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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规律论文范文 论司法规律的三重属性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司法规律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6

论司法规律的三重属性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司法规律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司法规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作为社会规律中的一种特殊规律,司法规律具有客观性、主体性和实践性三重基本属性.其中,客观性是指司法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主要表现在司法规律对涉及司法领域的立法权的制约和对适用法律的司法权的拘束两个方面;主体性即司法规律的属人性,它规定司法规律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方式和性质;实践性即司法规律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属性,它决定司法规律的产生方式、作用场域和发展趋向.如果说研究司法规律的客观性意在强调司法规律的不可违反性,探讨司法规律的主体性意在阐明司法规律的可利用性,那么剖析司法规律的实践性则意在揭示司法规律的客观性与主体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机统一性.

关键词:司法规律;客观性;主体性;实践性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2-0048-09

一、引言

在法理上,司法源于社会并以社会为存续的基礎,因此,司法乃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①并伴随社会有机体的发展而逐步演进.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司法规律实际上就是社会规律的一个分支,它必须服从赖以存续的社会的基本规律,并具备社会规律的一般属性.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司法的发展与人类社会的发展一样,都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规律对立法权构成约束,即立法者在制定涉及司法领域的法律时是不自由的,必然受到司法规律的作用,必须反映客观的司法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法的创制过程本质上就是发现司法规律并表达或转译司法规律的过程.二是司法规律对司法权构成约束,即司法权的运行必然受到司法规律的作用.由于法律的介入,司法规律对司法权运行过程的作用本能地转化为法律的刚性作用.在理想状态下,无形的司法规律是借助于有形的法律得以表达并发挥作用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据此,司法发展史本质上是由参与司法的人的一系列活动所构成的,司法规律不过是参与司法的人的活动规律而已.因此,离开作为司法主体的人及其司法活动,就无所谓司法发展史,也就没有司法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规律具有主体性.这种主体性有两层基本意蕴:其一,司法规律是司法过程参与者的活动规律,必须经由人的司法活动才能得到体现.其二,作为主体的人可以在认识司法规律及其相关条件的基础上,通过改造司法规律赖以作用、得以体现的环境和条件,从而改变司法规律的表现形式(如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表现),并影响司法规律发挥作用的方式、程度和范围,或者加速司法规律发挥作用的进程.

如果说司法规律的客观性是一种“属物性”,它规定司法活动的背景和外在尺度,那么司法规律的主体性则是一种“属人性”,它决定司法规律的作用

收稿日期:2017-01-09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大课题“司法规律研究”.

作者简介:江国华,男,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调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武汉430072;E-mail:fxyjgh@wnu.edu.cn).

方式和作用性质(正面作用或负面作用).司法规律的客观性与主体性统一于司法规律的作用过程中.司法规律是以司法实践为作用对象的,因此,司法规律的作用过程本质上就是司法实践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规律的客观性与主体性统一于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实践既构成司法规律的作用对象,又构成司法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场域,并赋予司法规律以实践性.这种实践性有两层基本意蕴:其一,受司法规律支配的司法实践过程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过程.其二,司法实践过程的合目的性受制于其合规律性,即司法目的与司法价值的实现不是取决于司法主体的愿望或价值预设,而是取决于司法目的在何种程度上反映司法规律,唯有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目的才可能得到司法规律的支持并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

综上,作为社会规律体系的一个分支,司法规律具有客观性、主体性和实践性三重属性.研究和缕析司法规律的这三重属性,意在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并最终提升人们利用司法规律的自觉性和有效性.

二、司法规律的客观性

所谓司法规律的客观性,本质上就是司法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发展观,司法产生和演变的过程是一种犹如自然界变迁的辩证发展过程,遵循物质世界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司法规律当然具有客观性.在学理上,这种客观性可以分解为属物性、自在性和不可抗拒性.

1.司法规律的属物性

所谓属物性,顾名思义,指客观物质的内在秉性.在司法哲学上,作为司法规律客观性的一种表现,属物性可以解释为司法规律的存在及其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内在地包含社会性、物质性、他者性或异质性三个基本层面.

(1)社会性.在动态意义上,司法是一项专门适用法律的社会活动.在逻辑关系上,法对于司法具有先在性,即先有法,而后才有司法,司法由法所创造、为法而存在.由于法是特定社会的产物,作为法的适用方式的司法也必然具有社会性.司法的社会性决定了司法规律的社会性.司法规律的社会性有三层要义:其一,司法关系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司法的过程即社会关系的调整过程.由于不同社会关系的内核即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某些相同或相似性(主要表现为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关系存在某些共性),所以司法的构造和作用形式具有某种程度的趋同性.其二,法的本质是社会规范,它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作为法的适用、实现方式,司法的过程既是对社会行为的矫正过程,也是法秩序的型塑过程.由于法具有民族性或国家性,所以司法的过程必然被烙上民族性格或国家意志的痕迹.其三,司法的作用服从于法的作用,而法的作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作用,因此,司法既要服务于政治,执行政治职能,又要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社会职能.

(2)物质性.司法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而社会是一个物质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系统是物质系统的组成部分.归根结底,司法规律不过是物质性司法系统构造、运行、生成规律的总称.司法系统的物质性决定了司法规律的存在和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体而言:其一,司法是一个制度化的有机体,这个有机体具有物质性,司法作为物质性制度据以构造的规律属于物质结构规律的范畴.其二,司法的运行过程具有组织运动的基本属性,而司法组织运动属于社会有机体运动的范畴,具有社会运动的一般属性并遵循社会运动的一般规律.其三,司法的运行过程具有思维运动的属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思维运动是一种与社会运动具有并列地位的运动形式②,属于物质运动的高级形式③,其运行规律具有物质运动规律的一般属性.

总结:此文是一篇司法规律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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