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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海自由论文范文 公海生物资源保护和公海自由的相对化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公海自由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1

公海生物资源保护和公海自由的相对化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公海自由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公海自由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在2014年“南極捕鲸案”中,国际法院在政治经济利益与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点,在既有法律资源中寻找突破口,从举证责任分配、国家颁布特别许可证的权限等方面对捕鲸行为进行了实质性限制.该案是鲸类保护及公海生物资源保护的一个范例.国际法院的判决体现出环保主义倾向,强化了公海自由相对化的趋势.相关理论和国际海洋环境立法的演进都表明,公海自由、国家主权和公海生物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正在从传统走向现代,呈现出从关注经济价值走向兼顾生态价值的趋势,这是一种艰难而必要的价值平衡.

关键词:南极捕鲸案;公海自由原则;公海自由相对化;科研捕鲸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2-0065-06

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在地域上涉及公海与多个国家,在时间上跨度长,相关损害往往不可逆.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特点与各国分地域进行主权管辖的现实相冲突,公海自由原则下海洋资源无限的前提面临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的挑战.这就使得现存的国际法秩序往往无法充分应对新出现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问题.一般说来,当前的海洋污染控制立法和自然资源立法都体现了公海自由相对化的趋势.而本文聚焦于国际法院2014年判决的“南极捕鲸案”,结合相关国际立法和学术动态,考察公海自由相对化的趋势.如何在公海自由、国家主权和全球环境保护之间形成一种必要的价值平衡与利益平衡,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南极捕鲸案”概述

2010年5月31日,澳大利亚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日本以“科学研究”为名特许实施南极鲸类研究方案第二阶段(以下简称“JAPRAⅡ项目”),对鲸类进行大规模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违反了《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随后,新西兰提交了参诉声明.2014年3月31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日本的“JAPRA Ⅱ项目”不属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活动,违反了《公约》第8条第1款.①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日本的“JAPRA Ⅱ项目”究竟是否属于《公约》第8条第1款的范畴.对此,澳大利亚认为应首先对“科学研究”进行定义,其专家证人Marc Mangel先生提出了“科学研究”的四条标准.②日本的核心观点是,捕鲸活动是不是科学研究应属于捕鲸国的自由裁量范围.③日本没有提出科学研究活动的具体标准,而是通过陈述“JAPRA 项目”和“JAPRA Ⅱ项目”的研究目的、方式和成果来佐证其捕鲸活动确实“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根据《公约》第8条第1款,缔约国得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发放其认为适当的特别许可证而对鲸进行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对鲸的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均不受本公约的约束”.缔约国的相应义务则包括:将所发出的许可证通知国际捕鲸委员会;将研究结果寄送给国际捕鲸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从单纯的文义解释来看,《公约》允许缔约国基于自由裁量而颁发特别许可证.

二、“南极捕鲸案”判决的主要内容

以下分别从《公约》的解释方法、审查标准、专家证人和举证责任的角度阐述“南极捕鲸案”(以下简称本案)判决涉及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1.解释方法

作为本案焦点的《公约》第8条第1款究竟该如何解释?本案中双方讨论的起点就是该条款与《公约》其他内容之间的关系.

日本在其提交的书面材料(Counter-Memorial)中指出,《公约》第8条是个例外,其解释应不受其他条款的限制.④相对于日本从文义的、扩张的角度进行解释,澳大利亚则强调要进行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澳大利亚追溯了《公约》第8条的发展历史,强调该法条是一个“有限的例外”,它仍然在整个《公约》之下,根据该法条进行捕鲸不得有损于《公约》目的的实现.⑤此外,澳大利亚还认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科学研究为目的进行捕鲸应当“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且符合善意原则.⑥日、澳双方都同意《公约》第8条的实施应符合《公约》目的,但日本强调《公约》促进捕鲸业发展的目的,澳大利亚则强调《公约》保护环境的目的.⑦对于第8条与《公约》整体的关系,国际法院肯定了该法条是《公约》内在的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公约》的宗旨和目的予以解释.⑧但是,在进行扩张解释还是限缩解释的问题上,国际法院认为二者都不妥当.⑨

国际法院对《公约》目的的分析颇为取巧.判决书首先指出,《公约》在序言中体现了其保护鲸鱼、促进鲸鱼渔业发展的多重目的;接着指出,国际捕鲸委员会发布的科学委员会用于审查科研许可提案的相关指南,包括之前的《附录Y》以及现行的《附录P》,都表明《公约》的多重目的中包括“科学研究”.⑩因此,尽管日本和澳大利亚基于各自的立场强调《公约》目的的不同侧面,但国际法院认为捕鲸活动可以单纯以科学研究为目的,从而绕过了双方的争论.如果国际法院不把“科学研究”解释为一种独立的目的,那就需要讨论科学研究与捕鲸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接下来,国际法院只需要审查“JAPRA Ⅱ项目”是否“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国际法院这样做是在以“科学研究之名”行“鲸鱼保护之实”,还是希望简化讨论?其真实意图需要通过分析其接下来的推理加以考察.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公约》是一个发展的公约,其解释应当与时俱进.B11此外,国际法院将相关附录也纳入了解释《公约》目的的考量范围.这些都是国际法院发出的动态地解释《公约》的信号.

2.审查标准

国际法院认为,何为“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并不取决于捕鲸国的判断.本案判决书首先考察了澳大利亚提出的标准,但并未采纳该标准.B12继而通过以下两个步骤来判断“JAPRA Ⅱ项目”是否以科学研究为目的.

第一步,国际法院认为,《公约》关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表述中,“科学研究”和“以等为目的”在语义上是相互叠加的,结合本案中双方专家意见,“JAPRA Ⅱ项目”在总体上包含科学研究,因而本案中没有必要定义“科学研究”.B13实际上,“科学研究”的定义在国际法文本中长期缺失,本案判决之前曾被认为是对其下定义的好时机.B14然而,国际法院的选择是绕过对其下定义.的确,在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科学研究”的内涵和外延会不断变化,因而缓下定义的做法更加稳妥.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公海自由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公海自由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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