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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量论文范文 对我国存量股转让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存量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6

对我国存量股转让制度是关于对写作存量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存量问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2014年1月,南京奥赛康集团因老股转让规模过大,暂缓发行.这一事件激发了市场对老股转让的讨论.早在2012年,证监会就放开了老股转让,随后陆续出台相关法规,对老股转让的条件、规模、方式作了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老股转让并非走得顺风顺水.本文对近年来证监会相关法规进行分析,试图探讨其对老股转让的态度,同时对老股转让的合法性予以分析.

关键词:存量股;老股转让;遏制三高;超募老股减持;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4-0048-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4.10

一、奥赛康事件及其背后

(一)奥赛康事件

2014年1月10日,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一份紧急暂缓公告,令整个证券市场为之惊动:“考虑到本次发行规模和老股转让规模较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出于审慎考虑,经协商决定暂缓本次发行.”这是本次IPO重启以来首支暂缓发行的股票,其背后的高价发行、老股转让等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南京奥赛康在2013年就开始积极筹备上市,自从证监会重新放开IPO之后,市场一致认为作为“消化领域头牌”的奥赛康当仁不让成为此次 IPO中为数不多的绩优股.然而在刚刚准备向资本市场上迈出第一步时,却突然来了个急刹车,据悉是因为被监管层打了招呼.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数据显示,奥赛康此次发行价为72.99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55466000股,其中新股数量仅有11862500股,老股转让数量则高达43603500万股,这些老股之前是被控股股东南京奥赛康持有.这样一来,奥赛康被指套利达到31.83亿元;控股股东发行前持有公司8820万股,占总股本的42%,发行后,则仅持有4499.65万股,仅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28%,虽然仍保持相对控股地位,但持股比例缩小了一半以上.IPO的初衷在于在一级市场募集公司经营发展所必须的资金,所得资金挪作他用或者资金不到位显然达不到预期效果.如果在二级市场交易之前,市场发行的大部分资金被老股东拿走,容易引起投资者对控股股东行为及其影响的种种猜疑①.同时,控股股东掌握着公司的信息优势,在IPO时就过多减持,投资者会产生公司发展前景不容乐观的印象.这些,显然都有悖于IPO的初衷.

(二)事件分析

早在2012年4月,证监会通过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放开了老股转让,目的在于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从而通过老股东转让股票制约买方虚高报价,促进新股合理定价①.从规定来看,奥赛康完全符合老股转让的条件,但老股转让规模如此之高,不能不说有套利的嫌疑,而72.99元的高发行价正为此助力.奥赛康事件发生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还未修改,其中第九条规定了“超募须减持老股”的规则:“公司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应当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以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其本意是为了限制上市公司巨量融资.

奥赛康最终定价为72.99元/股,根据这一规定,新股发行数量应当减少;为保证股份的流通量,老股转让数量则高达新股的数倍.奥赛康招股说明书显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陈庆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公司上市三年内不转让公司股份,作为高管任职期间,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25%②.由此来看,如果奥赛康实际控制人陈庆财想要套现,不仅要面临漫长的限售期和每年减持上限的规定,股价走势也是一个重要的不确定性因素.但若奥赛康成功上市,陈庆财控制的南京奥赛康在公司上市同时就已借道老股转让套现31.8亿元.“超募老股减持”目的在于打压高发行价,但实践中却并未起到平抑发行价的作用.所谓按起葫芦浮起瓢,反而为发行人的股东提供了套现的捷径[1].

二、我国存量股转让的历史沿革

2012年,为促进新股发行价格市场化,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推出“老股转让”.指导意见规定:持股期满三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同时取消了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提高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公司股票的流通性;老股转让不得导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老股转让所得资金有锁定义务,不能立即套现等.随后,2013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

一直以来,新股发行“三高”问题被人们所热议,超募被认为是一种圈钱行为,应受到严格监管,为此证监会推出的“老股转让”正是缓解超募的针对性举措之一.2013年12月,上述暂行规定的出台对老股转让诸多细则均有涉及,其中的“超募须减持老股”规则正是为了抑制超募.而奥赛康正是利用这一规则扩大了老股转让规模,被疑有套利之嫌.也许正是基于这一考虑,2014年证监会在修改暂行规定时取消了这一规则,以防止老股东借发行上市巨额套现.

三、我国存量股转让的法律规范分析

(一)法律冲突

我国目前对存量股转让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暂行规定中.2014年修改的暂行规定除了取消“超募老股减持”外,修改后的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增加的第十五条对此补充“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不得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方存在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不当利益安排”.这一规定可能与老股转让和公司法之间的冲突有关.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存量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缺陷其完善 摘 要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这项制度的规定存有以下缺陷:原所有权人回复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过小,遗失物有偿回。

2、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必要性其立法建构 摘 要 时效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学理角度考究,时效可分为诉。

3、 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完善 内容摘要:我国绿色信贷目前仍然存在对于商业银行的环境责任规定较弱、各类条文共同构成的绿色信贷实现机制未成体系、银行内部机构设置不健全、绿色信贷实。

4、 建立我国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摘 要:近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的背景下,社会诚信问题越来越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群众的高度关注,并且对经济社会与国际大环境接轨产生了重要。

5、 论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之缺陷与构建 摘 要:检察官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司法公正的实现与检察官有密切关系,目前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在内容体系完整性、科学性及惩戒规则方面存在缺陷,。

6、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践和完善 摘 要:作为法治社会中的一个关键系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肩负着推进依法行政以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使命。建设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前。