的“表达媒体”,因此它也应享受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新闻自由,同时受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条款的规范和约束\[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违宪判决的形式宣告网络言论同样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至此,各国政府开始积极探索对于网络言论规制和保护的模式、手段、标准以及界限.

二、以立法规制为基础

通过立法来保护与规制网络言论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以国会立法来具体实现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符合宪政理论的基本要求,具有较强的性,并使政府权力的行使获得了正当性基础.因此,立法规制在各国的规制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以美国为例,美国已经制定的规制互联网的法律多达百种,不同的立法有不同的立法目的.总体来看,这些法律主要从限制不当言论传播、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共安全以及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四个方面来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如《1996年电信法》注重从宏观角度鼓励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媒体的发展,尤其在打破垄断和媒体壁垒,促进市场竞争方面具有基础性立法的价值.在对言论的规制方面,该法限制暴力和内容的传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有以《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1998)为代表的十几部法律,该法律不仅延续了以往法律对版权人经济权利的保护,还详细规定了ISP的责任.9·11事件后,美国通过的《爱国者法》(The Patriot Act)和《国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从国家利益、公共安全角度赋予政府更大的网络监控权.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信息侵害方面,美国通过了《通信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这两个法案是在国会的CDA被最高法院否决之后颁布的,因此国会对防范儿童接触网络信息做了相对之前更宽松的约束.但《儿童在线保护法》在1998年被法院禁令阻止实施,另一个《儿童互联网保护法》也有法律争议,但最高法院在2004年认为它是合宪的.

总结:本文关于规制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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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互联网时代电子图书版权保护 摘 要:互联网时代为电子图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平台,同时也给电子图书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对电子图书的价值进行分析有利于为电子图书版权保护提供支。

3、 互联网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实现机制 摘 要: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实现机制存在着不足,本文立足我国国情,借鉴英美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验。从立法完善、金融监管。

4、 信息时代下自媒体法律规制和 摘 要:自媒体蓬勃发展是在美国“9 11”之后,公民开始通过自媒体来对这场袭击做出表达与关注。当今,自媒体时代来临,人们可以在自媒体自由表达,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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